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圆缘苑园 2015-03-19


2012-05-03 11:55:14 

 

 

(冀农发办〔201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规范项目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农办〔2010〕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是指对农业综合开发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真实性、科学合理性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可靠性的审查与综合评价。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是项目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为依据,以选准选好项目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严格评审程序,细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方式,强化评审责任,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的基础原则是:

1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项原则。

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专家独立评审原则;

4坚持评议可研报告与质询答辩、现场考察相结合原则;5坚持先评审后立项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集中安排的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及其它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评审权限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省负责评审的项目:

1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续建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集中安排的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其中,土地治理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里组织评审,报省审定。

2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贷款贴息项目;

3国家农发办明确由省负责评审的其它项目;

4省农发办明确需要组织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上报国家办评审的项目、新增县农业开发规划,由省负责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并达到符合立项条件,可研报告内容规范,各种图表、文件、资料等附件齐全。

第八条省级负责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需市里评审或初评的项目,由市级农发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未设立农发评审机构的,要落实专职评审工作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

第九条省级评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评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项目处负责审定提供需评审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交回项目处,作为立项依据。评审过程中处室间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

第三章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项目区水、土壤、气候、耕地等资源条件,项目建设与当地区域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水资源平衡分析和经济评价,主要治理措施及工程规划布局,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典型设计的选择,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后工程管护机制和效益预测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评审应增加的内容: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及年度项目可研报告是否科学可行;主要建设内容、标准是否符合和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政策规定要求,项目区水资源平衡分析和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有据。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评审应增加的内容: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及水质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灌区管理机制等。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重点评审:项目区进行生态治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治理后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情况。

集中安排科技示范推广项目重点评审:示范推广的新技术、新品种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项目与区域优势主导产业衔接情况,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预期效益和财务评价,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以及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其他评审内容。还应根据评审材料的逻辑关系和数据对应关系,甄别图表、证明材料等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章项目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专家委员会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地考察、现场质询答辩或补充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办的要求,对存在立项竞争的项目,均应实行差额评审。产业化经营项目提交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拟立项项目投资额度的120%。

第五章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确定提交评审的项目名单。省级项目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由项目主管处从省级备选项目库中按优选顺序确定提交评审项目,经省农发办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书,并通知市县和项目单位准备接受评审。

第十六条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需附件。

第十七条组成专家委员会。从农业开发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确定主任委员人选。组织专家学习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明确评审责任与纪律。

第十八条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根据分工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独立审阅,并提出个人书面审阅意见。

第十九条集中评议。专家委员会听取专家个人审阅意见,逐个对所评审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集体评议,对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客观评价,初步形成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的集中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现场质询和补充材料审查。现场质询是指在对项目可研报告集中评议的基础上,专家委员会针对可研报告存在的疑点问题,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到现场接受质询,听取其解释说明。

补充材料审查是指针对专家评议提出的问题,项目申报单位补充能说明或者证明某一方面事实的有关证件、文件、报表、图表等材料,供专家组进一步审核。

现场质询和补充材料审查根据项目评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地考察。通过集中评议,对专家认为可研报告存有疑问,无法确定项目可行或不可行,只有通过实地考察方可做出判断的项目,应进行实地考察,以进一步印证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形成评审结论、完成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在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补充材料审查、现场质询答辩与实地考察等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合,逐项目打分,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对所评项目可研报告逐个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供项目单位完善可研报告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反馈评审结论。评审完成后,评审中心向办务会汇报项目评审组织开展情况,并将整理好的项目评审报告和可研报告修改完善意见一并交给项目处,由项目处通知项目单位。

项目评审结论为项目可行或项目不可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3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

4农民不能从中受益;

5破坏生态环境;

6不符合项目评审规定要求。

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评审报告提交农发办,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章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原则上从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所选专家必须具有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保证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专业需要时,方可在专家库之外聘请。项目单位技术顾问、承担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不能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要合理,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要确保有2名专家。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能少于7名,原则上都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因个别项目或个别专业所需,也可聘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深行业管理人员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由评审中心提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集体通过产生。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第七章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专家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籍贯、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位、从事专业;个人主要业务工作简历,成绩、成果简历以及业务特长;联系方式;每次使用表现及简要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由农业综合开发涉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来源为自愿接受邀请并提交个人简历,经审查合格的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等单位的专家。

第三十条入选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的专家条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当于高级职称水平的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人才短缺专业和新兴学科的中级职称人员;能参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第三十一条专家的入选与聘用。经审查合格并录入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即为入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实行随机抽选聘用,有偿服务原则。其报酬按聘用时间和工作量确定,聘用一次支付一次报酬,所需费用由评审中心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由评审中心负责管理,实行文书档案和计算机双重管理。文书档案保存专家简历,计算机保存专家简历和历次聘用情况评价。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随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清理和更新。

第三十三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由评审中心负责,根据历次聘用情况进行。每次评审涉及专家库专家的工作结束后,均要对所聘专家的表现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存入专家库备查。对考评合格的专家继续聘用;对考评不合格或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舞弊现象的专家,即刻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聘用。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因提供不真实的评审意见,致使选项不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项目评审工作中,项目单位、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各级农发办工作人员及专家评委,均要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十五条评审意见的时效性:土地治理项目三年,产业化经营项目一年,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两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