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场购物卡不记名发放,经常被当做福利发放给员工,也会被当做礼物赠送给他人,那么对于商场本身而言,这些购物卡在会计与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2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4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 1600 (折扣) 贷:预收账款 20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2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2)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400 贷:预收账款 18400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 借:预收账款 18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73.5
分析:企业按购物卡面值金额或购物卡实收金额确认收入,不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产生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232.5元 (2906 -2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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