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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型财务舞弊的类别及其审计思路

 Purefact 2015-03-20

业务型财务舞弊的类别及其审计思路

转载自:《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5年第2期总第21期

作者:黄芳 倪敏

摘要:

业务型财务舞弊是指通过有意安排不实交易的方式来粉饰报表、欺骗报告使用人的行为,具体可分为四类:信息流舞弊、信息流+物流舞弊、信息流+资金流舞弊及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舞弊,针对不同的类别应实施不同的审计策略。从业务型财务舞弊的发展来看,我国已从本世纪初传统单纯的信息流舞弊过渡到如今现代时尚的信息流+资金流舞弊,未来或趋向于更为复杂难辨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舞弊。

关键词:业务性财务舞弊信息流物流资金流

  财务舞弊,作为过度的盈余管理,从实现手段上来说同样可以分为会计型舞弊和业务型舞弊两种,前者是利用会计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操控应计项目,如随意计提减值或折旧、混淆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等;而后者则是通过有意安排不实交易而实现的。会计型舞弊甚至不需要虚构原始单据,成本较小,但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会计准则的完善及规范化,舞弊空间在缩小;逐渐地,更具有隐蔽性的安排交易即业务型舞弊获得了管理层的青睐。本文旨在探讨业务型舞弊的类型及审计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观测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们知道,正常的业务活动应同时涉及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且“三流”应保持一致,也就是随物流也即商品使用价值的转移,相应产生资金流即商品价值的实现,和信息流即业务过程的记录。发生业务型舞弊时,“三流”往往会有所缺失或互不一致,具体可区分为四类,类别不同,审计思路也就不同。

一、信息流舞弊及审计思路

  只有信息流,无资金流、无物流。这里,无资金流和无物流指的是无实际的资金流与物流,不排除伪造物流单据或银行单据从而虚构物流或资金流的情况。单纯的信息流舞弊在国外较少发生,但在我国却颇为盛行,即传统的“一条龙”造假式的虚构交易,因其仅需虚构交易信息流所需的原始单据,故舞弊成本最低;我国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有黎明、银广厦、蓝田、锦州港等一系列发生在世纪之交广为人知的财务舞弊案。

  审计思路:由于只有信息流,无物流和资金流或者物流和资金流是虚假的,故从侦查技术上讲,舞弊还是相对容易被发现的。首先,最简单最好用的杀手锏便是函证,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和银行执行函证程序就能很方便地发现物流和资金流是虚假的,但为什么审计还会屡屡失败呢?是因为未函证或未严格控制函证程序;其次,既然是一条龙式的原始单据造假,凭证抽查是没多大作用的,审计的重点应在帐外,应依赖专业判断从报表入手执行分析程序,譬如刘姝威《蓝田之谜》、蒲少平《九问银广厦》、飞草《锦州港:业绩反复无常的背后》均是通过报表分析发现了异常。这里,由于资金流虚假,故舞弊公司业绩好的同时却往往是缺钱的,分析现金流并对比收益数据往往能有效发现破绽;再次,关注物流、关注核实客户和供应商真实身份,注重第三方调查,从税务、工商、海关、保险、银行、外管、专家等处获得外部数据,与报表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异常。比如《财经》记者经过一年多的外部调查发现了“银广厦陷阱”。

二、信息流+物流舞弊及审计思路

  既有信息流也有物流,如填塞渠道、开票持有,在我国较少发生,但在国外却比较常见并被视为犯罪行为,就是利用各种销售优惠政策把非必需的商品推给分销商、经销商和零售商。从舞弊公司来看,往往规模较大,在整个供应链中处于核心地位,运用这种手法使其短时期内收入和应收暴增,但营运现金流会愈来愈显著地落后于报告的净收入;从整个供应链来看,由于不是按照最终的消费需求来组织生产的,故生产越多,库存会越多,填塞渠道只能是一段时间的缓兵之计,不可持续。美国发生的典型案例如博士伦、阳光公司、百时美施贵宝等,我国典型案例当属科龙,科龙2002年底对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向真实客户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2003年底压货升级,私下注册2家公司专门用于压货,实现年报上的赢利。

  审计思路:由于存在物流,故不属于虚构业务,而属于制造业务。首先,我们知道,象填塞渠道等这种信息流+物流舞弊行为不能持续,属于短期行为,故可以通过纵向分析主营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趋势来发现异常;其次,因为缺乏资金流,故可通过对比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来看出端倪;最后,可以通过查阅合同条款,分析销售费用异常增长,或观察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等发现舞弊征兆。

三、信息流+资金流舞弊及审计思路:

  与本世纪初的银广厦陷阱相比,如今,我国上市公司在造假方法上更胜一筹,在“一条龙”按证监会考核标准“量身打造”公司业绩的同时,不无例外地配合有资金流即利用自由资金体外循环倒账,这样,虚假信息流由于有资金运作的配合,显得更加真实,也大大增加了审查难度。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财务舞弊案如万福生科、绿大地、新大地、紫鑫药业等在虚增收入的同时均配合有循环资金运作。例如,万福生科2008—2011年间通过虚构销售虚增收入7.4亿,虚增净利润1.6亿;由于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了应收账款,为增加造假的隐秘性,又通过人为的资金体外循环收回虚增的应收账款,且虚增的部分又通过虚假采购转为在建工程或预付账款,如图1所示。


  其中,红线为资金循环,蓝线为业务循环;上面部分为销售与收款循环,下面部分为采购与付款循环;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虚增利润同时虚增预付账款或在建工程;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虚增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时虚增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信息流+资金流舞弊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国外一样流行。早期可追溯至1989年Comptronix Corporation舞弊案,由于89年的季报中使用了“高留低转”手法虚增了存货,年报时担心虚增的存货被审计师通过盘点发现,便把这些虚假的存货做了销售处理,并且虚增了应收账款。为了造成这些销售真的有回款的效果,他们又虚构说公司从这个假的客户那里买了固定资产,开支票给这个假客户作为固定资产的采购款,但其实没有把支票邮走,而是存在了Comptronix Corporation自己的账户上,然后把这个支票款再作为此前销售虚假存货的销售回款。这样看起来,销售和采购业务都有资金的流入流出,好像都很真实。再如,本世纪初美国的HPL技术公司利用高科技伪造客户订货单和发运凭证来虚构销售收入,同时又用公司的资金冒充销售的回款。

  审计思路:和纯粹的信息流舞弊相比,信息流+资金流舞弊在虚构业务的同时,又处心积虑以资金流掩盖造假,查核难度大大增加,在我国现阶段非常普遍,颇有“集体共舞”之势。首先,分析程序依然管用,舞弊公司虚增业绩的同时一般会虚增资产,从而对资产及其周转率进行趋势分析和同行业比较均能识别虚增的资产,比如,万福生科预付款异常增加、Comptronix Corporation的固定资产周转率下降等等;其次,虽然伴随有资金流,但性质不改,仍属虚构业务,故调查客户和供应商、对外函证等也仍然有效;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不少此类舞弊案也确实都是通过调查客户和供应商来发现的,如新大地、紫鑫药业等;再次,由于资金流是起掩盖作用的,攻破资金流,谎言自然不攻自破,故关注受限资金、核对资金流水、识破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很重要的审计程序。例如,在万福生科整个银行资料调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共追查了300多个账户、超过10万笔流水。最后,由于无物流或物流单据是虚假的,故为遏制此类舞弊大面积发生,建议监管层适时考虑出台“须由第三方物流提供货运单据”的规定。

四、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舞弊及审计思路

  同信息流+物流舞弊一样,此类舞弊属于制造交易。典型案例是本世纪初的台湾博达,将本公司的废品、边角料高价卖给在海外注册的5家人头公司,虚增利润;这些货物运抵香港后又重新包装,回销给岛内的配合厂商;继而台湾博达再从配合厂商处重新买回边角料,虚增存货价值。其特点是,不仅制造了信息流、资金流,还配合有真实的货物流,不仅有各种交易文件,同时还形成货物的实际流动,缴纳运费、进出口关税,整个造假过程环节多、程序复杂,造假成本高,隐蔽性很强。


  再如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上市公司如网络、电信和能源公司借助循环交易虚构收入规模蔚然成风。循环交易是指卖方在向买方高价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按与售价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价格向买方购入资产。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确认为收入,而向对方买入的资产一般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加速确认收入和利润的目标。据称循环交易是“美国过去十年众多令人愤怒的财务欺诈事件的典型代表”。特点是:并没有增加现金流量,无商业实质或价格明显不公允。例如,环球通信的前任高管曾坦言“我们正在互换实际并不需要的东西。互换价格恰恰等于已支付的价格, 根本不是什么公允价值。”

  审计思路:其一,关注交易成交价格,看其是否公允,这需要审计师具备较深厚的行业知识背景,起码应了解其出售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其二,“现金为王”,分析现金流结构,关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净额是否长期为负,是否主要依赖于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维持公司运营。另外,由于此类业务型舞弊成本高,又不能带来现金流量的增加,现金趋于短缺,故关注定期存款、保证金等受限制银行存款,往往能为审计找到有效的突破口。

五、我国业务型财务舞弊之发展趋势

  我国从世纪之交盛行的信息流舞弊已悄然发展到如今较隐瞒的信息流+资金流舞弊,未来或趋于更为高级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舞弊。不管舞弊形式如何变化,其目的都是虚增业绩,人为制造繁荣假象以圈取更多的现金流入,也就是说,其公司运营本身是失败的,是缺钱的,如果没有筹资活动带来的现金流,其必将难以为继。从此意义上讲,分析现金流并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入手进行核查或是业务型财务舞弊审计的关键。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黄芳.上市公司现金流水舞弊及其审计思路.财务与会计.2014(4)

2.史琳璐,黄芳.从几起欺诈上市案看审计策略.财会学习.2014(10)

3.黄世忠.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2)

4.叶银华,马军生.从股王到地雷——台湾博达财务舞弊案剖析.财务与会计.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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