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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资料编辑

 姑蛮溪 2015-02-28

2013年01月28日 11:0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省纪委副书记 马奔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办案工作仍存在着思想认识不清、办案质量不高、调查深度不够、办案环境不顺、震慑力度不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掉以轻心。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

办案工作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进行认真剖析和深刻揭示,找准“病根”,挖到“病源”,才能做到对症下药,解决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各种弊端。

一是对查办案件的评价欠公平。现在不少地方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中实行案件“一票否决”制,不管其他工作干得多么好,成绩多么突出;不管领导多么支持案件查处,也不管案件查处的正面效应如何,只要在年度内发生了案件,在确定考核结果时,统一机械地确定为不合格。以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考核评价方法有意见,影响了支持办案积极性,明知本地本部门有了案子,却能隐瞒则隐瞒,能“抹平”就“抹平”。

二是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需要提高。近年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新同志增多,尽管他们主观很努力,但由于没有办案经验,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查办案件时常出现“夹生案”、“半拉子案”的现象,成案率较低。甚至有个别办案人员做不了笔录、谈不了话,始终处于“站在外围看,跟着领导转、只会抱抱卷”的状态,看似办案人,实是门外汉。另外有的单位不会办案,遇到案子就完全依赖检察机关办案,满足于当配角、搞后勤,丢了自己的“主阵地”。

三是办案激励制度机制待完善。我省近年来在激励办案人员方面想了许多办法,形成了一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单位反映,现在的考核办法,不论案件涉及人员多少、涉及金额大小、办案时间长短、动用人员数量,统一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加分权重和评价分值基本相当。比如,某市在查处一个2000多万元的大案时,几乎调用了全市各县区的办案力量,查获金额惊人,但考评时却与其他市查处的小案分值相当。这种苦乐不均、奖惩不公、优劣不分的简单做法,暴露出制度设计存在着“逼勤为懒”的缺陷,影响或挫伤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办案后勤保障跟不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新型经济违法违纪案件逐渐增多,在办案工作中,与案件的复杂性相比,现有的办案工具显得比较落后,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另外,由于有些办案需用的资金,没有事前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办案工作全面启动后,资金才慢慢申请拨付,由于程序多、手续多,办案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的思路

对于查办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既要正视它,也要慎重对待它,更要制定科学的举措和对策,下功夫解决它,以便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实现反腐败斗争新的突破。

树立“办案就是政绩”的意识,切实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当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时期,不能因为一个单位发生了案件,就全盘否定了这个单位的其他工作或政绩。年终考核关键要看一个单位领导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视程度,特别是要看对查办案件的态度。评选先进时必须通盘考虑。一个单位发生了案件,要看领导是有意捂着不查,还是主动出击,切实分清二者的本质区别,决不能以偏概全,甚至“一票否决”。

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改善办案环境。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为办案人员排除干扰和阻力,坚持做到“四不”:即当有权有势的人为违纪违法者说情时,应主动承担压力不回避;当下属单位对违纪违法人员包庇时,应及时给予严肃批评不留情;当基层纪委办案受阻时,态度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不含糊;当有人借口影响经济发展对查案劲头不足时,坚持把案件一查到底不动摇。要发挥办案协作制度的优势,采用异地办案、交叉办案、协作办案等方式,整合办案资源,努力解决办案人员偏少和能力不足的问题。

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以适应查办案件的现实需要。要加强对现有办案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把办案实践锻炼作为提高能力素质的主要途径。通过上带下、老带少,坚持在办案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着力培养举报件初核能力、分析案情能力、谈话攻心能力、案件协调能力、办案取证能力,等等。努力打造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办案队伍,使查办案件工作显示出应有的威力。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在对腐败分子保持重拳出击、高压态势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处理恰当,不枉不纵,真正达到惩处与挽救的双重目的,防止出现同一地区同类案件处理畸轻畸重的现象。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彻底杜绝“长官意志案”、“人情关系案”。要运用好“一案双报告”制度,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推进办案模式创新,营造惩治腐败的强大气场

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是办案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提升,是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办案深入的有效载体。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必须在巩固已有成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办案模式,形成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

由单兵作战向整合资源、模块化办案模式转变。在以往办案方式上,市、县、乡三级纪委习惯于单独查办案件,这对发挥各自办案自主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县级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的设立,需要改变过去力量分散、单兵种办案模式,构建纵向和横向有机结合的模块化办案模式,实现办案资源的优化组合。

由各自为战向统一指挥、区域化办案模式转变。县级范围内的查办案件,是以党组织和行政管辖为指导原则。县与县之间分别负责查办本级范围内的案件,这样容易形成各自为战,特别是对某一重点领域的问题难以组织统一查处。借鉴检察机关的办案做法,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探索实行由上级纪委统一指挥的区域化办案模式。这种模式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市一级纪委统一指挥,指定甲县办案人员到乙县异地办案,或乙县到丙县异地交叉办案,可以有效克服人为干扰和阻力。二是由上级纪委统一指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将下级纪委查办的大案要案,实行上提一级,统一组织力量办案。三是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领域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由市一级纪委统一指挥,组织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同时查处,发挥集中查处同一类问题的效果。

由传统手段向善用信息、科技化办案模式转变。随着网络、多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高科技、智能化手段作案越来越多,而现有办案手段局限于传统的查调纸质账目、传统的以供促证,往往赶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重视运用信息科技化办案,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是今后亟待加强的工作。在这个方面,特别是要抓紧构建办案信息指挥系统、办案信息管理平台和办案安全监控系统。
 

发挥闭环管理优势 探索查办案件工作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4-01-15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阅读次数:25

 

  省农垦局监察处

  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基本职责,是维护党的纯洁性、惩治腐败和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当前,我们应积极探索查办案件有效工作机制,按照“力度统一论”的要求,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工作瓶颈,借鉴管理领域的闭环管理理论,发挥其优势,从而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

  一、当前查办案件工作三大“瓶颈”凸显

  1.突破案件的瓶颈凸显。当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违纪违法案件从高发易发领域与人员向普通领域与人员延伸,而且案件中涉及垄断行业、跨国公司、外事等部门逐步增多,为案件的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固定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发生了明显变化,案件的复杂程度叠加,案件的隐蔽程度更高,查处难度加大;其三,常规办案方法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掌握和宣传,使被调查人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同时复杂的人情网和关系网交织,严重干扰着查办案件的顺利进行,给查办案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

  2.拓展线索的瓶颈凸显。从现实情况看,案件线索的拓展难度增大。一是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案件线索要么是通过信件和电话获得的群众举报,要么是案件调查中发现的线索,使获取线索的渠道很窄;二是群众举报因害怕打击报复,一般都是匿名举报,给线索的核查带来了难度,同时也给那些利用信访举报诬陷、诽谤的人员以可乘之机,造成了线索多而杂,很难甄别。三是检察、公安和纪检部门的信息通道难以打通,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因为体制和机制的原因,无法达到信息共享,也限制了获取线索的渠道。

  3.办案人才的瓶颈凸显。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给予了充分的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一方面有的长期从事案件检查工作的人员有疲倦情绪,不愿意继续工作在反腐倡廉战线的第一线,客观上流失了一批办案能手和业务尖子;另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准入机制缺乏弹性,虽然把一批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案件检查工作中,但因实践经验不足,使其需要较长的实践学习和培训来适应工作岗位,而基层中案件检查工作经验丰富、热爱和适合案件检查工作的人员,由于准入门槛高而很难进入到纪检监察机关。从而,导致办案人员青黄不接,办案人才匮乏。

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山西廉政网站 www.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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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领域、新的经济形态和新的经济载体不断变革,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是在查办案件与发展稳定关系的认识上还不够统一。近几年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即要求严厉查处,又要求严格按程序。对此有些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找麻烦,影响经济发展,不利于稳定,有阴力。实践证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治腐败,清除障碍,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不仅稳定了一方,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与突破案件的需要还不够对称。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形式和手法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和“抗法性”,谋取私利的手段也五花八门,而纪检监察干部对金融、财务、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还不够全面,致使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顾此失彼,对查处专业性比较强的违纪案件有时存在着无从下手的问题;一方面是在选配人员和抓专业培训上力度达不到,重使用轻培训;另一方面是办案人员自身钻研学习探讨把握规律不够。                 

三是案件线索匮乏与突破案件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信访举报是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渠道,随着源头治腐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案件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方面举报的信息量下降,另一方面举报信件内容不细、不实,造成信访件初核成案率较低;同时,在查办案件中可用的手段和措施十分有限,仅仅依靠思想工作,形成不了应有压力,较长时间也很难见效,“两规”、“两指”无疑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手段,但随着“两规”、“两指”使用的严格控制,在查办案件中,对一些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案件,不得不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这样就仍易错过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

四是对查办案件信心不足的问题还存在。办案工作岗位特殊,同社会阴暗面打交道比较多,任务重、要求高,办案人员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大,甚至还要承担一些风险;调查的对象大多数是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都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和关系,有的认为查处是一时一事,得罪人、影响关系是一辈子的事,担心查了人家,自己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得不到保护,保障机制欠缺,后顾之优难解决。

五是探索规律创新办案方法不多。随着时代的发展,面临着违纪违法行为的高智能化和手段的高技术化,需要于之相适应的是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把握,但是,由于经济保障等因素,加上有的地区和领导干部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形成了看眼色行事,瞻前顾后,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被动服从,对发案办案规律、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大要案发案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如何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的知情权、领导权和监督权,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1.要实行“三个报备”,加强对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闭环式”管理。一是线索报备。上级纪委建立规范统一的违纪线索登记台账,按来源、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全程督办、统一管理。下级纪检组织定期对信访件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向上级纪委报备。二是案件进展报备。对已进入调查环节的案件,有重大进展或需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备,有利于上级纪委及时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快速反馈。三是审理量纪报备。在审理过程中,下级纪委对一般干部的重处分、部门主职干部处分的审理意见,在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前要先向市纪委报备,这样有利于上级纪委量纪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执纪不平衡以及重审理实体不重审理程序、处分决定随意性大等问题。上级纪委要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抽查,调阅审查相关材料,防止成案线索流失。

  2.统筹办案力量,转变当前“各自为战”的办案模式。针对办案“各自为战”、缺乏协作的问题,从强化上级纪委对查办腐败案件工作的领导权入手,统筹上下级办案力量。建立交叉办案制度,针对可能存在人为干预的案件,由上级纪委安排和授权,下级纪委交叉查办,有效克服人为干扰和阻力;建立联合办案制度,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领域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由上级纪委整合办案资源、办案手段,统一指挥,上下级联动,同时查处,发挥集中查处同一类问题的效果;建立提级办案制度,针对下级纪委出现的涉刑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上级纪委直接办理;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对重点案件确定一个案件主办人,放大主办人的权利和责任,主办人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对该案件的查办工作终身负责。

  3.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巡查指导,在面上督促。建立巡查指导制度,由上级纪委职能室对联系点定点指导,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专项巡查和重点指导。二是沟通协调,在线上保证。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在下级纪委与下级党委、下级纪委与上级纪委、下级党委与上级纪委三个层面查办案件意见不一致时,由上级纪委协调决定,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三是动态指导,在点上突破。建立动态指导制度,上级纪委对基层纪检组织拟定查处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复杂疑难案件,落实专人进行监控跟踪、督促落实和动态指导,对办案程序、线索拓展、关键证据获取及定性量纪进行把关。

  4.明确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提出的“重大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未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要求。一是凡发现并查实下级纪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致使腐败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二是凡发生拖延上报时间、拖延案件查办、拖延案件审理等问题,对直接责任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三是下级纪委没有信访件和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零报告”,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四是凡下级纪委长期没有案件,而上级纪委从其他渠道发现案件并查处的,或者存在有案不查、压案不查、大案化小、以组织处理代替案件查办等行为,要对该纪委负责人的失察失管问题进行追责。(作者系团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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