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字”是一个特指概念,是大陆政府文字改革中“废除汉字、实现文字拼音化”的过渡性产物。 195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文字改革工作问题的指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文字改革的方针:“汉字必须改革,汉字改革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而在实现拼音化以前,必须简化汉字,以利目前的应用,同时积极进行拼音化的各项工作。” 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估计汉字难以在短时间改为拼音文字,中间会有新旧文字的过渡时期,因此在汉字改革上奉行的策略是:破坏汉字形体,削弱汉字效用,以简体字创造汉字内部利于拼音化的条件。(中国语文杂志社编《简化汉字问题》,中华书局,1956年,第98页) 所以,“简化字”与人们通常所说的“简体字”(俗体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简体字”是正体字的简省书写形式,于不同历史时期由民间自发产生,只在民间市井或私人场合下使用,取其易于书写的便利。正式场合及正规用途一律使用正体字。 而“简化字”则是大陆官方为实现文字拼音化,对传承的正体汉字人为“动手术”所形成的残体汉字,及将过去在民间市井或私人场合下使用的一些“简体字”靠行政力量强行推上了大雅之堂,从而取代了一直传承使用的原正体汉字。 “简化字”产生以后,相对地把被简化的原正体汉字称为“繁体字”。 所以严格地说,“繁体字”不是一个能单独使用的概念,其单独使用时没有指向性,只有与“简化字”对称时才有意义。 而大陆所称的“繁体字”,民国时期称为“正体字”。 1935年8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的《第一批简体字表》所附说明称:简体字为笔划省简之字,易认易写,别于正体字而言,得以代繁写之正体字。 所谓“正体字”,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代,行用于官方公文及社会上所通用的汉字(形体)。 但大陆官方文件中,把“正体字”作为了“异体字”(指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的反义词。 1956年《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以后,大陆把所通用的汉字统称为“简化字”,而把不使用简化字的汉字系统统称为“繁体字”。这显然是一个极不严谨且不讲理的说法。 大陆1964年出版的《简化字总表》所收简化字为2238个(因两字重见,实为2236字),其中直接简化的为484字,其它1754字是类推简化字;在1965年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所收的6196个汉字中,“简体字”占36%,更多的3960个汉字并没有简化。 以简化后的2236个俗体强行代表没有简化的3960个正体而将汉字统称为“简化字”,既不讲理,也不合理; 同时,以被简化的本来就是正体的2236的传承汉字,强行代表没有被简化的3960个正体汉字而统冠以“繁体字”之名,则又有故意抹黑的味道; 而占三分之二多数的3960个正体字,忽而为需要被称为“简化字”,忽而为需要被称为“繁体字”,显然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兼且流露着些许无赖相。 后来,官方大概也发现了这些说法终上不得台面,为了表示“正统”,遂把包括简化字在内的通用汉字统称为“规范汉字”,这就又有了“规范字”的说法。 2000年10月大陆颁布的《语言文字法》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注明:这里的“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在具体使用汉字时,则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规范”。 2013年6月5日,大陆又以《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对“规范”予以强化。 但大陆的这个的“规范”的叫法,其实是很没有道理的。 什么叫“规范”?“规”以制圆,“范”以定型,能衡之于“规”、“范”的,方可称为“规范”。作为汉字而言,严格地说,符合“六书”的,才称得上“规范汉字”。 把“简化字”也称为“规范汉字”,实质是把随意涂鸦的俗字、错别字升格为了“规范”,何其荒谬?!整个与“规范”南辕北辙。 如果硬要给大陆的“规范汉字”一个说法的话,那最多只能叫作“规定汉字”。 (刘冰清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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