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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背后

 夏长瑜 2015-03-22

每一次冤案的披露,都会使刑讯逼供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有专家指出:导致错判的元凶就是刑讯逼供。这无疑是正确的。几乎所有的冤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刑讯逼供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相当普遍。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甚至成为警察的职业习惯?

我想,大概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手段。在很多案件中,警察能够通过刑讯逼供查明案件真相,获取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通过刑讯逼供来查明案件也往往最便捷、最经济。不采取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可以侦破的案件无法侦破,还会大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降低办案效率。

其次,很多警察并不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恶行。由于嫌疑人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有罪的,在很多人看来,殴打犯罪分子并不是恶,犯罪分子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因此,用严酷的手段对待嫌疑人是理所应当的事。这种观念有相当的民意基础,例如,当有人在大街上抓获并制服一名小偷的时候,旁观者便会发出一片喊打之声,甚至会有人冲上去拳打脚踢,由此可见一斑。而官方的立场也一直强调严厉打击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刑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和宗旨的规定都强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直到最近的刑诉法修订才在第二条加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我们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一直是“从重从快”、“稳、狠、准”地打击犯罪。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下,警察自然而然地把刑讯逼供当成了一种正义行为。

第三,刑讯逼供可以得到上司的褒奖。尽管公安机关一直强调文明执法,禁止刑讯逼供,但事实上,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并不把把刑讯逼供真正当成问题。党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工作成效的考查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与结果,办案的过程如何则在所不问。多办案、快办案、多抓、重判,才能显示公安机关领导的政绩。因此,在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上,办案的数量、效率才是硬指标,办案的文明、规范程度只是软要求,“命案必破”是刑侦警察的目标和追求。采用刑讯逼供手段侦破案件能够得到上级的肯定,获得嘉奖、晋升,即使在程序上出点纰漏,上司也会予以遮盖和掩护。相反,循规蹈矩的办案往往成效不明显,要承担被批评、问责的风险。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刑讯逼供逐渐成为警察的职业本能。即使是原本有些同情心的警察,久而久之,也变得习以为常,“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

可见,刑讯逼供绝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道德素质、工作作风问题,甚至主要不是这方面的问题。刑讯逼供的背后,是支撑它的司法体制、社会心理。有人主张对刑讯逼供导致冤案的办案人员进行问责,但在现行体制与社会环境下,我们很难分清刑讯逼供的主要责任在谁。也许,我们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遏制刑讯逼供,一方面需要改善公安机关的办案设施和科技条件,增加侦破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公众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更高的要求,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侦破部分案件适度宽容。最为关键的,是要改革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避免瞎指挥和不切实际的办案指标,使办案人员能够切实按照程序规范办案,明确内部责任,让办案人员及其上司能够各司其职,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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