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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首付责任不该落在物业管理公司

 初心阅读室 2015-02-19

最近,有一种论调甚嚣尘上,就是:电梯安全首付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时间,物业管理行业的从业者或惶恐、或困惑、或张望,他们不明白:我想管电梯,不让管,说我没资质;等电梯出了安全事故,我又得迎难而上,说我担首付责任。

我们有必要正本清源,看看电梯安全首付责任该如何厘定。

一、电梯安全首付责任不该落在物业管理公司

1、从电梯维保服务链条看,物业公司不是主要角色,不该承担首付责任。

电梯安全事故,无非是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是电梯产品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中有缺陷或瑕疵;二是电梯维保单位服务强度、服务能力不够或存在工作失误;三是电梯使用人使用不当。

物业公司从来就不是引发电梯安全事故的主要角色和诱因。在责任推定的链条中,电梯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根本就不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角色就是:业务中介。

让一个业务中介承担安全事故的首付责任,未免荒唐。

2、电梯维保服务性质上属特许经营业务,物业公司并未直接从事电梯维保,更不该承担首付责任。

电梯维保不属于物业公司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换句话说,从事电梯维保就超越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

目前,从事电梯维保要单独的服务资质,性质上属特许经营。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保工作,主要做三件事:一是代业主选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从事维保服务;二是记录维保企业到场和处理情况;三是安全事故或运行故障的报告。

不论是正常运行还是处于故障状态的电梯,物业公司的人员都不能进入工作现场,更不能代维保单位进行处置。在电梯维保工作中,物业公司只是工作的记录者,而非参与者,更非监管者。

让一个记录者承担安全事故的首付责任,未免随意。

3、让物业公司担首付责任,会加大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风险,更会拉长事故处理链条。

若电梯安全事故的首付责任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同时也会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但问题在于:

物业公司有举证能力吗?若不能举证如何追偿?

物业公司有代偿能力吗?若代偿可以导致公司经营受困,代偿能得到有效实施吗?

物业公司的风险和收益对等吗?每个物业管理项目都是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获得的仅是从项目获得的微薄的酬金,能担负起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也有人说,不是有电梯责任险吗?请注意,电梯责任险只是事故的救济措施,若全行业投保,就不如成立救助基金了。投保只是便宜了保险公司,而非帮助了电梯的使用者。

让物业公司担首付责任,只会陷入法律的漩涡。

4、让物业公司担首付责任,有监管部门推卸责任之嫌。

我们知道,电梯制造、电梯维保的资质都是质监部门颁发的,电梯年检也是例牌的收费服务。若一旦把首付责任确定给物业公司,处理事故的主管部门可能就是住建部门了。让住建部门处理电梯安全事故,更会破坏部门的合理分工和工作秩序。

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分离,将如何保障监管者的“权责对等”?

二、电梯安全首付责任应该明确为维保单位

1、按比例计,维保单位责任占比最高。

虽然电梯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也会在电梯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但大多数的安全事故均可归责到电梯维保单位。

将电梯安全首付责任明确为维保单位,追偿的比例将可降低,也可以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

2、维保单位是电梯维保业务的受益者,不能只享有利益,不承担风险。

维保单位才是电梯维保的执行者和受益者。维保业务由于有资质壁垒,竞争不如物业管理般激烈,利润率也高于其他物业管理业务。

当物业公司把业务分包给维保单位时,相关的利益和风险就必然同时也转移给了维保单位。否则,就会出现风险和利益分离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

3、将首付责任明确给维保单位,有利于维保单位勤勉尽责。

将首付责任明确给维保单位,维保单位才会更有压力。这种压力也会转化为动力,转化为平时工作的认真和负责。维保工作认真多一分,未来的事故就少一分。

将首付责任明确给维保单位,事故的处置才更有效率,事故现场的保护才更好。

三、电梯安全事故的处置,重在救助机制,其次才是追责。

《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建议稿),将追责放在前面,是舍本求末的。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首付责任的单位,不认为自己该负首付责任,将使救助机制的启动,远达不到设计者想要的效果。

被确定为首付责任的单位,则完全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将首付责任转移给 其他主体,甚至直接推脱责任。

首付责任的制度设计,就是在责任还没确定的前提下,找个市场主体先承担责任,维护社会稳定。这绝对是个好的想法。

但是,与其随意找个单位,承担首付责任的“懒政”做法,不如像深圳市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样,由财政、质监部门设立一个“电梯事故应急救助基金”,对电梯安全事故中的伤亡者,先行赔付,待质监部门给出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后,再向最终责任者追偿。

四、电梯安全首付责任的困局,源于电梯安全秩序的缺失。

国外电梯维保基本上是原厂维保。在原厂维保能力不够的情况下,也会授权其他企业从事本品牌的电梯维保。但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终身负责。原厂维保的好处是,有利于建立正的激励,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电梯安全秩序。

除原厂维保之外,我国还存在行政许可的第三方维保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是过度市场化或是过度行政审批甚至是行政寻租导致的恶果,现在行政权力部门又强行拉了一个被限制维保权利的角色来承担责任,责任推定链条出现了混乱。国外是原厂或原厂授权维保,肯定是原厂负责或是原厂和被授权方议定负责。而我国既然是政府审批和授权,那理当由审批的政府负责了。

原厂维保的好处是,有利于建立正的激励,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电梯安全秩序。从电梯制造的角度讲,原厂维保将鼓励企业出产“优等品”,因为维保的成本也是企业成本的有机组成。若电梯维保由真正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制造商倾向于生产“合格品”,而非“优等品”,安全系数将大幅度降低。

事实上,电梯是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既包括有形的部分,即机械部分,也包括无形的部分,即服务。每一个品牌的电梯,都有自己的维保规程。但是,维保单位大都是按自己企业的标准,而非按原厂标准提供维保。在实践中,第三方维保也可能通过降低安全运行系数的方法,增加己方利益,由于缺乏对维保单位的监管,维保单位有充足的操作空间。这也是第三方维保价格低的根本原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第三方市场化维保增加了电梯安全管理的风险。

因此,从更高远的目标考量,今后中国也应该考虑逐步建立电梯的原厂终身维保机制。如果这样,电梯安全的首付责任该交给谁就无需再讨论了。

来源: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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