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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评估与控制

 lmqlmq999 2015-03-03
 上世纪中叶前后,随着“少数人对多数犯罪负责”现象的发现与随后的连续研究,促生了新刑罚学。新刑罚学认为,如果“标定”出那些对多数犯罪负责的少数的犯罪分子—危险犯,国家与社会就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重新犯罪,控制犯罪成本会大大降低。于是,危险评估与危险控制概念出现在刑罚学领域中。
  一、“少数人对多数犯罪负责”—一个重要的犯罪现象
  Marvin Walfgang, Robert Figlio与Thorsten Sellin于1945年在费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进行调查研究。他们调查了10000名孩子。调查中他们发现:调查对象的6%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却对费城发生犯罪的52%负责,对暴力犯罪中2/3负责。{1}89
  这个结果被其他对团伙犯罪的研究所重复。James D. Wright与Peter H. Rossi在对被监禁的犯有重罪的罪犯调查中发现,被研究人员认定为严重危险的罪犯中22%对所调查犯罪中的50%负责。{2}
  在1986-1989年间,美国“新泽西青少年违法犯罪委员会”(New Jersey Juvenile Delinquency Com-mission)对青少年法院1986-1989年之间记录在案的11800名未成年犯。调查发现:13%的罪犯对46%的起诉罪与严重的犯罪负责。{3}
  一项跟踪被假释的罪犯研究表明,大约5%的罪犯对他们从监狱假释前后的45%的犯罪负责,26%的罪犯为至少20种犯罪负责。{4}
  根据David P. Farrington1981年的调查:仅占5%的被调查男性罪犯对所调查犯罪中的一半负责。{5}根据剑桥大学的研究,6%的犯罪分子对大约应定罪的一半犯罪负责。West与Farrington 1977年的研究是:低于占犯罪人口5%的犯罪家庭对一半应定罪的犯罪负责。根据Wikstrom于198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研究:占所有罪犯6%的人对斯德哥尔摩发生犯罪中的一半负责。Pulkkinen的研究表明,在芬兰,占全部应定罪的犯罪行为的一半是占犯罪分子4%的男性与占女性犯罪分子1%的人实施的。{6}95-136
  调查表明:对多数犯罪负责的少数人实施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次数频繁。根据Greenwood与Abra-hamse1982年的调查;虽然大部分犯罪分子犯罪的次数很有限,但是有一部分犯罪分子犯罪次数很频繁:有的犯罪分子每年实施夜盗行为232次;有的犯罪分子每年抢劫次数高达87次。{6}95-136 10%的活跃的实施夜盗的犯罪分子对所调查区域的多数夜盗犯罪负责,平均每年达到230起。{7}
  第二,犯罪危害大。Walfgang于1972年在费城的研究表明:虽然这部分犯罪人人数少,但是他们却是犯罪的主要人群,是重大犯罪的实施者。被调查的6%的男性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18%)所实施的重大犯罪情况是:实施了重大伤害案件的69%;实施了71%的杀人案件;实施了73%的强奸案件;实施了抢劫案件中的82%。{8}103
  由于统计、调查尚未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我国鲜有.上面介绍的类似国外的调查。但是,有很多信息表明,刑释人员与重、特大刑事案件有密切关系。例如,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起劫机案件、改革开放后第一起使用枪支对抗民警抓捕的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实施的。有人经调查认为,截至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有40%左右是刑释人员所为
[1]
  二、“对犯罪分子进行危险评估与危险控制”—新刑罚学的基本主张
  既然在我们的社会中是少部分犯罪分子实施了大部分犯罪,如果能够“标定”出这些犯罪分子,并对他们加以控制,全社会的犯罪将会得到有效控制,而且犯罪控制成本将大大降低,社会安全程度将得到极大提高。{9}这一个观点源于新刑罚学(theNew Penology)。新刑罚学的这一主张不仅源于因果逻辑—因为少部分犯罪人对多数犯罪负责,所以要控制犯罪应当控制这里的“少数人”,而且符合帕累托法则。
  1897年,意大利学者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在从事经济学研究时,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财富和收益模式的调查取样中,大部分所得和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他发现了这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某一族群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和该族群所享有的总收入或财富之间,有一项数学关系。帕累托感到兴奋的就是这种不平衡的模式会重复出现。他在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国度的考察中都见到了这种现象。不管是早期的英国,还是与他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是更早的资料,他发现相同的模式一再出现,而且有数学上的准确度。由此他提出了所谓“重要的少数与琐碎的多数原理”,大意是:在任何特定的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控制全局。帕累托法则又称80/20法则、二八定律。帕累托法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Mar-vin Walfgang所发现的犯罪现象,即犯罪状态与走势决定于少数犯罪分子,而不是全部的犯罪分子。
  帕累托法则也为犯罪控制指出了方向:控制那些为大部分犯罪负责的“少数人”—危险罪犯,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局势。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标定”这里所说的少数犯罪分子?以及接下来如何控制这些犯罪分子?
  (一)关于危险评估
  这些少数犯罪分子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他们尚未实施犯罪,或者尚未实施重大犯罪,也因此,他们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否则没有必要“标定”;第二,他们具有很大的实施犯罪、实施重大犯罪的可能,或者重新犯罪的可能,这是需要“标定”他们的原因。
  这样,所谓“标定”实际就是将最可能犯罪或者重新犯罪的人在其实施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之前从被评估对象中拣选出来。由于“标定”的过程是评估危险的过程,因而,“标定”实际就是危险评估。
  对犯罪人的危险评估早在龙勃罗梭时代就产生。当时的评估根据主要是面相、大脑构造
[2]。然而由于从面相角度评估危险可靠性差,从大脑构造角度评估危险的技术难度大,尽管有很多证据表明人的犯罪与人的大脑有关,例如,Lewis1981年的研究指出:许多未成年犯都有脑部损伤的历史,诸如脑震荡、早产所带来的伤害、儿时因发高烧所造成的惊厥,{10}人们后来多从人的心理角度、社会角度评估危险。
  从心理角度评估危险的根据是心理异常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大,而心理健康者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性小。例如精神分析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人的“本我”占胜“超我”的情况下,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从社会角度评估危险的根据是各种社会性因素,如违法犯罪史、家庭因素、交友、社区影响等。Farrington教授曾经长期做过犯罪生涯的研究,他的研究对危险评估有很大的影响。在他的《人类进化与犯罪生涯》一文中,{6}95-136他归纳加拿大、美国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其中Loeber与Leblan在1990年提出,一个人反社会行为越早意味他的反社会生涯越长,越严重;而Reitsma-Street等人发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反社会的未成年人与他们的不反社会的兄弟姐妹相比只是在吸烟、酗酒、过性生活方面早2年,提出“违法犯罪生涯越长的人越容易犯罪或者再犯罪”命题。而Farrington 1981年的调查证明了这一观点:大多数惯犯早在12岁就有了犯罪经历,仅35%的惯犯在15岁以后开始犯罪生涯。{11}16他认为下列因素与犯罪有关。{6}95-136第一,家庭因素。West与Farrington发现,孩子在8岁时所经历的严厉的、反复无常的、缺乏管教的、蔑视父母态度的与父母不断冲突的生活,与其后来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父母养育孩子的不当虽然不是犯罪顽固的原因,但是犯罪发生的原因。管教不足不仅与孩子们的违法犯罪有关,而且是其10岁时形成反社会人格的重要原因。McCord根据她的调查指出:有62%的被调查对象(罪犯)是在破裂的家庭长大的,有52%的人是在不断冲突的家庭长大的。根据McCord1977年对250个孩子的调查研究:父亲犯罪会影响到孩子,换句话,孩子的犯罪往往与父亲犯罪有关系。Offord等1989年在安大略的调查指出:父母的犯罪往往导致孩子的犯罪。第二,朋友的影响。根据Farrington教授1991年的调查:从犯罪生涯看,人的早期犯罪容易走共同犯罪道路,但是,随着年龄增长与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分子倾向选择单独作案。在相当意义上说,违法青少年是否与原来的同伴交往是其是否选择违法行为的分叉点:放弃与原来(违法)的朋友交往,其选择的是不再违法。第三,社区的影响。Clark和Wen-ninger1962年指出:居住城市中心的人犯罪比例高于住在城市外围的,而住在城市外围的高于住在郊区的;住在贫民区的人犯罪高于住在中产阶级社区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生活模式容易导致社会环节的中断或者相互关照的邻居模式的消失,或者因为人口的高密度产生的紧张、沮丧。
  经过长期探索,大量的危险评估成果先后诞生。危险评估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在侦查阶段帮助警察决定是否逮捕,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在起诉阶段帮助警察决定是否使用司法分流
[3]。在量刑阶段帮助法官决定刑罚,包括刑罚严厉度、刑罚种类、刑期:如果危险性大对罪犯不适用于社区刑或者半监禁刑;如果危险性小可以考虑适用短的监禁刑,或者监禁刑的替代刑。在监禁刑执行中,危险评估可以帮助监狱管理人员决定罪犯的分类级别,实施监控等级不同的管理,从而避免监控、管理人力、物力、财力配制的无差别问题,降低监管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提高监管控制的效益。在监禁刑执行中,危险评估可以帮助监管机构维护监管安全与社会安全,帮助监管机构判断罪犯危险性高低,使危险性高的罪犯得到有效地预先的控制,避免狱内伤害、暴力、暴乱,维护正常监管秩序;避免罪犯脱逃,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在监禁刑执行中,将危险性大的罪犯留置监狱,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在监禁刑执行中,危险评估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正确适用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的措施,包括假释,或者说为促进罪犯重返社会措施提供根据与保障,从而使监管机构可以充分使用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的措施。在社区监督中,危险评估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对危险性大的罪犯强化监督,甚至送返监禁机构,而对危险性小的罪犯减少人力物力投入,从而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在社区监督中,对危险性高的罪犯加强监督,保证社会的安全。
  Bucklen认为,危险评估已形成了不同类别。他将危险评估分为四类:{12}2-7
  第一类:临床评估是指完全由临床医生在经验与知识基础上诊断的评估方法。其中评估方法尽管是心理医生所作的评估,但是,其评估方式是非结构性的。一般认为,这种非结构的预测方法比统计的预测方法可靠性差。
  第二类:统计的预测方法。统计性危险评估(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是结构的、量化的、经过实证的预测项目。危险大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危险可能大;而危险小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危险可能小。这种方法建立在犯罪危险与相关变量基础上,如年龄、犯罪记录、不法行为数量等基础上。
  第三类是结构性的临床判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将临床判断与统计预测结合在一起的方法。
  第四类是采用自我评估问卷预测(Self - Ap-praisal Questionnaire)方法的评估。问卷包括能够反映犯罪性思维、反社会人格、犯罪史、反社会的人际关系等问题。很多专业人士认为这种评估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
  由于危险评估的研究与探索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因而有学者认为,今天的危险评估不仅具有方法差异,而且具有发展中的代际差别。根据加拿大的安德鲁、博塔等介绍,在当代西方,对犯罪分子危险评估已有了很大发展,评估危险的工具已经升级换代到第四代:{13}7-27
  第一代危险评估工具实践于1950-1970年代之间。这是一种非结构的判断,源于专业人员的判断。这种危险评估工具不准确。
  第二代危险评估工具产生于70年代到80年代。准确率提高,但是所使用的预测因子多是静态的、不变的,很少有反映犯罪分子矫正需要的信息。
  第三代危险评估工具产生于90年代,不仅反映危险评估,而且反映犯罪分子的矫正需要。
  第四代危险评估工具已见雏形,第四代危险评估工具不仅关注危险评估、需要评估,而且与个案管理相联结,在评估基础上向管理人员提供干预的结构性的计划。
  目前西方国家推出的危险评估工具很多,如“水平评估量表”(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简称LSI-R量表;“精神疾病量表,,(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简称PCL-R;“水平测量/个案量表”(Level of Service/Case Manage-ment Inventory),简称LS/CMI;“罪犯群体再犯罪测量表”( Offender Group Re-Conviction Scale),简称OGRS ;“危险评估指南量表”( Risk Assess-ment Guidance Framework),简称RAGF;“危险矩阵刑量表”(Risk Matrix 2000);“性暴力危险量表”( Risk for Sexual Violence Protocol ),简称RSVP;“配偶攻击危险评估”(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简称SARA;“危险与结构的评估”( Struc-tured Assessment of Risk and Needs),简称SARN,等等。这些危险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已经形成全新的知识领域。
  这里,本文主要介绍“水平评估量表”(Level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罪犯危险评估。前者在理论界影响较大;后者在实务界名声较好。
  我们先看“水平评估量表”( Level of ServiceInventory-Revised),简称LSI-R量表。
  “水平评估量表”这个危险评估工具是由加拿大的Don Andrews博士与James Bonta博士于1995年设计并推出的,是一个包容使用动态与静态的要素于一体的评估再犯危险的工具。Don Andrews博士与James Bonta博士认为下面10方面54项内容与重新犯罪有密切关系,并试图通过对这10方面54项(每项1分)内容评估,确定被测者重新犯罪的可能。
  1.犯罪史(Criminal History 10分):(1)以前至少接受过1次定罪;(2)在成年期间2次被定罪;(3)在成年期间曾接受了3次定罪;(4)现行犯罪有3个以上;(5)在16岁以下被捕;(6)曾经因为犯罪行为而被监禁过;(7)曾经被监禁过;(8)曾经因为不当行为而被惩罚过;(9)在被监督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被起诉;(10)有攻击或者使用暴力的记录。
  2.教育或者就业情况(Education/ Employment10分):(11)现在失业;(12)经常失业;(13)整年无业可就;(14)曾经被开除;(15)在学校没有读完10年级;(16)在学校没有读完12年级;(17)停学或者被开除;(18)参与项目情况与成绩;(19)伙伴之间的来往;(20)被有关机构联系或者来往的情况。
  3.财产情况(Financial 2分):(21)经济问题;(22)依赖于社会帮助。
  4.家庭情况(Family/Marital 4分):(23)对家庭不满意;(24)从来没有回报父母;(25)从来没有回报亲戚;(26)家庭成员或者配偶也犯罪。
  5.住宿情况(Accommodation 3分):(27)对居住状况不满意;(28)去年变更住址3次以下;(29)邻居犯罪问题突出。
  6.娱乐情况(Leisure/Recreation 2分):(30)缺少娱乐;(31)能够很好的使用时间:提高自己的需要。
  7.交往(Companions 5分):(32)交往孤独;(33)有些犯过罪或者正在服刑的朋友;(34)有犯过罪的朋友;(35)与犯过罪的人不交往;(36)没犯过罪的朋友。
  8.使用酒精或者毒品问题(Alcohol/Drug Prob-lems 9分):(37)曾经有酗酒问题;(38)曾经有吸毒问题;(39)现在酗酒问题;(40)现在吸毒问题;(41)违法问题;(42)有婚姻或者家庭问题;(43)学校或者工作问题;(44)生理问题;(45)其他酗酒、吸毒信息。
  9.情感问题(Emotional/Personal  5分):(46)情感干预;(47)动态的精神状态;(48)经过治疗后的精神状态;(49)现在的精神状况;(50)精神指标。
  10.态度(Attitudes/Orientation 4分):(51)对犯罪持赞同态度,不满意现状;(52)对传统持不赞成的态度;(53)对刑期态度消极;(54)对监督态度消极。
  11.如何确定危险等级?
  根据“水平评估量表”用户手册,“水平评估量表”将危险等级分为5级。{13}在对 956名加拿大罪犯的分析基础上所确定的危险等级分值与重新犯罪可能性是:
  分值范围重新犯罪情况(释放一年后):41-47分以上高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76%);34 -40分中高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57.3%); 24-33分中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48. 1%);14-23分低中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31. 1%); 0-13分低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11. 7%)。
  这就是说,如果对一名罪犯测试的分数是41-47分以上,罪犯将被认定为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34 -40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中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24-33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中度危险的罪犯;如果被测罪犯的分数是14-23分,罪犯将被认定为低中度危险的罪犯;如果对一名罪犯测试的分数是0-13分,罪犯就被认定为低度危险的罪犯。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分值标准并非被所有使用者接受,例如,美国宾州的假释与假释监督机构将“水平评估量表”危险标准确定为三级,分值是:高度危险罪犯是29分以上;中度危险的罪犯是21-28分;低度危险是20分以下。
  美国宾州是“水平评估量表”危险评估的用户)
  “水平评估量表”是一种比较广泛被接受的危险评估工具。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水平评估量表”被适用于18周岁以上犯罪分子,使用领域包括:判断适用假释后的结果;是否可以顺利通过中途之家(一种监禁过渡措施);是否会违反监规;是否会重新犯罪。具体目标包括:判断监督等级、罪犯安全等级与分类;危险程度等。
  我们再看,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罪犯危险评估。{14}106-132
  1994年弗吉尼亚州取消了假释,目的是使暴力犯,特别是有过暴力犯罪记录的罪犯,留在监狱。根据规定,暴力犯在监狱内需要服满法院所判监禁刑。作为改革,“弗吉尼亚州量刑委员会”(The Virginia Criminal Sentencing Commission)希望危险评估工具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者,对危险性低的非暴力罪犯使用监禁替代措施。危险评估工具融入量刑准则中。对于犯有盗窃、诈骗、销售毒品等需要送人监狱的犯罪分子,将根据危险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替代刑。排除因销售1盎司以上可卡因而被认定有罪的情况。
  弗吉尼亚州量刑委员会认为下列11个因素对于认定危险有价值:(1)罪犯的性别;(2)罪犯的年龄;(3)罪犯的婚姻情况;(4)罪犯的就业情况;(5)罪犯是否自己单独犯罪;(6)是否有其他的罪行;(7)在过去的12个月被捕过或者被拘禁过;(8)罪犯以前的犯罪记录;(9)是否以前因使用毒品被定过重罪;(10)是否成人后被监禁过;(11)是否在未成年时被监禁过。
  在这里,年龄、以前的犯罪记录、未成年被监禁三个因素权重最高。在这个系统中,如果罪犯的分值是10分以下,将被分流,不再使用监禁刑。法官可以根据量刑准则适用替代刑。目标:大概将25%的犯财产罪与毒品罪的罪犯分流,适用非监禁刑。
  危险性评估表
  1.是否是男性:是,1分。
  2.罪犯的年龄:20岁以下,5分;20 -27岁,4分;28 -33岁,3分;34岁以上,0分。
  3.是否结婚:否,1分。
  4.犯罪时是否就业:否,1分。
  5.罪犯是否自己单独犯罪:是,2分。
  6.全部其他罪行所处刑罚:(1)低于8年,0分;(2) 28年-48年,2分;(3) 49年以上,3分。
  7.在过去的12个月被捕过或者被拘禁过:是,2分。
  8.罪犯以前的犯罪记录:(1) 0次重罪、1-2次轻罪,1分;(2) 3次以上轻罪,2分;(3) 1次重罪,0次轻罪,1分;(4) 1-2次轻罪,2分;(5) 2-7次轻罪,3分;(6) 8次以上轻罪,4分;(7) 2-3次重罪,0-2次轻罪,2分;(8) 2-7次轻罪,4分;(9) 8次以上轻罪,5分;(10) 4次重罪,0次轻罪,3分;(11) 1-7次轻罪,4分;(12) 8次以上轻罪,5分。
  9.是否以前因使用毒品被定过重罪:1次,1分、2分、3分、4分。
  10.成人后是否被监禁过:(1) 1-2次,1分;(2) 2-4次,2分;(3) 5次以上,3分。
  11.是否在未成年时被监禁过:是,4分。
  总分:
  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7-235条,危险性评估10分以下者可以使用的替代性刑罚包括下列刑罚,但是又不限于下列刑罚:罚金、日罚金;军训营刑;地方监禁;家庭监禁;社区刑罚;强化的社区执行监督;社区服务刑等。
  在当今世界上,危险评估尚处于发展的“春天”或者“夏天”,处于“百花争鸣”时期,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阵地。
  目前,危险评估处于两个价值的取向摇摆中:高信度、高效度取向与操作性强取向。
  主张危险评估要优先考虑高信度、高效度的人群多为理论界人士。他们认为,低信度、低效度的危险评估是不可靠的。而提高危险评估信度与效度的基本途径就是将影响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纳人预测因子范围。影响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至少有以下种类
[4]:因素一,以前定罪的情况。75%的因盗窃、夜盗而服过短期监禁刑的在释放两年内又实施了犯罪而被定罪。因素二,住宿。被释放的罪犯有42%没有固定住宿。无家可归的罪犯比有住宿的罪犯重新犯罪率高2倍。因素三,教育、培训与就业。因为缺乏文化与技能,有66%的罪犯不能胜任96%的劳动岗位。因素四,财物管理与收入。很多罪犯欠有债务,包括罚金与法院相关的费用,所以他们依靠非法收入维持生活。因素五,人际关系。罪犯通常与家庭成员关系很差,很少感受到关心。因素六,生活方式与社会联系缺乏结构层次的,而经常与其他罪犯来往的人更可能重新犯罪。因素七,使用毒品。在英国Bristol进行的一个抽样调查发现,100%的罪犯都与毒品有关。因素八,酒精滥用。因素九,精神健康状况。社会隔离与排斥增加人的紧张与危险行为。而紧张危险行为倾向削弱人行动策略选择的正确性。因素十,思考与行为方式。很多罪犯不能彻底考虑行为本身、行为的后果。因素十一,态度。刑释人员的生活态度、对他人的态度与重新犯罪有关。
  主张危险评估要优先考虑操作性的人群多为刑事司法领域工作人员。他们认为烦琐的程序不仅加大了危险评估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而且由于工作量的增加所带来的人力、物力投入的增加,可能使危险评估的实践可能大大降低。
  两种价值有一定的冲突。例如,根据研究,罪犯的心理因素与重新犯罪有关系
[5]:监禁人口比公众患心理疾病的高3-4倍。因此,危险评估宜考虑罪犯的心理、精神问题,如狂热(Mania)、抑制(Depression)、产生幻觉(Hallucinations)等,狂热症患者情绪不稳定、浮夸,容易实施暴力犯罪;抑制症患者没有价值感,行为犹豫不决,感觉不受重视等。但是,由于心理问题很复杂,判定上述症状很不容易,需要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可操作性差。
  如何使危险评估既保持较高的信度与效度,同时又提高可操作性?
  现在的一种重要实践是筛选危险评估的预测因子:第一步,将与重新犯罪有相关关系的因素纳入分析范围;第二步,看这些因素的权重,看这些因素与犯罪、重新犯罪的紧密程度,或者说对犯罪、重新犯罪的作用程度;第三步,将重要因素筛选出作为危险评估的预测因子。一般说,预测因子越少,操作难度越低。
  筛选危险评估的预测因子工作难度最大的是第二步:评价权重。现在对危险评判因素的评价基本不使用定性方法,而是定量方法。由于使用数据分析的方法不同,统计方法的不同,评价方法也有区别。例如,有学者对性罪犯重新犯罪的预测因素进行分析,{14}我们看到每个因素的r值不同。r值不同表明每个因素与性罪犯重新犯罪相关程度不同。
  预测因素       平均r样本量
  性越轨
  性兴趣在儿童0. 32    4853
  其他性偏向越轨0. 22    570
  以前的性犯罪0. 19    11294
  任何陌生的被害人0. 15    465
  性犯罪的早发史0. 12    919
  任何无关的被害人0. 11    6889
  男性被害人0. 11    10294
  不同的性犯罪0. 10    6011
  犯罪史/生活方式
  反社会人格/心理异常0. 14    811
  以前的犯罪0. 13    8683
  图表性因素
  年龄0. 13    6969
  单身0. 11    2850
  治疗史
  治疗失败0. 17    806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计算机的出现,罪犯危险评估操作难度已经下降,从而使罪犯危险评估可以考虑更多的因素。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罪犯危险评估系统(OASys)是个范例。
  (二)关于危险控制
  如何控制源于犯罪分子的危险,从而保证社会安全?危险控制关涉不同利益,不仅需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也需要保障罪犯的正当利益,需要调合不同的原则,既要考虑社会安全,也需要考虑危险控制的正当性。这里介绍三种危险控制的措施:延长具有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确立“危险罪犯”标定与控制制度;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1.延长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
  所谓延长高度危险罪犯的监禁期,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加重罪犯监禁刑的形式,将有高度危险的罪犯隔离于社会,从而控制罪犯出狱后可能带给社会的危险。根据犯罪生涯理论的研究,罪犯随着年龄的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会下降。根据一项对包括加、美、英三国的成年男性罪犯的研究,性犯罪者的重新犯罪率是随着年龄增长而降低。这项研究的样本总数是4673人,其中半数样本是被判5年以上徒刑者。被观察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从7%到36%研究表明:强奸犯最危险的年龄是18-25岁,随后危险降低。很少有老年强奸犯(超过60岁的)。性虐童者的危险年龄在25-35岁之间,50岁以后降低。强奸亲属的重新犯罪危险年龄在18-25周岁。{15}
  延长高度危险罪犯监禁期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加重累犯刑罚:累犯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罪犯,而加重刑罚是延长其监禁刑的合法形式。各国加重累犯处罚的立法不尽相同,由于美国关于累犯打击的立法影响比较大,下面重点介绍美国的累犯打击法。
  1994年加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修改量刑法规定,目的是:第一,延长危险罪犯刑期意味着剥夺罪犯的自由的时间延长,控制了他们的犯罪能力;第二,威慑了其他罪犯实施犯罪。这一修改所形成的法律条款被称为“三次打击法”(Three Strikes and You'reOut)。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以前有过3次严重犯罪或者暴力犯罪被判处重罪的罪犯,法官可以判处被告人2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法律基本特征是:
  第一,罪犯现在犯的罪是重罪。根据加州法律规定,只有犯重罪者才能适用监禁刑。
  第二,罪犯以前犯有一次以下的暴力性重罪或者严重的重罪。所谓“暴力犯罪”,指刑罚典(Pe-nal Code [P. C.]667. 5)定义的暴力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所谓“严重犯罪”,指加州刑罚典(Penal Code 1192. 7)定义的犯罪,严重犯罪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而且包括诸如夜盗等犯罪。
  “第二次打击”:如果以前犯有严重的或者暴力性的重罪,罪犯现在犯有重罪(不是严重的重罪或者暴力性重罪),法官适用刑罚要加倍。
  “第三次打击”:如果罪犯以前曾经被定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严重的重罪,或者暴力重罪,如果被告人被定任何一种新的重罪(不仅是严重的重罪、暴力性重罪),罪犯将被判处最低服刑刑期25年的终身监禁。
  法律要求对罪犯的惩罚要连续计算,如两个第三次惩罚,刑罚应当是2个25年的监禁刑。
  2.构建刑罚执行中的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
  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是国际社会控制罪犯危险政策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是指刑事司法机构在危险评估基础上建立的与罪犯危险大小相应的控制措施体系及相应的应变机制:罪犯危险大,控制力度大;罪犯危险小,控制力度小;罪犯危险变,控制措施变。
  (1)监禁期间的危险回应机制
  第一,危险较大的罪犯在监狱内监禁
  随着社区刑与半监禁刑的出现与日益被重视,罪犯犯罪后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中便出现非监禁刑选择问题:或者使用监禁刑,或者使用非监禁刑。
  虽然监禁刑的使用要考虑罪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是,罪犯的危险本身也是刑罚选择要考虑的因素。在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对罪犯可以判处监禁,也可以不判处监禁,危险性的决定作用尤显突出。对经过危险评估后被认定为危险大的罪犯适用监禁刑有利于公众安全。
  在英国,根据Carter2003的报告,即《管理罪犯-减少犯罪》,Patrick Carter提出
[6]:对于惯犯可以考虑将使用包括卫星跟踪在内的方法监督他们以控制危险;监禁适用于严重的、危险的、多次犯罪的罪犯。
  第二,危险越大,监管越严格
  根据罪犯危险进行分类,进而实施分类管理,是很多国家的做法。虽然这种实践历史比较长,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早在Elmira Reformatory时代就有实践,但是,由于分类管理的复杂,操作比较难,罪犯分类制度一直在改进中。在美国联邦监狱系统,监狱被分为五类,关押危险不同的罪犯。{17}308-310最低度安全监狱(Minimum Security Institutions):这类监狱没有围墙,或者有限度的围墙;管理人员与罪犯比例低;以向罪犯提供劳动项目为主。低度安全监狱(Low-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这类监狱设有双层围墙,大多数是宿舍建筑,警囚比率提高。中度安全监狱(Medium 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这类监狱警戒程度提高,大多数这类监狱的双层围墙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监内有内部监控设施,有各种矫正项目。高度安全监狱(High Security Institutions):围墙是强化的围墙;管理人员实施贴近罪犯的监督;对罪犯的活动实施严格控制。直接管理监狱(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监狱内外安防设施最严密的监狱。这类监狱关押的罪犯是严重的、危险的、具有逃脱倾向的罪犯。特拉华州州监狱局将监狱安全等级分为4级:{16}6-16最高安全:适用于有逃跑危险或者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中等安全:适用于有逃跑危险但是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最低安全:没有逃跑危险,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社区安全:根据资格允许罪犯接受教育释放与劳动释放在英国,由于罪犯脱逃,1966年议会要求Mountbatten爵士进行监狱安全的调查工作。Mountbatten爵士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监狱内的罪犯分类方案,即将罪犯分为A类(脱逃后对社会、警察与公众危险较大的人),B类(这种类型的罪犯关押在管理最严格的监狱不必要,但是要放在一个对其而言脱逃较难的环境中),C类(在开放条件下不能被相信,但是没有能力或者资源脱逃),D类(可以相信的,在开放条件下服刑的罪犯)。这一分类标准后被采用。{18}116这就是英国的监狱分类制度、罪犯分类制度。
  对于危险特别大的罪犯,有的国家监狱系统允许设立特别的监管设施。有的监狱设立有隔离单元(Segrigation Unit),有的设立监督中心(The CleseSupervision Centre)。隔离单元(Segrigation Unit)被称为监狱中的监狱。被置于隔离单元中的罪犯意味着每天需被监禁23小时,不能劳动、不能学习。包括使用罪犯裸体被押,监舍中使用塑料设施。1966年英国还引入了控制单元(Control Unit )。然而“控制评议委员会”( Control Review Committee)认为设立控制单元会使得对难管罪犯工作越走越窄。“控制评议委员会”推荐使用特别单元帮助那些具有破坏性与侵犯性的罪犯。{19}130-131“监督中心”(The Clese Supervision Centre)是用于关押被认为是危险的、最严重的具有破坏力的罪犯的设施。其基本特点是完全封闭于监狱的其他设施;由“核心管理中心”(Core Management Centre)管理:第一组负责人员管理;第二组操作危险评估与干预措施使用;第三组自杀者干预。哪些罪犯是最危险的罪犯?危险评估由危险评估机构进行,内容包括精神性评估;心理评估;社会史评估;监禁史评估。“核心管理中心选择委员会”(CSC Selection Committee)从程序上要对评估真实性认定。被认定为危险的、具有破坏性的罪犯将由“核心管理中心”确定应对措施。{20}10-13
  第三,危险变大,监管变严;危险变小,监管变宽
  罪犯分类包括初始分类与再分类。初始分类的根据是罪犯的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史、监禁适应、稳定状况等因素,目的是根据罪犯危险状况将罪犯送至与其危险适应的监狱。再分类是在罪犯定期危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分类。在美国宾州每年都要进行。有的司法区监狱每半年将对罪犯危险进行重新评估而再分类。评估内容包括:违反监规情况;矫正中重要的变化;考核分数;脱逃次数;变动要求等。评估的工具是“宾州评估与分类工具”(Penn-sylvania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Tool)。再分类的本质是调整罪犯的处遇:危险变大,监管变严;危险变小,监管变宽。美国宾州将监禁等级分为CL-1(社区矫正级);CL-2(最低级);CL-3(中级);CL-4(封闭级);CL-5(高级)。{21}279。罪犯将被根据危险评估结果进行监禁等级的调整。
  (2)社区执行期间的危险回应机制
  第一,危险较小的罪犯在监外服刑
  Carter2003的报告,即《管理罪犯-减少犯罪》Patrick Carter提出
[7]:将低度危险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惩罚,将他们从监狱中分流出去;对中度危险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社会刑
  第二,危险变大,监管变严,严重者可以送返监狱
  经过危险评估,如果罪犯危险大,对罪犯的监督要严格。如果罪犯的危险程度到高度,可以考虑将罪犯送返监狱。在实践中,由于罪犯犯罪性质不同,危险程度不同,监督期限有所不同,对危险程度高的罪犯,监督期限要长。如在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要求释放后的所有罪犯接受9个月的监督,而对于性犯罪的罪犯要接受5年的监督。{22}23。
  第三,危险变小,监管变松
  经过危险评估,如果罪犯的危险性降低,可以降低监管的力度。
  3.确立“危险罪犯”、“长刑犯”标定制度
  二战后,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后,维护社会安全在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中被置于最重要的位置:矫正罪犯虽然重要,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也非常重要,但是矫正的前提、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的前提却是保证公众的安全。
  如何保证公众安全?加拿大的主要做法有:标定危险罪犯;标定长刑犯。
  (1)危险罪犯(Dangerous Offender)的标定制度
  在加拿大危险罪犯的立法史有50年了。
  1947的《惯犯法》(the Habitual Criminals law)就规定了危险罪犯制度—而惯犯制度又是由1904年的“持续的危险犯”(Persistent Dangerous Crimi-nals)概念而来。这部法针对的是曾经被指控过3次以上的犯罪与被认为是具有顽固性犯罪的罪犯。而罪犯一旦被认为是惯犯,司法机关将对罪犯适用不定期刑。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是预防性拘禁(Pre-ventive Detention)。这部法律直到1977年被修改。1948年《性罪犯心理疾病法》(the Criminal Sexual Psychopath legislation)通过。这部法律适用于试图或者实施攻击、强奸他人的罪犯。1953年出台的该法修正案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了鸡奸、兽行等犯罪。法律规定“性罪犯心理疾病者”( Criminal Sexual Psychopaths)是缺乏控制性冲动能力,对他人显现危险的人。对于这种罪犯,法律规定可以适用2年以上的不定期刑。由于这部法律本身的问题,1958在Justice McRuer领导下的委员会(A Royal Com-mission)对其提出批评。最后这部法律被取消,而代之以《性危险犯法》(the Dangerous Sexual Offend-er law 1960)。根据这部法律,危险的性罪犯是试图控制自己性欲望而失败的人,而对这些罪犯适用的刑罚仍然是不定期刑。Ouimet报告(The OuimetReport,Canadian Committee on Corrections,1969)对上述法律提出批评,认为上述法律一方面只根据罪犯的精神状态而认定罪犯的危险,将没有危险的人错定为有危险的人,另一方面有危险的人而没有纳人法律控制的范围。1974年参议院委员会(theSenate Committee)再次肯定了the Ouimet报告而主张取消惯犯法与性危险犯的法律规定(the HabitualCriminals and Dangerous Sexual Offender Provisions)。1977年Bill C-51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废除了所有的预防性措施,而在刑法中(the Criminal Code)规定了危险罪犯(the Dangerous Offender)条款。{23}
  根据新的法律,危险罪犯是指有严重伤害他人危险的罪犯,包括性侵害与非性侵害,其犯罪具有反复性、顽固性。
  在实体法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罪犯危险很大,依法可以认定是“危险罪犯”。
  《刑法典》(Criminal Code) C-46第753条规定:法院根据专家的评估报告,如果条件满足以下规定,将被认定为“危险罪犯”:
  其一,如果罪犯因为严重的伤害犯罪而被定罪,而且有证据证明罪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身体或者心理构成威胁:受其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控制,罪犯很难控制对他人杀害、伤害或者严重精神伤害的行为;罪犯的攻击行为,也是其定罪的行为之一,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与罪犯犯罪相关的野蛮行为表明将来使用一般的行为限制不能控制其行为状态。
  其二,罪犯所犯的罪是严重的伤害性质的犯罪,而罪犯的行为表明他很难控制自己的性冲动与因性冲动而实施的伤害或者其他给人带来痛苦的行为。
  关于刑法这一规定,James Bonta与Laurence L.Motiuk于1996年8月参加在多伦多召开的第104年届心理学会年会上递交的论文《加拿大的高危罪犯》(High Risk Violent Offenders in Canada)对C-46第753条规定解释为以下4点:第一,严重的伤害犯罪,如性攻击、杀害等;第二,实施反复、持续的可以导致他人伤害乃至死亡的行为;第三,控制性冲动失败具有导致伤害的可能性;第四,行为的野蛮性表明行为人很难控制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一个罪犯因为暴力或者性犯罪被三次定罪,该罪犯必须接受“危险罪犯”的认定。当然认定危险罪犯的事实根据还有其他的因素,如犯罪的野蛮性。
  如果法院认定罪犯是危险的罪犯,可以判处罪犯不定期的拘禁刑罚(Detention in a Penitentiary foran Indeterminate Period)。被认定为危险的罪犯,被释放到社会后还要接受跟踪与监督。
  在程序法的规定上,是否起诉“危险罪犯”决定于省皇家检察官。如果认为可以适用,首先检察人员根据《
刑法》第752条第1款对适用对象进行60天的精神评估。一旦评估报告被返回法院,司法人员将据此判断是否适用认定程序。如果适用,司法人员需要得到省检察长或者司法部长的同意。法院的调查集中于公共保护。如果认为危害公共安全,适用了这一程序,罪犯将被适用不定期刑,而且罪犯7年之内不能假释,这在刑法中是最严厉的刑罚。7年以后是否适用假释由假释委员会决定,但是需要认定罪犯释放后能够融入社会。到2006年7月已经有351名罪犯被认定为危险罪犯。其中,18人在假释中,有333人仍在被监禁中。
  (2)长刑犯(Long Term offender)的标定制度
  长刑犯的标定创建于1997年。这一制度指向于不符合危险罪犯标准的性罪犯与暴力犯,以防止其再犯罪。一旦被认定为长刑犯,其在释放后要接受监督,最高被监督年限可以达到10年。
  第一,实体法,《
刑法》第753条第1款就长刑犯的制度作了规定:
  如果法院在接到评估报告后(罪犯不拘押后法院要求不迟于15日完成评估报告,此报告的复印件要同时交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如果罪犯符合下列条件,将被认定为长刑犯:(1)如果被定罪的罪犯可能被判2年或者2年以上监禁刑的;(2)有重新犯罪的实质危险;(3)在社区有理由让人认为最终能够控制其危险的。
  《
刑法》第753条第1款第2项就确定“实质的危险”作了规定:根据刑法有关性干扰、性接触、性利用、性攻击、携带武器的性攻击、严重的性攻击等条款被定有罪;已经显示出行为的反复性,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伤害或者严重的精神伤害;从定罪的有关性的犯罪行为显示行为人具有实施类似造成他人伤害、痛苦等罪恶的可能性。
  第二,程序法上,根据规定,长刑犯认定的申请机关是省检察院,时间只能是在量刑时。
  申请认定长刑犯前,检察机关需要向法院提交罪犯的精神状态与行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要经过省检察长同意。
  关于长刑犯认定的申请可以单独提出;如果关于危险犯认定的申请被法院拒绝,可以不经听证就申请长刑犯认定。
  法官根据《
刑法》第753条决定是否标定罪犯为长刑犯。这一规定适用于不符合“危险罪犯”认定条件,而罪犯有重新犯罪的危险,有证据表明通过加强监督在释放后能够控制的罪犯。
  一旦罪犯被法院认定为长刑犯,法院将作如下判决:最低监禁刑为2年的定期刑;或者需要在社区上接受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的监督。也就说,监督最高期到10年。但是根据统计,法院决定的监督期平均是8年。
  根据《
刑法》第753条第3款,违反监督的行为在刑法中是一种独立的可诉之罪,可以被判入狱10年。
  到2005年2月,有300名被认定的长刑犯,其中187人在监狱,113人在社区。多数被认定者是性犯罪者,但是,实施严重攻击的罪犯、放毒者、驾驶致人伤害的罪犯也被纳入其中。
  对于加拿大的危险罪犯标定制度、长刑犯标定制度,很多人表示谨慎地赞同:一者这种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安全,二者担心其不准确。欧洲人权法院对预防措施的使用就表示过侵犯人权方面的担心。毕竟预防措施的使用存在节制机制弱的问题,容易滥用。
  这个问题又回到危险评估上去了。危险评估是否准确?赞同者认为:对于公序良俗持蔑视态度、反社会的行为方式、具有违反规范史的、低自控制能力、易冲动等都可以用以预测危险。{24}1154-1163与10年前使用非结构的临床性的罪犯危险评估相比,结构性的统计危险评估工具的使用,评估的精度有显著的提高。{25}212-217
  提高危险评估的准确性既可以通过提高危险评估工具的信度与效度进行,也可以通过提高信息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促进。加拿大“国家标定系统”( National Flagging System)的建立属于后一方面的努力。
  加拿大“国家标定系统”( National FlaggingSystem)建立于1995年。建立该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妇女等易被性犯罪者与暴力倾向犯侵犯的人,帮助检察机构更有效地起诉上述犯罪人。“国家标定系统”(National Flagging System)的内容是:当一个检察官认定一个暴力罪犯将来还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其他检察官可以得到关于该犯的信息,为可能的起诉与“危险罪犯”认定创造条件。
  “国家标定系统”的建立机构不仅包括联邦,而且包括各省、地方自治机构。在各省这个系统是由“加拿大警察信息中心”(Canadian InformationPolice Center)、司法机构、公共安全与应急部门、矫正部门协同运营。具体形式是:每个省设有协调员,协调员负责确定危险暴力犯罪分子。协调员收集被提名的罪犯的信息,然后将信息存储于每个省的中心。警方的档案、检方与矫正机构的档案是上述信息的来源。协调员要评估罪犯是否符合“加拿大警察信息中心”标识的标准。协调员负责将有关信息发送给有关检察官员,以判断罪犯是否可能重新犯罪。罪犯一旦被列入“国家标定系统”,协调员便负有更新列入者的资料的责任。包括:犯罪记录;精神状况;是否社区执行;判前报告;矫正期间的报告;法院的有关记录;被害人的姓名、被害人的地址;经办过本案的警官单位、名字;公诉人的单位、名字。
  “国家标定系统”正在变成成本低廉的有效确认与帮助打击暴力犯罪,促进公诉的工具。
  3.性犯罪者登记、公示
  (1)性犯罪者登记、公示制度概况
  为控制性犯罪,性犯罪者登记(Sex OffenderRegistration)产生。根据这一制度,性犯罪者需要向警察登记地址。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发生性犯罪后随时可以了解性犯罪者的动态,还可以实施威慑,可以进行社区公告。第一个性犯罪登记项目始于1944年的加州。60年代有3个州;在1985年到1989年有其他7个州采纳。今天美国所有的州都使用性犯罪者登记。尽管各州不一样。但美国联邦的规定:21岁以上对居住在美国的妇女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者都要进行登记。
  1989年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社区保护法》(Community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性犯罪者出狱后要向警察登记,如果社区认为其有危险性与再犯可能,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通告。立法者将对于性暴力使用者的控制诉诸于市民行动。
  在英国,1997年的《性罪犯法》( The Sex Of-fenders Act 1997)规定:侵犯未成年人与女性的犯罪者要到当地警察局登记,时间段是5年-终生。时间段决定于犯罪的危险性。根据该法,大多数性犯罪者在出狱后要连续5年内就现在的住址向警察报告。英国1998年的《犯罪与不法法》(The Crimeand Disorder Act1998)通过了《性罪犯管理令》规定(Civil Sex Offender Order),根据规定,法院可以限制罪犯迁移,违反者送入监狱。
  2003年的《性罪犯法》部分2 (Part 2 of theSexual Offences Act 2003)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每年警察局对性罪犯进行公告,每次公告时,被公告人需要接受指纹检查,并照相。
  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院要求侵犯16岁以下女性的罪犯出狱后向警察报告。澳大利亚各州规定性罪犯登记的法律:维多利亚州规定在《性罪犯登记法》(Sex Offenders Registration Act 2004)中;昆士兰州规定在《儿童保护法》[Child Protection (Of-fender Reporting) Act 2004]中;新南威尔士州规定在《儿童保护法》[Child Protection(Offenders Reg-istration)Act 2000]中。
  而法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创建性犯罪登记数据库
[8]。法国司法部长多米尼克·佩尔邦在巴黎宣布,法国将创建全国性犯罪数据登记库,以加强对性犯罪的跟踪,为进一步打击性犯罪提供便利。据佩尔邦介绍,全国性犯罪登一记数据将先从警方记录中摘录资料,以后再不断更新。数据库将包括罪犯姓名、地址和职业等方面内容。其中还将含有从犯罪分子身上提取的DNA样本。佩尔邦说,采取这项措施旨在处理日益增多的性犯罪问题,它是政府与性犯罪斗争计划的重要部分。这些措施不仅能对性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可以为调查人员提供便利。性犯罪分子刑满获释后仍将受到密切监控,一旦再次作案,他们将很快被捕并受到严厉的处罚。据悉,法国近年来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2年,法国监狱中有24%的囚犯是强奸犯。
  (2)关于性犯罪登记、公示制度的争论
  性犯罪登记与公告制度出台后引起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主张性犯罪登记与公示制度应当取消。一个有很大影响的观点是:警察登记与公告将使罪犯与社会分裂,罪犯出狱后在不同程度仍然受到公开与不公开的监视,{26}729-763加重刑释人员与社会的对立。
  针对性的观点认为,性犯罪登记与公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安全,因为性罪犯存在专业化问题。瑞典曾经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1303名性罪犯进行释放后6年的跟踪。调查发现:性犯罪者重新犯罪率是6%,与美国、加拿大的研究大体相当。与性没有联系的暴力犯的重新定罪比率是13%。大多数的性累犯(高达80%)只有一次被再次定罪,尽管可能有很多个被害人涉案。研究表明性累犯具有专业性。大多数性累犯倾向于加害同种类型的被害人,涉及同类型的行为。例如,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的罪犯再次侵害男性的可能比侵害女性的可能性高出180倍。{27}609-623
  三、新刑罚学的基本特点
  “新刑罚学’,这一说法源于Malcolm Feeley andJonathan Simon的《新刑罚学》一文。Feeley与Si-mon在抽象危险评估与危险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后提出:新刑罚学已经成形。他们认为新刑罚学具有以下特点:{28}449-474第一,使用新的概念与语言,如危险评估、危险控制;第二,使用新的分析问题方法,如统计方法,而不是使用传统刑罚学道德分析与临床分析的方法,这一方法在电脑技术支持下,成为简单易行与有效的分析方法;第三,确定新的刑罚目标,即以促进刑罚的控制危险的直接目标与降低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终极目标。
  与古典刑罚学相比,新刑罚学不再关注刑罚惩罚。古典刑罚学以报应为指向评价刑罚的价值、以惩罚为圭皋构成刑罚的体系、以促进公正为刑罚改革目标。
  与近代矫正学相比,新刑罚学基本不关注矫正。矫正学以矫正为指向评估刑罚的价值、以促进罪犯矫正为刑罚构造与改革目标。无疑,新刑罚学是别开生面的,但是,危险控制的目标并非替代刑罚的公正目标,并非替代刑罚的矫正目标、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目标,相反,危险控制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因而,新刑罚学出现后,会产生新刑罚学的刑罚目标与刑罚的正当目标、矫正目标整合问题。同时,由于新刑罚学刚发展起来,一些技术还不成熟,如危险评估,一些控制危险的措施,经常受到批评,甚至批判,需要不断改进,因而,新刑罚学在刑罚学领域事实上仅是才露尖角的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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