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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1

 神州国土 2015-02-16

一、起诉与受理

  (一)一般

  1、什么是起诉?

  就是俗称的“打官司”、“告状”。当您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起诉分为民事起诉、刑事自诉和行政起诉。

  2、民事官司、刑事自诉官司、行政官司有什么区别?

  ●民事官司俗称“民告民”,是发生在老百姓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

  ●刑事自诉也是“民告民”,指他人侵害您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已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行政机关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或者没做好,您起诉行政机关就是打行政官司。

  (二)民事

  3、打民事官司有什么要求?

  打民事官司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是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能确定告谁;

  ●要说明三件事情:

  √想要解决什么问题(诉讼请求);

  √依据的事实是什么;

  √相应的理由是什么;

  ●打的是民事官司,受理诉讼的法院有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

  ●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明确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提供的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起诉状的时间。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5、打民事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下同);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的证据材料(常见民事案件证据材料,详见问答8-14)。

  特别提示:身份证遗失的,可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6、打离婚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

  ●财产清单一份。双方无财产争议的,请在诉讼请求中注明。

  特别提示: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7、打相邻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您的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邻房屋资料;

  ●造成妨害的相关证明,如物业公司出具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纠纷调解记录、相邻妨害的图像资料等。

  特别提示1:房屋为产权房的,根据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认原告,产权人一人的,原告一人;产权人两人的,原告两人,依次类推。房屋为公房的,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为原告。2:相邻房屋为产权房的,可至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相邻房屋的产权人信息概况表,相邻房屋的产权人均为被告;相邻房屋为公房的,可至物业公司查明承租人信息,相邻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

  8、打民间借贷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借据、收据、借款合同等;

  ●要求对方当事人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

  9、打抚养、赡养、扶养费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您每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证明;

  ●要求变更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0、打变更抚养关系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户口簿、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或法律文书如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11、打法定继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您以及对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人身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人信息概况表等。

  12、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13、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案由 收费标准

  离婚 一般情况 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其他 80元

  (三)受理类

  14、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5、票据遗失,怎么到法院请求保护?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1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起诉谁?

  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背书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到法院诉讼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18、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没有顺序要求?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9、在诉讼中,被告死亡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0、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交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该问题的意见如下: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21、破产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3、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应当出具收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4、诉讼代理人是否只能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25、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该和谁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26、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27、诉讼代理人能查阅哪些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28、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29、法定代表人能否以自己个人名义就法人行为提起诉讼?

  不能。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必须是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名义。

  30、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递交的委托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1、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2、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3、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六)申请破产。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35、什么情形下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6、相邻纠纷中,适格性被告有哪些?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被告一般应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等。

  37、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否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8、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规定的救济途径并非是诉讼,而是其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则由公证机构予以撤销或更正。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受理。

  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即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但此时不应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公证事项记载的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对事实的证明,是一项证据,不是一个行政决定。因此,在诉讼中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本身,则该公证书将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的证据,何况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的有无也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讲,此类案件也不应受理。

  39、因公有房屋动拆迁引发补偿分割民事案件中,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40、肖像权侵权纠纷,作者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出版的书籍中,该书现已出版并发行至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现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除把该书的作者和出版社列为被告,是否同时可把销售该书的书店列为被告?并向该书店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否可受理?

  受害人将与侵权事件相关联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是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承担责任与否要从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是否有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来判断。侵权案件的的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1、债权人能否单独向担保人申请提起督促程序?

  不可以。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但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196条、197条的规定,向担保人提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42、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必须以经过法院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为前置条件?

  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先行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43、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44、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追收,并将追回所得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过,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予以终止。如果该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46、当事人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或非法人代码证,能否据此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或属于其他组织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应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47、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种,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故此类知情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48、对境外主体向法院起诉的需提交的文件?

  (1)当事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交其商业注册登记信息,以及指定相关人员代表该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章程或其它证明材料。

  (2)当事人为外国籍自然人的,以其所持护照等证件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港澳地区自然人的,以其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的,以其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其身份证明文件。

  49、立案受理时,对起诉状(申请书)中境外当事人的签章有何要求?

  对境外当事人的签章,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自然人应出具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除了出具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该法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起诉状的证明文件。

  50、公司决议的撤销或无效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若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决议内容不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若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决议内容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以立案时原告主张的争议财产部分,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5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52、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据资料的中文译本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民诉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翻译文件必须是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翻译机构。

  53、企业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具体需递交哪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具体应递交哪些证明材料?

  破产受理审查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54、被破产人的主体资格有否限定?是否所有法人组织都可被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非法人性质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

  55、申请强制清算需递交哪些材料?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理由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56、境外当事人一审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二审期间是否仍要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出具委托书的法人存在以及委托人具有相关的权限。对于在一审期间已办理过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已经证明该事实与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限。当事人一般无须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只限于一审诉讼期间或法院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7、境外主体资格文件需履行何种证明手续?

  (1)外国当事人自我国境外递交其主体证明文件的,应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公证、认证证明手续。

  (2)外国当事人应将前述已经办理证明手续的外文证明文件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后,再向法院提交。

  (3)港、澳地区当事人自域外递交其主体证明文件的,也应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本人到庭的,其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它证明手续,但应交法院审核。

  58、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行使?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60、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六个月不能起诉的期间从何时起算?

  从判决、调解生效之日起计算。

  62、男方在何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判断确有必要,视具体情况认定。

  63、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可以。

  64、协议离婚后可否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但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或者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5、经法院诉讼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第三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必须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各项要件,且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66、离婚起诉时,起诉一方主张对方在国外居住,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否需要提供对方在国外居住的依据?如果证据来自于国外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需要提供居住国外的依据。如果诉讼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7、两个中国人,读书期间在国外结婚,回国居住后又登记结婚,是否属于涉外婚姻?

  不属于涉外婚姻。

  68、两个中国侨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又回国居住(非户籍地),起诉离婚时应当在哪里起诉?是否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的依据?结婚证是否需要公证

  (1)起诉离婚时应当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3)结婚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至国外定居生活,一方短期回国期间起诉离婚的,应当到哪里起诉?

  应当到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至国外生活,过了几年,一方又回国居住(非户籍地),国外一方回国起诉离婚,应当到哪里起诉?

  应当到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69、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男方死亡了,子女可否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

  子女不可以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向男方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份额内要求支付抚养费。

  70、诉讼离婚后,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71、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什么基本材料?

  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起诉时应该提供: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2、什么情况下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3、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74、一裁终局案件如何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6、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77、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就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78、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权利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79、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权利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80、提起商标权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赔偿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81、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82、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如果可以的话,具体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提出题述纠纷。条件参见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条件.

  83、专利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84、商标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85、著作权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86、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等。

  87、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88、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9、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谁可以成为被告?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0、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都有谁?

  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1、接受机动车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2、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否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93、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一定,若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则管理者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94、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哪些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95、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保险公司分为交强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商业险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如果受害人要求在案件中将商业险公司一并作为当事人的,法院可以准许将商业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96、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必须死者的继承人(包含具有扶养关系的人)?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97、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如果死者的某一个继承人无法作为原告来法院提起起诉,其他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9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肇事机动车的车主?

  选择谁作为被告起诉,取决于受害人,这是受害人的程序权利。但车主是否最终承担责任,则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区别对待。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最终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取决于车主是否存有法律规定的过错。

  99、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0、哪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需要侵权人赔偿?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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