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与董事会费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唐继荣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涉及到董事费或者董事会费的问题,有些财务人员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准确的对这两项业务进行涉税处理,规避涉税风险,首先应该明确董事费和董事会费的定义。 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而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其开支范围为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同时还有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 董事费与董事会费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号)中“6602管理费用”的核算要求明确了董事会费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而董事费属于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也属于管理费用的核算范畴,但前提是取得属于劳务报酬董事费的董事应为个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否则则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涉税处理也完全不同,并且在细节的处理上也应是企业应注意的。 董事会费是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类似于办公费。在实际工作中应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在会议费的列支上可以借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在差旅费的列支上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 总之,对于董事会费的税前扣除应尽量全的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董事或监事取得董事费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中应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董事或监事未在该公司任职。这种情况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根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另一种是董事或监事在该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或受雇并兼任董事、监事的。这种情况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处理方法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避免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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