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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奏谳书》“柳下季治狱”及其价值

 文化龙乡 2015-03-15

 李学勤先生在为拙著《鲁文化史》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了《奏谳书》记载的柳下季断案的事例,李先生说,《奏谳书》中的文辞没有什么费解,而“白徒”和“倡”怎样成为刑徒的名称,实无法得其答案。所以李先生又说: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关于鲁国的了解还是相当有限的。由于那个时期历史的材料比较有限,而关于鲁国,《奏谳书》所涉及的内容虽然简短,却蕴涵了不少信息,有助于我们对鲁国历史文化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

《奏谳书》见于1983年末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其中记有柳下季断案的事例,原文如下:

 

异时鲁法:盗一钱到廿,罚金一两;过廿到百,罚金二百;过百到二百,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又曰:诸以县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今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君治之,论完丁为倡,奏鲁君。君曰:“盗以一钱到廿钱,罚金一两,今佐丁盗一斗粟,值三钱,完为倡,不已重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来,冠鉥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儒服。夫儒者,君子之节也;礼者,君子学也;盗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之心,盗君子节,又盗君子学,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为倡。”君曰:“当哉!”

 

根据《说文》、《广韵》中的说法,“谳”即评议定罪。竹简《奏谳书》就是各种议罪案例的汇集。柳下季本名展禽,又名柳下惠。他出身于鲁国公族,其始祖公子展为孝公之后。柳下季为职士师,掌管刑狱,专司法律。在史籍中,有一些关于他的零星记载,但他任职士师的具体事迹却较为稀少,《论语·微子》说:“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他为士师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可是,关于他判定案狱事例并未见到。这样,《奏谳书》中柳下季为鲁君治狱的记载就显得弥足珍贵。

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言,在《奏谳书》的记述中,“白徒”和“倡”怎样成为刑徒的名称不好理解。盗钱数量不同,罚钱则有多少的不同。过百到二百,则为白徒;若盗钱过二百到一千,即“完为倡”。“白徒”和“倡”都是一种刑罚,按照《奏谳书》的说明,“白徒”相当于汉代的隶臣妾;而作为刑罚,“倡”则重于“白徒”,当城旦。所谓“完为倡”,即剃其发为“倡”。完,乃是一种轻刑。《汉书·惠帝纪》:“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鬄也。”颜师古注:“若预及之言也。谓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以下,皆完之也。”髡,剃去头发。《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完,谓不亏其体,但居作也。”意思是以剃光头发作为处罚,可以在家劳作。那时,人们爱发而蓄发,剃发就是一种处罚。

“白徒”曾屡见于古书,指未经过军事训练之人而言。简文称:“白徒者,当今隶臣妾。”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刑期有限,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春秋时期的“白徒”与汉代的“隶臣妾”的共同点就是他们的“官奴隶身份”,应当属于有期徒刑一类,即降低了原来的社会地位或政治身份。这样,春秋时期,战争连绵,“白徒”在战争中会随时丧失生命。鲁国的刑罚以“白徒”惩罚盗贼,明显比“罚金”处罚更重。

与“隶臣妾”相比,“城旦”自然处罚更重。汉承秦制,汉初也基本沿袭秦律。按照秦律,盗百一十钱以上耐为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为城旦。无论“耐”还是“黥”,都属于肉刑。秦律中既有终身服刑而又分不同等级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又有有服刑期限的赀徭、赀居边、赀戍等等。鲁法中之白徒、倡分别相当于秦律之隶臣妾、城旦,二者有很大的可比性,说明两种法律在刑制上有很多的共同性,但鲁国之法中的“完”却非肉刑,所以,相比之下,鲁国法律较之为轻。

所谓“城旦舂”,同样也具有“官奴隶身份”。城旦,筑城;舂,舂米。男奴筑城,女奴舂米。鲁法中的“倡”与之同类,所谓“倡”,泛指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又称倡人、倡优、倡伎、倡俳等。据《史记·孔子世家》,定公十年春齐鲁两国国君会于夹谷时,齐国就令“优倡侏儒为戏而前”,这属于所谓“宫中之乐”,但孔子认为其“匹夫而营惑诸侯”,故而依法处治,他们落得个“手足异处”的下场。可见,作为官奴,“倡”的地位很低。

鲁国有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钱,按照鲁法,只应给予“罚金一两”的处罚,可是,柳下季却论处完丁为倡。柳下季对佐丁的处罚,并不是仅仅将眼光停留在他“盗粟一斗”的表面犯罪上,而重点在于“诛心”,他所惩处的是佐丁的欺世盗名。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曾经“数称”柳下惠,以之为道德典范,对他十分认同。在这一点上,孔子与柳下惠完全一致。这不由让我们想到孔子“诛”“乱政者”少正卯的事情。少正卯属于“鲁国闻人”,孔子为政七日而诛之,连孔子的弟子子贡都有疑问。孔子认为,天下大逆不道的恶行有五种,分别是思想背离而险恶,行为邪僻而坚定,言论错误而雄辩,记述非义的事物并十分广博,赞同错误的言行并加以美饰。而一般性的盗窃并不在其中。一个人只要具有这五种思想行为的一种,就免不了君子的诛杀,而少正卯兼而有之,不可以不除掉。

在春秋时期众多的诸侯国中,鲁国是最注重礼的国度。当春秋时期各国出现礼崩乐坏的现实时,鲁国的贵族知识阶层都忧心忡忡,维护周礼。礼的精神在于孝恭慈仁,信诚惠和,孔子重礼,他诛少正卯,十分契合于礼。少正卯属于无礼之辈,不论其政治主张,还是他的做人风格和处世态度,都与周礼的要求严重不符。柳下惠同样蒙耻救民,期于社会至善,佐丁之处,不亦宜乎!

鲁国有礼,同样有法。鲁国之法却与“周礼尽在鲁矣”的名声完全一致,鲁礼包含有法的功能,鲁法拥有礼的精神。鲁国的法律条文还可以在其它古籍中看到。例如《孔子家语·致思》篇有这样的记载:

 

鲁国之法:赎人臣妾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

 

按照鲁国法律的规定,从诸侯国赎回做奴仆的鲁国人,都可以从鲁国府库里领取金钱。子贡赎回了奴仆,却推辞而不领取钱财。孔子认为这是端木赐的过失。他认为,圣人做事,可以通过它移风易俗,也可用来教化开导百姓,并非只是适合自身的行为。因为当时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如果因为赎人从府库领取钱财就是心胸不广,缺乏廉正,那么用什么来赎人呢?孔子担心的是,从今以后,鲁国人不再能从其它诸侯国那里赎回人了。从这条记载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鲁国宗法礼制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看出鲁人在执行“鲁法”时考虑的重点在于对社会的影响,在于对民众的教化意义。在这方面,应当说孔子与柳下季完全相同。

《奏谳书》值得注意的,还有其中出现的“儒服”一词。春秋末年,孔子创立儒学,儒家学派产生,以后,“儒服”一词自然频频出现。在儒家产生之前,“儒”类似于一种职业已经出现。在《奏谳书》中,柳下季所说到的“儒”就是能够相礼的人,不仅具有君子之名,而且具有君子之实。

《奏谳书》虽为西汉竹书,但其中记载柳下季的事情却发生在春秋前期,这一则材料不会是凭空产生,这不仅是因为它与柳下惠的身份相合,而且法律条文历代相沿,流传广泛,为众所周知。从这一记载看,柳下惠治狱所体现出的司法精神对汉代有重要影响,汉代继承鲁国的礼治精神更具有实质意义。

 

    本文原题:《汉简〈奏谳书〉“栁下季治狱”浅议》,载于夏庆奉主编:《惠风和畅——全国首届和圣柳下惠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言实出版社200712月出版。《汉简〈奏谳书〉“栁下季治狱”及其价值》,《曲阜师大报》 20083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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