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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伯辨6--“文身”之辨

 苏迷 2015-02-03

泰伯辨6

我楚狂人

六“文身”之辨

南宋末年诗人林同有一首《泰伯》诗,尖锐地指出了泰伯“纹身”的问题。其诗与小序如下:

“季历有圣子,知太王欲立之,逃奔。子贡曰:‘太伯端委治吴,仲雍断发文身。’

为怜季有子,逆探父传贤。断发文身事,诬哉司马迁。“(《孝诗》)

林同小序里的“子贡曰”出处在《左传》:《左传?哀公七年》子贡答吴太宰豁时的内容:“太伯端委以治周礼,仲雍嗣之,断发文身。……”“端委”,礼服。但是子贡的话并无佐证。而所谓“诬哉司马迁”是指《史记·吴太伯世家》云:“於是太佰、仲雍二人乃饹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那么,泰伯到底有没有“文身断发”呢?

《韩诗外传》卷十:太伯去之吴。太王将死谓曰:我死,汝往,让两兄,彼即不来,汝有义而安。太王薧,季之吴,告伯仲,伯仲从季而归。群臣从伯之立季,季又让,伯谓仲曰:今群臣欲我立季,季又让,何以处之?仲曰:刑有所谓矣,要于扶微者,可以立季。”这里说“刑”也就是“文身断发”是作为让位季历的理由出现的。《吴越春秋·卷一吴太伯传》: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吴采药,断发文身,以随吴俗。太王薧,太伯还,王季辟主,太伯再让。王季不听,三让,曰吾之吴越,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权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为主之义也,是谓祭祀不可,非谓柩当葬,身不送也。更是把“断发文身”说在“奔吴”之际,并以此作为拒绝继位的理由。《吴越春秋》,东汉赵晔撰,是记述春秋时期吴、越两国史事为主的史学著作。《吴越春秋》着录于《隋书·经籍志》和《唐书·经籍志》,十二卷。然而今本只有十卷。泰伯还说:吾之吴越,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论衡·卷廿三四讳篇》)可见,早期学人并不看重《左传》记载的子贡的这段话,而是认为泰伯“文身断发”是“让”的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刻意为之。

《泰伯》诗作者林同并没有做南宋的官,却是为了南宋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这样刚烈的民族主义者,对异族习俗的憎恶,可以想象。所以他会激烈地认为司马迁是“诬”了。持同样观点的也不少,如清人曹基就说“被发文身俱附会,祇应礼让化南荒。”

其实,子贡的这句话两解皆可。问题是“文身断发”该不该肯定?该肯定!因为这是融入当地习俗,融入才有改造的可能。宋朝名臣王十朋就看出了其中的因果关系。其诗《太伯》云:“莫言断髪便无用,犹有荆蛮慕义归。”这是有见识语。

泰伯辨6六“文身”之辨
冬日石湖。下同。
泰伯辨6六“文身”之辨

泰伯辨6六“文身”之辨

泰伯辨6六“文身”之辨

泰伯辨6六“文身”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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