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说明 一、本校注采用的两件抄本均藏河南省濮阳县柳屯乡杨十八郎村杨存藻家。为行文方便,简称甲本、乙本。 二、对《述善集》卷3所收《大元赠敦武校尉军民万户府百夫长唐兀公碑铭并序》的校勘,兼采唐兀崇喜于至正十六年(1356)勒立的碑刻,简称<唐兀公碑);<述善集-伯颜宗道传>系正德十六年(1521)据《正德大名府志》卷10《文类》所收《伯颜宗道传》辑入,故《大名府志》本应为原本,校注时简称“府本”。 三、《述善集》所载人事涉及地域广阔(西起中亚,东到山东),民族众多(除西夏、汉、蒙古诸族外,还有哈剌鲁、乃曼、怯烈、钦察等),诗文出自多人之手(涉及作者41人),道家、儒家思想,尤其是宋元理学思想在集中多有反映,并且引用有大量的典故,加上抄本本身的错讹乖舛不少。对一般读者来说。都存在这样那榉的阅读困难。针对这些情况,我们采纳河南濮阳杨氏家族的建议,校注尽可能详细,一些可注可不注的文字,也都尽量出注。 四、校勘中对照各本文字异同,择善而从。校注中主要的异文都已录出,但少数不太重要的,如原文抄错,但已加乙正符以及同字异写之类就省略了。 五、录文时,凡注释性的文字,甩圆括号( )标明;凡拟补之字,均以方括号[ ]注明。 六、注文较长者,一般不复出,必要时以见××页注×标明之。内容较短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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