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法》作为财税领域的“龙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预算法》为政府行使财政职权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预算法》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预算管理的规范要求,也同时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8月31日,新《预算法》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预示着财政预算管理迈入了精细化管理时代。 一、打破单一年度平衡机制,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体现新《预算法》的科学合理性。现行预算法实行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下,预算平衡是当年公共财政收入略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公共财政支出(中央级除外)。当经济处在上行压力下,征管部门往往会考虑来年的税收任务,调低当年的税收完成基数,造成短收甚至不收的现象,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经济过热;但当经济处在下行压力下,征管部门又会为了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加大税收的征收力度,也就让低迷的经济雪上加霜。这种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称为“顺周期性”。而新《预算法》第十二条要求建立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相对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是指在财政预算编制中、执行环节,建立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在这种机制运行下,政府不再下达税收任务;当经济处于上行压力下,征管部门应收尽收,超收收入可冲减赤字或者补充稳定调节基金,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年度“突击花钱”现象。当经济处于下行压力下,则可调入稳定调节基金或者调入其他基金,弥补可用财力的不足。据悉,财政部正在进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试点工作,作为县级财政,将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学习借鉴相关工作经验,为日后实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做好准备。 二、建立均衡地区基本财力、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现新《预算法》的规范公平性。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大,甚至高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不利于事权与财权的相统一。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标重复,效果性不大,造成大量的财政资金浪费;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要地方政府按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形势不堪重负。新《预算法》第十六条就明确指出建立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安排配套资金。这对一些工业基础薄弱、一般性可用财力不足、典型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贫困县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新《预算法》将为他们从“吃饭财政”到 “民生财政”成功转型提供强力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透明预算制度,体现新《预算法》的统一公开性。现行预算法涉及的基本是公共财政预算内容,未对预算公开事项做明确规定。新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全口径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这就进一步规范了各级财政向社会公布人大会财政工作报告、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以及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体现新《预算法》的量入为出性。现行预算法只是规定各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按照“疏通结合,修明渠,堵暗道”的思路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念起“紧箍咒”: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的可以举债,市县政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代为举债;二是限制用途,举债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以及常务代表大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售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以及有稳定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各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并已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今后必须进一步落实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债权人约束等配套措施。(黄俊彦 程晓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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