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逻辑 序言 第一章:概念论 1.概念的本质 2.概念的形成 3.概念的特征 第二章:逻辑学 1.逻辑的起点 2.逻辑的过程 3.逻辑的目的 第三章:认识论 1.存在论 2.可知论 3.真理论 后记 零逻辑 序言: 首先解释一下本书书名“零逻辑”,零逻辑所指的是逻辑的起点,逻辑的发源,也可称为第一逻辑。对于逻辑的运行规律,人类长期以来已经获得了一些认识,比如“形式逻辑学”,而对于逻辑的起点,似乎并没有清晰的认识,本文就是要分析一下逻辑的起点,人类认识的起点,我们是如何形成的认识,这个过程有什么本质特点,而这种本质特点又说明了什么问题,这对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逻辑规律的认识有什么影响,对于我们人类的认识大厦具有怎样的意义,对于我们已经认识的东西,和将要去认识的东西有什么样的意义,这些问题就是本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概念论 1. 概念的本质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本身的。 思维的最基本内容是判断和形成判断的过程。 而判断以概念作为基本元素。 所以,我们要研究逻辑的起点,认识的形成过程,首要的,就是要搞清楚概念的本质。 当你形成某个判断的时候,你一定要用到一些概念。那么首要的,我们必须要明白你所应用的概念都是什么意义,才能进一步的明白你所做出的判断是什么意义。 要想搞清楚一个概念,我们可以用定义的方法。 举例:定义“鳏”(音冠):老而无妻或丧妻未娶曰鳏。 定义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种,我们不必去研究这些具体的方法,从总体上来说,定义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必须拥有了已知的概念。也就是说用已知的概念来解释未知的概念。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研究逻辑的起点,认识的形成,那么这些已知概念也是需要搞清楚的,否则就不是起点了。所以,摆在这里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搞清楚所有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总是要用到另一个概念。而我们如果要搞清楚所有的概念,那么是不是就会产生一种结果,那就是我们总是循环的定义一些概念? 比如我们要明白“相同”,可以解释说,相同就是没有差异。而我们要搞清楚“差异”,可以解释说,差异就是不相同。 这样的方法行吗?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如果我们不明白相同,同时也不明白差异。那么我们无法用定义的方法来搞清楚其中的任何一个。 所以,必然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有些概念的意义是不需要依靠其他概念的。 而这些概念我这里称其为“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的特征就是不需要依靠其他概念来定义就有意义。既然不需要依靠其他概念就有意义,那么,显然的,我们不能清晰准确的定义这样的概念。或者说,定义这样的概念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准确的。 那么这些基础概念我们既然不能用定义的方法来搞清楚,那么我们又能怎样才能搞清楚呢? 这里就是第二种方法。 第二个方法是描述,当我们尚不能对某个概念作出清晰准确的定义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描述的方法来搞清楚一个概念。就是我们列举此概念的大量外延,从所有外延中寻找其共有的东西,用这样的方法来明白一个概念。 举例: 白色:类似雪花或乳汁那样的颜色。 而描述虽然是一种可以搞清楚一些概念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是非常粗糙的,比如你向一个不明白“水果”的人描述列举水果,你将苹果、梨、桃、香蕉、橘子、猕猴桃等等你认为是水果的东西都摆在他面前,然后让他看,这就是水果。然后他点头表示明白了。那么你知道他明白了“水果”就是你想要向他表达的“水果”的概念吗?也许他理解的是“食物”也说不定。 大量这样的基础概念都是用这样的方法搞清楚的。这些概念是不能定义的,因为他们是定义其他概念的基础。一旦它能定义,它就不是基础概念了。 而所有能够用基础概念清晰准确定义的概念都是在基础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衍生概念”在我们研究逻辑的起点的时候,就不需要研究了。 我们主要关注基础概念。 越是基础的概念,我们越是解释不清,但是同时,越是基础的概念,我们人类对其越是具有广泛的共识,也就是说你其实更加清楚。比如我说一个概念“比热”,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但是它很容易解释,比热:单位质量的物质,温度升高或降低 一摄氏度所吸收或放出的热量,叫做该物质的比热。这样一解释你就清楚了。但是我再说一个概念“有”,基本上我认为正常人都知道什么叫“有”,但是我们要想解释这个“有”却是非常困难的。不然你试图去解释一下什么叫“有”,看看能不能解释清楚。我可以告诉你,很多大哲学家都试图解释这个“有”的概念,但是其结果好像都不怎么理想。 假如一个孩子问他的父母,什么是“有”,他的父母其实不用引用大哲学家的说法,也不用去查辞典,只需要做几个动作来表示有(和相对的无),我想这个孩子很容易就明白了什么是“有”。 为什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呢?这些基础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 基础概念既然不是用定义的方法产生的,那么基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 2. 概念的形成 我们先来看一看思维形成的结果,我个人认为:思维是大脑中运行的一个现象,也就是说,某个思维过程,就对应了大脑中的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运动过程可能是物理的,也可能是化学的,也可能是复杂的物理化学生物电混合过程。总之,思维就是大脑的物质过程。 (此观点正确与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在这里,我有一种看法,思维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身体的一种物质现象,而且不仅仅是现象,而且可能某种固有的存在也可以是思维。就是说,思维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大脑的电化学现象,一个物质过程。另一种就是身体本身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状态。 我们知道,当我们“想”什么的时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想,也可以那样想。这就是生物电化学过程,是可控的。可以产生这样的过程,可以产生那样的过程。这是一种思维。而另一种思维,几乎是不可控的,我们通常说是本能反应,某些身体的固有结果,决定了我们在某个时刻所采取的某个行为的特定性,这不需要大脑进行思维的参与,比如有物体接近眼睛,我们就会马上闪避。这是不需要大脑进行思考的,不是说因为思考到了危险,所以才会发出闪避的指令,而是身体的一种本能反应。而这种过程我将其归于思维过程,称其为身体意识。大脑的思维称为大脑意识。 人有两种意识,一种是大脑意识,一种是身体意识。而意识都是物质身体的某个物质过程。 那么思维是如何形成的。我们人类具有五种感官,这五种感官就相当于我们人类的这个物质身体和外界的那个物质世界的媒介。通过这个媒介,物质世界对人体产生作用。 拿视觉来说,就是光线通过眼睛照射到视网膜上,使得视网膜产生了特定的物质变化,这种变化通过生命体的神经传导,进入大脑,使大脑产生了一个物质变化或者过程。就好比打开了一个开关或者驱动起来一个陀螺。整个过程都是物质的运动过程。就好像你按下相机快门或者摄像机开关获得一张照片或者一段录像带一样。都是物质的过程。 大脑所产生的这种物质变化或者过程,就是我们所知道的记忆。记忆应该有两种形式,一种称为开关式的,一种称为陀螺式的。开关式记忆即我所说的身体意识,而陀螺式的意识即我所说的大脑意识,开关式记忆产生之后就不需要条件去维持。(这个过程一般是由非大脑的身体其他部位来完成。比如学会骑自行车。所以称为身体意识,身体记忆)。陀螺式的记忆产生之后需要新的重复经验进行维持,如果没有维持,这种记忆会不断减退,直至消失。 记忆的特点是什么呢?是不是一个刺激就产生一个记忆呢?是不是各个刺激产生的记忆之间没有关系呢?并不是如此。 事实上相似的经验必然产生相似的记忆,也就对应了大脑中相似的过程,虽然外界带来刺激的内容不同,但是其中产生相似结果的刺激就形成了大脑中相似的过程。 比如我们看到的事物虽然不同,但是都是红色的,那么都会作用到大脑中红色的记忆过程,就是说产生了一个相同的过程,或者作用到原来已经产生的过程之上,更有可能的是大脑通过原有的过程来思维这种与原有经验相同的刺激。这个相似性的经验就是我们思维中形成的要素,也就是概念。 具体的来说,当我们看到一个物体,大量的光线作用到视网膜上,其中有一个红色光的刺激,使得从神经传导到大脑运行这个过程产生了一个A过程。A过程为红色光线对视网膜刺激产生特定的生物电传导直到大脑产生某个特定过程。 而当我们再看到另一个物体,大量的光线作用到视网膜上,而其中也有一个红色光的刺激,这个刺激同样产生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类似于A过程,或者说就是同样一个过程,同样的A过程,在大脑中产生了相同的生物电运行。 那么这种相似性的经验不断的产生,不断的在人的身体中重复,那么大脑中的过程就似乎形成了一种惯性,自我运行起来,或者产生了一个物质的变化,被记录下来。成为了思维中的一个点,一个元素,一个特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正是由于我们感官经验中的大量相似性,形成了我们思维中的大量相似过程,从而产生了我们大脑中大量的相似性经验,也就是大量的基础概念。 比如红色光线对视网膜产生相似的刺激,这种刺激传递了一个相似的神经信号,在大脑中产生了一个相似的生物电化学运动或状态。而这个运动或状态就是我们思维中的“红”的概念。 正是由于身体具有这种“因为相似的刺激产生相似的运行”,所以才会记录下相似的经验,形成了思维的元素:概念。 而概念所表达的是身体对于刺激产生的结果,所以概念的形成依赖于客观的存在,同时也依赖于客观存在对于身体的刺激。比如我们甜的概念,并不仅仅对应着客观存在的糖,某些不是糖的东西一样可以产生甜的刺激。所以说,概念表述的是身体对于刺激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从客观中来的,(就是客观存在和身体作用这种客观性),同时不能脱离身体的反映。 所以,如果说概念是表述客观存在的,这在某个方面说是不完全的,概念不同于客观存在,概念仅仅代表客观存在与身体作用的结果。 概念产生了,这是理性认识的第一步,那么理性认识开始运行,是因为概念之间是具有客观的关系的。正是因为火这个概念和热这个概念在客观中的关系,所以在思维中才会产生了火是热的这种思维,所以理性认识开始运行的原因,正是因为概念所反映的某种客观存在之间的固有关系。而思维的过程,就是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过程。 3. 概念的特征 为什么我们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概念具有相同的认识,是因为我们拥有共同的物质世界和相似的身体结构。那么这个相同的物质世界对我们相似的身体结果产生的结果必然是相似的。这就是概念在人类认识中具有共性的原因。 同样的,因为人类身体结果的不同也是客观的,所以概念在具有共识的基础上在不同人那里又具有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微乎其微,但是也是不容忽视的。而这种差异在人类不断的相互交流中被逐步的消除。最终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 另外,由于人们经验的各异性,同样的概念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这和人们的经验有关,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经验和另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经验往往是不同的,所以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就像我们大家对于“公平”这个概念的理解往往不同一样,因为我们的经历是不同的,所以对于同样一个概念,我们的认识总是不同。 对于特定的某一个人来说,因为经验本身是模糊的,身体的记忆也是模糊的。我们的身体不是一个精密的电脑,对于存储的东西也未必非常准确,而产生经验的客观作用往往模糊,而我们的记忆也往往模糊,所以我们形成的某个概念往往也是模糊的。这就是概念的特征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概念是模糊的。我们常常很清楚一个概念,又常常很难说清楚一个概念。就是这个原因。对于人类来说,也是如此,有很多概念,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想说清楚却很难,就是因为概念形成的本质决定了概念的模糊性。作为逻辑基础的概念,思维元素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像鸡蛋那样由蛋壳包裹的特定体积的实体,而是一个由模糊边界组成相对独立的实体。他的意义的确定性只是相对的,同时也是变化的。比如我们熟知的“爱情”这个概念,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的认识,在同一个人那里又模糊的变化着。但是我们从人类整体来说,对于爱情这个概念具有它相对的确定性,我们不会把“爱情”这个概念和“篮球”这个概念混淆。 同样的,因为经验的临时性,也就是说,某些经验形成了某个概念,而这些经验可能只是某种临时性的经验,所以这些概念也是临时性的经验。就是说,概念总是随时随地的就产生了,至于他的合理性我们在他产生的时候是不会顾及的,我们总是先去产生一个概念,然后再去发展论证修正或者抛弃这个概念。比如我们形成过“空气原子”这个概念,而我们最终发现,这个概念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空气原子这种东西的客观存在,所以我们需要抛弃这个概念。这就是概念的临时性和随意性。同时也正说明了概念未必对应客观存在。 所以说概念具有如下的特征:相对确定性、随意性、临时性、模糊性。 概念只是认识形成的一种结果,一种在大脑中形成的过程,概念由客观存在和客观存在对于身体的客观作用产生。但是,概念并不等同于客观存在。只是我们在“客观存在对身体作用过程中”对客观存在的一种认识,一种描述。 所以说概念是一种思维的工具,一种认识的结果,一种继续认识的基础。 概念不等于客观存在,不是我们有一个概念就有一个客观存在。事实上,因为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很难确定绝大多数的概念在客观存在中的内容。比如石头这个概念。那么多小的石头不能算是石头而应该算砂子呢?是五毫米还是三毫米?这个是没有客观标准的,只能通过人类主观的规定。因为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再比如“真理”这个概念,你认为有一个真理所对应的客观存在吗?如果有,那么他是怎样的?事实上,这个很难说的清楚,而你试图说清楚也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明智的,就像你试图去论证三毫米以下的石头不能算石头还是五毫米以下的石头不能算是石头哪个更合理。因为概念的模糊性,所以他指代的客观也是模糊的,这种模糊只存在着模糊的意义。 所以说,我们在科学哲学以及任意的领域研究的过程中,都是没有必要纠缠于对于某个概念的认识上的。因为概念是一种认识结果,同时也是认识的工具。他不是我们认识的“对象”,我们可以创造任何我们觉得实用的概念来进行应用,而不必要对某个已有概念的意义到底是什么纠缠不清。就像我们下地干活没必要争论什么叫锹什么叫锄头。因为这些都是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的目的。我们在网上聊天的时候不是常常创造新的概念来进行应用吗,比如“雷”,“囧”等等。 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发展已有的概念,形成新的概念。这是认识发展进步的核心表现。 在明白了概念的本质之后,我们会发现我们很多固有的思维方式都是有问题的。比如我们常说,我要追求真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真理,真理怎么定义,到底有没有真理。再比如,我要寻找爱情,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爱情,爱情怎么定义,到底有没有爱情。 我们常常陷入这种思维的怪圈之中,开始是应用一个概念来指导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行为,而后却陷入了对这个概念的纠缠之上。把概念这个原本的工具当成了目的。就像原本要用碗来盛饭,最后却把碗吃下去了。这可以说是本末倒置,而其徒劳无益。概念完全可以随意产生,任意规定,最终适用的保留,不适用的抛弃。因为他是工具,是认识的工具。不要把他抬高到认识对象的高度。他没有那样的价值。 另一方面,因为人类的认识是持续不断的,所以生成新的合理有效的适用的概念是认识的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对于人类来说,我们现在要形成的认识总是要服务于以后的认识的,所以形成概念及发展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认识的最主要内容。 所以说,对于概念本身的意义,我们关注他,同时也不关注他,这是不矛盾的。在我们需要用概念指导我们认识世界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关注概念本身。当我们需要研究我们认识本身的规律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概念本身。就好像我们去砍柴不需要关注用什么工具,当我们制造斧子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工具是否有效。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对于某些不是专门研究特定方法的领域,就是那些接触具体生活的领域,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过于关注概念本身。比如说相声的时候,完全可以胡搅蛮缠。而对于那些研究特定方法的领域,比如数学,理论物理学等等,概念本身的确定性和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逻辑学来说也是如此。 下一章,我们将重点研究在概念的这种本质之下,如何建立我们的逻辑学。 第二章:逻辑学 原本我们没有这种担忧,原本我们认为概念是确定的,是客观存在中“本质属性”的抽象,是存在的。可是事实并非如此,世界中并没有什么“本质属性”的存在,只是客观存在作用到人体产生的相似性的客观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性是相对的,临时性的,随意性的,模糊性的(概念的特征)。那么,现在我们发现,我们的认识大厦建立在一堆不确定的东西之上,这可如何是好呢? 说到这里,我们除了接受这一点又能怎样呢?否认事实一味的盲目否定是不解决问题的,我们必须接受这一点,然后再去看我们能够做什么。 正是由于概念确定性的相对性,那么就决定了我们的认识不可能找到确定不移的东西作为基础,从而达到确定不移的认识结果,发现确定不移的终极真理。因为我们永远不能找到那块坚定的基石,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说我们找到了确定的真理。 当我们要论证一个判断是否正确的时候,我们追根溯源,总是要问到组成这个判断的概念是否合理,是否有确定的意义,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概念的确定性。那么我们如何来论证一个判断的正确性。 这就使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证明这种方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没有确定的基础。所以证明的方法是不能发挥效用的。 除了证明的方法,我们还能有什么方法呢? 当我们需要论证一个判断是否正确的时候,我们追根溯源的要去论证那些概念,而那些概念的确定性合理性我们又无法保证,那么我们现在只能有一种方法。 那就是,先假定所有已有的概念都具有确定的意义,我们不妨先去定义所有的概念,对于模糊的不能定义的概念,我们也只能模糊的认为我们知道其意义,而不去做精确的定义。这样做可行吗? 我们做了这样的假定之后,我们去论证这个判断,当我们发现了判断和已知的我们假定的相冲突的时候,如果我们像以往一样认为概念的意义都是确定的,那么我们就会怀疑判断的合理性。而现在,我们知道我们所有概念的意义的确定性都是我们假定的,那么出现相冲突的情况,就会有两种可能,就是可能判断是错的,也可能我们假定的某些概念是有问题的。 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中,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呢?其实这时候选择哪一种都不是明智的选择。我们需要将我们怀疑的内容在放到其他的判断中去实践,从而在大量的判断中反复论证是我们的判断有问题还是我们判断的基础有问题。 就是说,在我们失去了确定性概念的这个条件下,我们所需要的就是我们所有的认识的相互验证,如果某一个认识和所有其他认识相矛盾,那么我们就只能放弃这个认识。如果所有的认识都与某个概念相矛盾,那么我们只能放弃这个概念。就像我们说过“空气原子”这个概念与我们后来的大量认识都像矛盾,那么我们只能放弃空气原子这个概念。而不是为了保留这个概念而修正我们所有的认识。 所以认识的起点就是大量的不确定,生成大量的可以相互验证的认识,再进一步验证那些不确定。由不确定生成确定,再反作用于不确定,进行修正不确定形成新的确定,在反作用于不确定,以此循环。这就是我们认识的基础,也是逻辑的起点。 在相对论产生之前,我们从来没有怀疑过一个物体的质量是不确定的。一个物体他是多少千克,就是多少千克,这是不变的。而后来很多的新的物理学发现与我们这个已经非常坚信的概念发生了冲突,爱因斯坦提出了,物体的质量是和他的运动速度有关的,物体的运动速度越大,他的质量也将变的越大。而对于这个质量概念的修正,在更多新的认识中得到了验证。 假如我们不放弃这个概念,不发展这个概念,依然用已有的老概念去解释新的发现,那么我们往往会陷入困境。 这正说明了我们已经形成的概念其意义的确定性是相对的。而在这些只有相对确定性的概念基础之上,我们依然是可以构建我们的认识大厦的。只是我们不要忘了,那些我们放在最下面的有些基石,也是临时的,有时候在建设上面的时候,也需要修理或更换下面的基础。 在我们建设我们认识大厦的时候,我们不断的向上添砖加瓦,又同时不断的修改我们已经建成的底层。而且往往是根据上面出现的新情况,而修改下面已经建好的部分。这和我们现实中建楼房可真是差别很大啊。 2.逻辑的过程 有一种方法叫做公理化方法:所谓公理化方法,就是指从尽可能少的原始概念和不加证明的原始命题(即公理、公设)出发,按照逻辑规则推导出其他命题,建立起一个演绎系统的方法。 我们来研究一下形式逻辑学的公理化方法,形式逻辑学要求概念具有确定性。那么我们就提供确定性的概念。这些概念的确定性是我们规定的。可以说是强加的。然后再引用一些公理、公设,说白了,这些也是假设而已。所以,我们从假设的确定性概念为基础,假设正确的公理公设为基础,构建形式逻辑学。 为什么说形式逻辑学对于解释人类的逻辑有其很大的意义呢?正是因为这些概念的确定性和公理的确定性并非是完全随意的,这些我们虽然不能绝对的证明和定义,但是也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所形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逻辑学也是具有巨大的意义的。因为他是在人类长期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的。 但是,不会碰到问题吗?那是不可能的。人们如果迷信逻辑学能够解答一切,就是忘记了我们的基础的不确定性。当逻辑学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我们不必惊讶于人类的逻辑无法解答所有问题,而是应该反观我们的基础。 著名的罗素悖论就是在逻辑学发展中产生的一个问题。 罗素悖论:有些集合是包含自身的,A类,有些集合是不包含自身的,B类,那么包含所有“不包含自身集合的集合”,即所有B类集合的集合,包含自身吗? 假如他包含自身,那么他将不是自身的元素,如果他不包含自身,那么他将是自身的元素。这就是罗素悖论。 逻辑发展的结果产生了自相矛盾,那么是不是人类的逻辑有问题,或者说人类的逻辑不能解答所有问题?不是这样的,而是我们构建的逻辑的基础有问题,而这个问题暴漏出来了。 所暴漏的问题是什么呢? 那就是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一个集合可以包含自身也可以不包含自身。而事实上,集合只是人们形成的一个概念,既然是概念,他的意义确定性是相对的,是临时性的,随意性的,模糊的。我们对于集合可以包含自身也可以不包含自身这种认识也是一种想当然。也可以说是一种硬性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在罗素悖论中,我们发现了这种认识是不合理的。 有人可能要问,那么集合到底是不是可以包含自身或者不包含自身?如果你这样问,你就犯了我之前说过的那种错误,集合这个概念,只是一个概念,概念是一种认识工具,而我们为什么要纠缠于认识工具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我们为什么要纠缠于集合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也就是说,我们模糊的发明了一个概念,又模糊的自以为这个概念是这样的。现在我们发现了这个概念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合理的,那么你要问,这个概念本质上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我要说,这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应该是什么样,因为他是我们模糊形成的,现在他有问题了,我们只需要修正它就可以了。 我们可以认为不包含自身的集合是不存在的,所有的集合都是包含自身的。而包含自身的意义就是一个集合不能作为一个元素在自己的集合中,并具有其他元素,即A={1,2,3}这样的集合等于A={A}这样的集合。像这样的集合:A={A,1}。这样的定义是不合理的。 如果我们这样来修正,那么就不存在不包含自身的集合了。也就不存在包含所有不包含自身的集合的集合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但是这样做是不可取的,因为像A={A,1}这样的集合的形式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一种迭代方法。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一个集合可以作为自身的元素,并有其他元素。那么一个集合中没有自身作为元素显然就是不包含自身。所以有个集合可以包含自身,有的集合不包含自身,这样的方式是有意义的。 那么我们只能采取另一种方式来看这个问题,那就是认为“包含所有不包含自身的集合的集合”是不存在的。将这一点作为我们集合概念中的一个要素来进行定义。说白了,就是我们原本认为理所应当的东西,其实并不一定是存在的。就像这种包含所有的某种集合的集合往往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集合这个概念的意义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概念本身的局限性影响到自身的发展的结果。 抛开具体的问题不说,当逻辑学发展到某个地方,发现了问题,那么我们不是要否定逻辑,而是要看到,正是因为我们作为基础的概念的本质特征不确定性,随意性,临时性,模糊性,所决定的逻辑学大厦未必能够完美无缺,这时候不能抱着概念不放,也不能质疑逻辑学,而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认识的本质特点,是建立在概念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临时性,模糊性基础上的。而逻辑学的构建需要不断的反观自己的基础,修正自己的基础。而本质上,逻辑学是认识的工具。逻辑学中的一些认识,一些概念,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正确。而是在模糊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相对稳定。需要不断的自我验证和相互验证才能得到稳定和发展。 逻辑的过程就是在已知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认识的过程。而这个已知包含了已知的概念,已知的判断,已知的逻辑规律。而已知的概念具有相对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已知的判断(包括公理),也是一种临时的假定的正确性。而已知的逻辑规律,和概念具有类似的特征,相对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 概念,公理作为推论的基础,也是逻辑的基础。 概念是客观存在作用于人体产生的结果,是一个节点。而公理是这些节点相互之间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公理是基础概念之间的关系。” 正是因为公理反应的是基础概念之间的关系,所以公理才无法证明。这是由基础概念的无法定义产生的公理无法证明的特征。 概念与概念关系,同样具有相同的特征。都是相对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而通过实践得到稳定和发展。所以说概念关系(公理)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概念。称为广义概念。 由逻辑和逻辑关系(公理)发展出来的判断,也可以看做是新的概念关系。 而逻辑的过程就是概念和概念关系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因为概念的模糊性特征,这种运行才得以实现,否则,如果概念是确定的,那么概念关系也是确定的,那么逻辑的过程将不会持续很久就会停下来,并以终极真理为结束点。但是概念并非如此,所以逻辑的运行才一直持续着。所要达到的结果就是发展明确概念以及概念关系。 这就是逻辑运行过程的本质内容。 3. 逻辑的目的 我一直在说概念具有相对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而人类的认识是从这里出发的,那么逻辑的目的是使概念明确下来,但是不可能绝对的改变概念的四种特性。这四种特性是永远存在的。那么逻辑的目的还有意义吗? 逻辑的目的对于应用逻辑来说,是为了解决人类面对的问题,对于逻辑方法本身来说,是为了形成概念和明确概念以及概念关系。 因为概念的确定性是逻辑得以运行的基础,就算某个概念无法明确,当我们要将其应用到逻辑之中时,也要将其先行进行明确,这种明确概念的行为对于一个概念来说,不是正确与否,而是是否适合。 人类的全部认识,都是建立在概念之上的,而概念的本质属性无法回避,而逻辑过程需要概念以及概念关系的确定性,一贯性,无矛盾性。要注意这是一种要求,这种要求来自于对于正确推论和判断的要求,而要求仅仅是要求,不能认为这种要求就是我们思维的本质特点,不能认为我们的思维就是具有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的。而是说我们要尽量的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正确推理和判断。 那么在概念的相对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基础上,如何构建认识的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呢?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临时的假设体系,对于那些可以暂时明确下来的概念,我们要进行明确,(比如数学里的:“开方”:求已知的一个数是由哪个数自乘自身所获得的。)而对于那些我们不能明确的概念,我们暂且认为我们知道其意义(比如数学里面的“集合”)。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构建一个方法体系,比如数学,然后在这个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当我们发现了我们原来所明确的概念似乎有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修正概念,当我们发现我们原本认为知道其意义的概念,我们所认为的似乎有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重新去思考这个概念。在这样的过程之后,再次运行我们的方法体系。 所以说人类的认识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不断修正自身的。而逻辑的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状态,一种我们试图达到的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只有在认识的不断运行中,自我修正中,得到相对的实现。 而逻辑的目的,在一方面就是要保证认识的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另一方面,就是要提供“使得这种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的得以保证”的前提。第一种目的,就是我们形式逻辑学所要做的工作。第二个目的,就是我们辩证逻辑需要做的工作。而这两个目的,都是需要我们清醒的认识到逻辑的起点,也就是形式逻辑学和辩证逻辑学所逃避不了的逻辑的起源,概念的本质。而关于这种逻辑的基础,就是我所说以上零逻辑的内容。 第三章:认识论 1.存在论 “存在”是我们认识的对象,那么我们的意识到底反应了怎样的存在呢? 是不是这个世界中有什么样的存在,我们就能够反应什么样的存在呢?是不是我们意识所反应的就是这个世界的客观存在呢? 如果我们深刻的思考一下思维产生的过程,我们就可以发现。物质的身体,物质的外部世界,而意识,是这个物质的身体对于物质世界的一种反应。也就是说,意识是物质世界对于物质身体的作用产生的一种结果。因为我们人类物质身体的相似性,所以我们人类产生的意识是相似的,因为人类物质身体的差异性,我们人类个体之间产生意识是有差异的。 那么既然意识是物质世界对于人体作用产生的结果。那么很显然的,意识不可能脱离我们的物质身体,也不可能脱离这种“物质世界对于身体的作用”。所以说,不是物质世界中存在什么,我们的意识就能够反应什么,而是物质世界所存在的对于物质身体能够产生作用的,我们才能够产生这种反应。也就是说,我们的意识所反应的不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而是物质世界对于人体的作用的客观存在。也就是物质世界对于人体发生作用的那部分客观存在。 所以说,我们人类所认识的,不是我们想认识什么就能够认识什么,而是能够给我们认识的,我们才能够认识。 我们的意识所能够反应的,是那些能够通过直接的方法或者间接的方法能够作用到人体的那部分客观存在。假如世界中有一种存在,他本身不能作用到人体,他的运动变化也不能作用到人体,他的运动变化对其他存在的影响也不能作用到人体,那么这种存在,人们是不能认识的。这种客观存在就是不能被人类意识所反应的。 反过来说,那么我们的意识所反应的就是客观存在吗?当然不是,因为我们说了,意识是我们的物质身体对于“物质世界对人体的作用”的反应,那么意识所反应的就不是客观世界的存在本身,而是这种存在对人体的作用的结果。我们的意识反应的是这个过程的结果,而不是存在本身。 我们永远不能知道这个世界的本来面目,因为本来面目如果不能投射到意识中,则我们无法认识和思考。我们只能认识这个投射的结果,而非原本的样子。 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的概念“1”,这个世界中有1这个东西存在吗?显然没有,那么1所反应的客观存在是什么呢?如果世界中不存在着1这个东西,那么我们如何产生的1这个意识呢?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概念的形成过程。正是因为物质世界对于人体的作用,在大量的经验中,我们积累下一种相似性,那就是1的这个概念所代表的这种相似性。 当然,客观中必然要存在这种“可以产生身体经验相似性的”的存在,才能使得人类产生这种经验的相似性,从而反应这种客观对身体的作用。也就是说,概念的产生,必然需要客观中存在这种能够使得人类产生相似性经验的存在,才能使得人类产生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说,概念反应了客观,但是反应的客观并不是客观存在,而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对人体作用的这种客观,意识反应的是一种作用的结果。因为存在是客观的,人的物质身体是客观的,所以这种作用也是客观的。所以我们的意识的产生也是客观的。 总结一下就是: 第一方面,并不是客观世界有什么样的存在我们的意识就能反映,而是只有能够作用到人体的存在,我们的意识才能够反映。 第二方面,我们的意识所反应的并不是客观存在本身,而是客观存在对于人体作用的这种客观。 2.可知论 那么既然说“并不是客观世界有什么样的存在我们的意识就能反映,而是只有能够作用到人体的存在,我们的意识才能够反映”,是不是说这个世界是不可知的? 那么我们来谈一下可知与不可知的问题。 首先假设人类是有永恒的寿命的,就是假设人类不会灭亡。因为假设有一天人类灭亡了,那么人类灭亡之后新出现的东西人类必然是不能认识的。当然讨论这个对于人类来说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假设人类是不会灭亡的,人类的认识是永远持续的。 我们再假设世界中存在这种我们无法认识的存在。(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但是也可以肯定这种存在是必然的。) 那么这种无法认识的存在为什么会无法认识呢?显然,无法认识的原因是,这种存在本身不能作用到人,这种存在所表现的运动变化过程也不能作用到人,这种存在本身和其运动变化对于其他存在的作用也不能通过其他存在本身和运动变化作用到人。而且,更重要的一点,人类虽然不能认识这种存在,而假设人类能够反作用到这种存在,而这种反作用也不能通过以上三种方式作用到人。也就是说这种存在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作用到人,人对于这种存在的作用也不能最后作用到人。 也就是说,这种存在对人类没有任何影响,人类对他的影响也对人类没有任何影响。 那么这部分存在对于人类来说还有意义吗?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或者可以这样说,这种存在他到底存在与否,我们都不必在意。我们甚至可以视其为不存在。 事实上,任何一种客观存在本身都具有不可被人类认识的部分,也有可以被人类认识的部分。而那种不可被人类认识的部分,我们可以视其为不存在。或者说,他的存在对于人类来说没有意义,也没有影响。 而面对未知的存在的时候,我们是认为其不可认识呢,还是认为其可以认识呢?当然,我们要认为其可以认识,然后去认识那些我们可以认识的部分。如果我们认识其不可认识,但是其可以被认识,那么我们认为其不可被认识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面对世界,面对未知,我们必须要认为其是可知的。因为不可知的必然不可知,不需要我们认为不认为他不可知,他都是不可知的。所以这种不可知的态度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只需要认为其可知,然后去认识那些可知部分即可。 说到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这是世界是可知的。(我们应该清楚我们这么说是什么意义。而不是一种盲目信仰。) 3.真理论 根据可知论的说法,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世界是不是我们最终能够完全认识的呢?就是说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不是有一个终点,我们能够认识所有的客观规律,所有的客观存在。发现终极真理呢? 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通过物质的身体和世界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所以意识依赖于身体,认识也依赖于身体,依赖于这种相互作用。一方面,物质身体对于客观世界必然产生影响,就是说我们在观测客观世界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必然对客观存在产生影响,虽然我们可以不断的发展我们的方法,从而减小这种影响,但是因为认识是依赖于身体的,所以这种影响不可能减低为零,只能无限的缩小。但是这种无限的缩小对于物质世界来说,并没有很大的作用,因为再小的影响,对于我们想要认识的客观中的微小的部分,也是致命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对于一个宏观物体的认识,在我们对其影响很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相对真实的认识结果,而对于同样微小的电子的运动,我们再小的影响都会对其产生致命的影响。而当我们对电子的观测所产生的影响足够小的可以忽略的时候,我们对更小的组成的观测,其影响也将是致命的。 随着人类方法的不断发展,经验的不断积累,我们对世界的认识也将越来越多,但是最终是否能够认识一切呢?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在这个世界之中。我们的认识行为本身也是世界存在的一部分。所以,这种认识是不可能揭示一切的。只能不断的积累,不断的有新的发现。 而且,另一方面,我们人类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人和古代的人在感官能力上,思维能力上,未必是形同的。未来的人在感官能力上和思维能力上也未必和现在相同。那么认识能力的提高,认识的结果也必然会发展。 所以说,我们不可能有最终认识一切的那一天,这个对于世界的认识过程只能是不断发展的。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终极真理和认识的终点在那里等待我们。我们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认识的基础是建立在概念之上的,而概念的本质特征又是“相对的确定性,临时性,随意性,模糊性”,那么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又怎么能获得一个绝对正确的终极真理呢?在不确定性基础之上,无法获得绝对的确定性,只能获得相对的确定性。 个人认为,逻辑的起点不可能是建立在一种天赋的或者神授的或者自存永恒的或者先验而存在的绝对理念之上,而是通过我们物质身体和物质世界相互作用产生的。那么这种逻辑,必然带有人类自身的某些色彩,而人类的身体,人类的经验,这些诸多的不确定性,必然决定了逻辑基础的不确定性。而在不确定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得到绝对确定的真理的。而所谓的真理,只能是在规定性和假定的基础上获得的一种相对的真理。随着这种规定性的重新思考和假定的重新构建,这种相对的真理也在逐步发展中并达到相对的稳定。 而很多的概念和判断都在人类的长期发展中获得了相对的稳定,就算一个概念一个公理在几千年中都具有广泛的共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他们出问题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这就是人类认识的本质。 QQ:307501169:伤脑筋。 新浪微博:@伤脑筋1977 2010年3月29日写 2013年5月23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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