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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支付】零售支付的创新

 haosunzhe 2015-02-01
编者语

零售支付的创新提高了支付和结算的效率,其安全和效率将对消费者信心甚至金融稳定产生影响,面对日新月异的零售支付创新模式、复杂的产业链条和生产关系,中央银行面临诸多挑战,必须作出应对。


文/励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随着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零售支付的创新日新月异。一方面,零售支付创新提高了支付和结算的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手段;另一方面,零售支付创新改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支付产业链的生产关系和监管理念也发生了明显的影响。

零售支付创新对社会公众生活方式带来的变化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统计,近十年来各国零售支付中共出现122项重要创新。结合不断引进的新技术,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非接触式支付等各种零售支付创新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今,消费者可以通过简单便捷的支付方式办理各种缴费和交易业务,省去了很多时间随和精力。比如,缴费通过电脑、手机、电视、便利店的支付服务终端,就可以随时缴水电费;投资证券也不用去证券公司了,通过手机就可以买卖股票;网上商城选购吃、穿、用品,可以通过在线支付完成;通过生物识别认证支付,人们无须刷卡、无须手机,只需扫描指纹或者人脸即可进行支付。实践表明,零售支付方式的创新冲击了人们的传统理念,不断提升支付的便利性和用户友好性,对大众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零售支付创新的本质

面对这些层出不穷创新支付方式,我们需要静下心来思考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到底改变了什么,或者说零售支付创新“新”在什么地方?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些创新,我们可以区分出各种不同的支付工具、比如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每种创新都是不同的。但从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支付业务可以被划分为发起、清算、结算和接收环节。发起环节和接受环节直接与消费者相关;清算和结算环节属于后台处理。支付交易可以由收款人、付款人或者第三方发起。发起的通道可以是银行柜台、ATM、POS、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其他通信线路。发起的工具或设备可以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支付的认证方式可以包含U-Key,双重验证方式或者生物认证方式。许多零售支付创新就是这些发起人、通道、工具、设备、认证方式的不同组合。支付发起之后,就要进入清算、结算环节,此时创新主要表现在处理效率的提升,由原来的延迟净额逐步朝着准实时、甚至实时的方向进步。创新也可以发生在支付的接收环节,比如通知支付受益人(收款人)的方式以及付款保证机制等。

总体看来,目前零售支付的创新大多体现在支付的发起和接收环节,有关清算、结算安排的改变并不多。虽然用户的切身感受是支付更直接、更简单,但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创新的零售支付链条更长,背后的关系也更复杂。比如说,以前在银行办理跨行转账,最多涉及付款人、付款人银行、零售支付系统、收款人银行、收款人。现在通过移动支付转账,至少会涉及付款人、认证机构、移动网络运营商、终端设备生产商、支付机构、付款人银行、零售支付系统、收款人银行、收款人这9个责任主体。支付链条中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也更为复杂。

应对零售支付创新带来的挑战

由于零售支付与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安全和效率将对消费者信心甚至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关注零售支付体系的创新。面对这些日新月异的创新模式、复杂的产业链条和生产关系,中央银行应该也必须作出应对。

有效地监测和评价零售支付创新。监管滞后于市场是普遍规律。创新产生过程中,监管政策可能成为创新的动力,同样也有可能成为创新的阻力。通常,一些处于试点阶段或规模较小的创新的发展潜力较难判断。所以,收集与零售支付创新相关的真实、全面的统计数据,判断其发展潜力,准确评价创新对于中央银行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时,还要避免因此对新进的支付市场参与者造成过高的负担。

支持形成节约社会成本的标准。零售支付创新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在自然竞争的条件下,很难平衡各主体利益。各主体都希望获取更多的资源,掌握行业发展的主导权。以手机钱包为例,各机构独立发行的应用程序和账户具有排他性,最终可能把将对客户和市场的竞争变成对移动介质的控制权,从而偏离市场竞争的方向。这样,不仅制约了手机钱包的发展,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目前,支付标准化在国内层面已极具挑战性,全球标准化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中央银行要在竞争与合作之间、风险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建设共同平台,实现资源整合。

推动清算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技术的进步,各方将越来越重视零售支付处理速度的提高。目前,许多中央银行都开始重视准实时/实时的零售支付处理方式。比如,新西兰储备银行于2011年11月开始推动交换前结算(Settlement Before Interchange, SBI)项目,提高零售支付的效率。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于2012年8月开始实施实时零售支付(Send Pay Receive In No Time,SPRINT)项目。我国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已经实现了消费者的网上支付业务实时到账。2012年,IBPS共处理支付业务2.66亿笔,金额3.56万亿元;日均处理业务79万笔,金额106亿元。实践证明,中央银行推动建设零售支付的清算结算基础设施是实现公共政策的有效方式。

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由于规模经济存在诸多好处,零售支付创新容易形成垄断态势。在这方面,中央银行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一是要适当降低零售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都已经允许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规范了支付机构的服务行为。二是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持对银行与非银行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一致的监管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高度重视业务安全问题。支付创新应守住风险防范的底线。在提高效率、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零售支付的业务模式、处理系统、终端设备和传输通道等每个环节都可蕴含着新的风险。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创新的零售支付方式能否被接受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整个支付体系的稳健运行。在对零售支付设定监管目标时,中央银行会慎重考虑安全与效率问题,一些中央银行将业务安全置于服务效率之上。中央银行要密切跟踪创新所隐含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比如,为了应对支付欺诈行为,提高客户使用支付账户的信心,欧洲央行最近专门就支付账户使用问题发布了《支付账户访问服务建议(征求意见稿)》(Recommendations for“Payment Account Access”Services)。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客观地讲,零售支付创新会导致复杂性的提高和透明度的不足。创新在让消费者享受便捷支付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面临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进行合理的评估。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强化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强化了服务提供者的保护意识。但是,现有的法律规章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针对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更应该在支付业务规范中突出强调消费者资金权益、个人信息、知情权和欺诈损失的保护。2012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经分别成立了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这对于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推动金融包容式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等各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3年第12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高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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