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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准备实务操作指南之七: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fzchenwl 2015-03-15

 

同期资料准备实务操作指南之七: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作者:TPPERSON

一、主要问题

1、2号文对选用合理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分析因素的五个方面及五种列举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发现很多企业的同期资料报告中并没有对选择的合理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因素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

2、目前,很多企业的同期资料报告中千篇一律都是使用“交易净利润法”,很少看到运用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法的情形。20092号文实施以来,交易净利润法被一些新入业的中介甚至国际性大机构滥用了,而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更被滥用,也许这就是TPPERSON在之一中所述同期资料被“模版化”的必然结果。特别提醒的是: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二、专业实务建议

1、应在同期资料报告中对选择该方法的理由进行详细的说明。其实2号文中五种列举的转让定价方法中CUPM、CPM及TNMM是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等多种类型的关联交易的,所以建议在同期资料报告中也可以采用多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交叉验证;而根据TPPERSON了解,2号文的修订稿中将可能引入多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交叉验证的规定。在《2010—2012年度中国预约定价报告》中,税总一直希望申请APA的企业能够更好地配合税务人员的审核工作,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促进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更多运用,这传递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总局一直希望再销售价格法及利润分割法能在转让定价反避税中更多地运用,而且我们也看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近两年在各地转让定价反避税案例中的实际使用,如2011年青岛国税入库税款4416万元的反避税案采用的就是再销售价格法;而深圳地税2012年结案的某全球采购中心的反避税案例及2013年辽宁单笔金额最大反避税案等采用的就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深圳国税2013年结案的一例服装连锁企业的反避税案及江苏连云港国税某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案都是采用利润分割法。所以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受控价格法(CUPM)、再销售价格法(RSM)或利润分割法(PSM);而有资料显示,转让定价方法已经从最初的4种主要方法发展到目前的20多种,如三种价格法的混合方法、资本投资回报率法、净收入预测法、经济要素毛利率法、费用利润率法、点检查法、销售或成本额中的应税所得比率法、应税销售额比率法、冲销法、单一成本法、应税所得匹配法、基于正常交易回报率法等,因此,建议在目前我国可比数据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合理方法或创新一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如2012年北京国税局成功补税10亿元的反避税案;深圳市地税局运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理论和合作博弈理论(Shapley值)的固定成本分摊方法,强化计量分析,解决劳务定价问题的反避税案等就是运用了创新的方法。

2、建议企业不要再自己或委托中介准备这种一律使用TNMM方法的“模版化”的同期资料报告了,因为一旦被税局进行调查时将会丧失基本的说理机会。就在这几天TPPERSON就遇到类似的问题,山东某大型分销型外资公司过去一直聘请一家国际性的机构准备同期资料,且一直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而被当地税局反避税调查后,税局认定贝里比率才是评估该类型企业最为有效的财务指标,但是该企业再次聘请的中介也找不出足够的理由反驳税局,最终只有同意采用贝里比率进行调整而被补税3000多万元(3年)。深圳思迈特TP服务团队一直坚持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时就根据每个企业的功能定位、不同关联交易类型等找到最为逼近真相的TP方法及财务指标(继续关注将会专门探讨的),在我们服务团队准备的同期资料报告中很多是使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甚至利润分割法等,而且遇到一些特殊业务类型的公司时将会采用多种方法或指标进行交叉验证或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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