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与抵押效力有关的九则裁判要旨整理|高杉LEGAL

 昵称21921317 2015-03-11

「高杉LEGAL」(微信号:gaoshanLEGAL)系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与交流的中立平台,投稿请寄:gaoshanLEGAL@163.com。

与抵押效力有关的九则裁判要旨整理

作者: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微信号:Lenas131,微信公众号:法治地平线,邮箱:18513713117@163.com)

前言:抵押效力纠纷问题在实务中非常之常见,笔者此前在研究《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曾就事后抵押行为是作为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产生困惑,于是开始搜集相关案例。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难免涉及或者偶遇其他涉及抵押效力的问题,于是将关注之范围扩大至试图通过搜集有关案例来分析涉及抵押效力的实务纠纷。然而搜集的案例何其多且漫无边际,为了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权威性,笔者从搜集的案例中进行筛选并结合最高法院相关著述,选取了以下九个具有权威性、实用性、时效性、实务高发性“四性”的案例,将九个案例以九个问题的形式进行归纳并从法院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回答相应问题的原文作为裁判要旨,以期更加准确。

1、事后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总第160期)

裁判要旨: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2、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且未告知受让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裁判要旨:(1)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2)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3、如何认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陆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不动产善意取得不仅应符合交易行为合法、有偿的特质,而且应从构成要件上进行综合评判。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系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主合同合法有效、无异议登记存在、登记错误为善意取得的特殊构成要件。

4、关于借款用途限制的约定债权人无从知晓的,是否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

案例: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2004)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贷款抵押协议,且为对外公示,贷款银行在向当事人一方提供贷款时不曾知晓该协议关于贷款专款专用的规定。借款人对借款行为所提供的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承诺书也未指明将要发生对象的具体金融机构名称,以及借款用途和性质。因此,贷款银行在此情况下为借款人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不能认为存在主观过错,可不承担责任;既然贷款银行不受约束,贷款银行的抵押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5、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2004)民四终字第2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都存有过错,那么担保方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1/2。

6、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否请求处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37期)

裁判要旨: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7、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8、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

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据该规定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产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对金冠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仅就房产设定了抵押,未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单独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履行抵押审批手续并办理抵押登记,进而否定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则与房产抵押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相悖。

9、单独设定抵押的房产,其附着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影响抵押的效力?

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原审被告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该《批复》中所规定的“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系指当事人约定将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建筑物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则抵押人应对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况,该事实与上述《批复》规定的情形不符,该设定抵押的房产所附着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须履行审批手续。

结语:上文主要从事后抵押、不动产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等九个方面搜集了具有“四性”的案例并摘录裁判文书之原文作为裁判要旨,使得相关实务问题在权威案例中得到解答。惟需注意的是,本文只是选取了与抵押效力相关的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案例之搜集,并未囊括全部涉及抵押效力的疑难实务问题。《物权法》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规定,在适用《物权法》最新规定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和调和,这也使得在实务中研究抵押的效力问题颇为困难,只能以点及面,逐个击破,不应也无法笼统地加以概述。

——————————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谢绝无授权转载。**另添加「高杉LEGAL」出品人@高杉峻 个人微信号:legalgaoshan(验证时请说明任职机构名称),可获更多分享与交流。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更多精华文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