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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离婚案中如何发声?

 神州国土 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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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革中央的《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引发热议。尤其是有关“孩子不满十岁的夫妻不能协议离婚”的争论一度甚嚣尘上。最终,民革中央回应称,该内容已经被删除。

  记者采访了资深离婚律师杨晓林,他认为,提案关注了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非常值得肯定。但在具体如何操作方面,仍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

  夫妻离婚孩子有发言权吗?

  司法实践:基本没有

  民革中央的提案建议,增设离婚的限制条件。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

  针对提案以上内容,杨晓林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十周岁以上子女关于抚养的意见是法官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一个考量因素,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通过合适的方式听取,也有部分法院通过第三方社区组织代为出庭或者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向法庭明确表达,作为判决未成年抚养的相关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越来越趋于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在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可能不起任何作用。

  杨晓林建议,夫妻在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行为认知能力来区分情况,以增强可操作性。

  “离婚冷静期”能否设置?

  司法实践:怕转移财产
民革中央的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给离婚当事人创造更多的思考时间,促使其更加慎重地处理婚姻关系。
对此,杨晓林介绍,“离婚冷静期”其实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即社会上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第一次通常不判离的“潜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行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六个月的时间从立法宗旨上考量,即是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但在协议离婚制度中,没有类似的机制,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后到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杨晓林介绍,分居制度是亲属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欧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很成熟,而我国的“分居”还仅仅停留在《婚姻法》2001年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概念,没有任何实质性内涵及相应的制度。今后,应考虑借鉴各国成熟的立法例,就涉及分居的登记机关、分居协议、分居令、权利义务、罚则等内容加以明确,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分居制度。

  杨晓林认为,如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方在离婚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现象,限制解除婚姻的期限越长,对另一方来说风险则越高,这虽不是普遍现象,但在设置相关制度时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

  民革中央的提案建议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在不动产分割方面,加大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还贷时间、双方经济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的考量比重,将其化为不动产份额。

  杨晓林介绍,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引起公众对离婚房产的关注。该解释实施三年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处理呈现两个极端:一是房产登记绝对化,即不管出资情况如何,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二是出资绝对化,即不管房产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谁出资,房产就归谁所有,造成事实上的夫妻房产的“按份共有”。由于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

  不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普遍。

  杨晓林认为,民革中央的提案值得认可,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共同还贷比例,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各占多少比重,如何衡量?能否有可操作的标准或者方法,如何在最大程度避免同案异判现象,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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