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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份海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问答

 fzchenwl 2015-03-15

一、征收管理

1.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88号)附件:《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的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退税申请表》;(2)刷银联卡纳税人:提供银行特约商户签购单电子转账专用凭证或税票;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提供银行电子转账凭证;(3)多缴税款的相关证明材料。2.网上申报表填报错误怎么处理?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88号)附件:《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的规定,纳税人网上申报表填报错误,如果属于已申报未划款的情况,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删除申报表申请书到办税大厅申请申报表删除;如果是已申报已划款的情况,无法删除申报表,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抵税。

3.发票开具错误,但发票信息已经上传(尚未跨月),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网开发票业务规范(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网络开具红字发票业务规范第一条规定,网络开具红字发票是指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后,发票开具信息已经上传至税务机关,因消费者要求退回或者项目、金额等开具错误,在“海南地税网络开票系统”中相应开具内容一致的负数发票。

自2014年7月21日起,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三条关于发票作废和红冲的规定,纳税人因开具错误、业务取消等原因需要作废机打发票的,应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一)当月开具的,进行“作废”操作(二)非当月开具的,进行“红冲”操作。

(三)需重新开具的,应在原发票“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重开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21日起,对在当月开具错误的发票,应在网开系统发票进行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的,应在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重开事宜。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是否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不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有企业取得政府一块划拔地,为个人住宅用地,但上面有部分为林木,要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第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取得的政府划拔个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企业所需原材料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

6.社会团体为文化局组织培训收取的费用,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为文化局组织培训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

7.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是否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营业税8.舅舅将住房无偿赠与给侄女,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根据上述规定,舅舅将住房无偿赠与给侄女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情形,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六、房产税

9.政府无偿给企业用于办公的房产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无偿给企业用于办公的房产,应由企业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七、车船税

10.因重大自然灾害,车船税是否可以减免?车船税减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88号)附件:《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的规定,申请车船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应盖章);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车船税的,可凭以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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