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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取向及其政策引导问题研究

 haosunzhe 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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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行为或贷款组织等,在传统农业经济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维系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在现阶段是需要正规化改造还是规范化改造,以及如何进行改造的问题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和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更多地关注欠发达农村地区,以贷款类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基础、演进趋势及其发展取向进行分析,以更为全面、客观的视角描述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趋势与问题,并根据我国农村实际系统回答了如何对其政策引导以及应该遵循的基本逻辑与原则。

文/潘纬(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一.研究问题及范围界定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在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范围之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造,服务于正规金融难以有效满足其金融需求的金融活动。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分布广泛,是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行为或贷款组织,如邻里借贷、地下钱庄、合会、基金会以及广泛存在的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在市场化、商业化较低的小农经济时期,农村非正规金融比之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与之相映衬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也呈现出复杂化、高级化趋势,其功能属性也由社会属性向经济属性转变。这就引起了理论研究界与实践决策层的关注,其焦点在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取向的讨论上。一种声音是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仍要坚持正规化改造,纳入金融监管序列,而另一种呼声则要求对其进行规范化改造。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其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农村正规金融改革已经很深入,也逐步建立了多元化的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体系;二是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必须纳入到监管框架下,以避免其隐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三是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基本契合了正规金融的商业属性。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正规金融供给体系并不适应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足以适应正规金融的商业性要求,非正规金融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或者说都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从而陷入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尴尬境地。基于此,本文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基础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来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原因、功能作用与发展取向问题,进而尝试构造一套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框架。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类型颇多,且考虑到研究结论的实践价值,我们对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做如下限定:(1)关注重点为欠发达农村地区,不过多涉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农村地区;(2)在研究方法上,对理论的阐释不作过多的推演,而更加注重微观案例的剖析;(3)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仅限于贷款类组织,重点探讨农村互助资金组织与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新型组织;(4)研究重点在于探讨其发展取向以及如何进行路径设计,努力使之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应用价值。

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基础的阐述

(一)理论基础

就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基础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内生说”和“外生说”。“内生说”认为,在农村正规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实现市场出清,而非正规金融以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与合约实施机制,充分契合了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外生说”则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抑制,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形成的融资需求,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对此现象的一种被动回应。其直接逻辑推论便是,只要消除了金融抑制因素,农村非正规金融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但我们认为,虽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抑制是造成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但不是根本性原因。否则,就无法解释在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非正规金融的事实。

(二)现实土壤

为进一步说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我们选择了安徽霍山县为样本进行微观剖析。选择霍山的理由是,该县属于山区县,农业产业分布集中,主要为茶叶、毛竹、种养殖与中药材产业,农村经济既广泛存在小农经济,也有较高的农民组织化生产成分,具有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一般特征。我们的调查工作是这样实施的:(1)召开邮储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员与信贷经理座谈会,听取农村信贷需求特点,以及制约农户贷款的主要原因;(2)召开茶商(个体工商户)与茶叶企业融资情况与金融需求座谈会;(3)深入乡镇、行政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户现场走访,详细了解其融资需求情况。根据调查并结合对传统农区安徽省六安市的长期观察,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外生性原因——农村地区“资金充足与需求缺口并存”矛盾凸显,正规金融无法覆盖、渗透到广袤的农村市场,且其信贷制度也不太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可以预见的是,在较长时期内也难以逾越金融抑制的鸿沟。

从资金流向的角度看,农村地区资金充裕,但转化为贷款的能力不足。截至2012年6月末,该县邮储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1.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0.80亿元,存量存贷比7.1%;农村合作银行各项存款余额33.7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9.25亿元,存量存贷比57.1%;就全县而言,各项存款余额98.3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63.32亿元,存量存贷比64.4%。由此可见,农村地区并不缺少资金,关键是储蓄资金没有充分转化为县域贷款。资金充足与需求缺口并存,供需不对称十分严重。

从金融供给的角度看,有效供给严重不足,金融产品有待创新。一是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广袤的农村市场。邮储银行霍山县支行、霍山县农村合作银行是该县金融网点数、从业人员最多的机构。其中,邮储银行全县能够办理贷款的网点仅2家,剩下14家均为邮政储蓄所,一线信贷员9人;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全县网点数33个,布设23家ATM机,一线信贷员63人。两者合计来看,平均每个乡镇金融网点2.2个,每个网点服务平均4.1个行政村,服务半径58.37平方公里;一线信贷员72人,信贷员与农户数之比约1:1000。二是正规金融贷款品种丰富,但贷款方式同质化。邮储银行贷款品种主要为“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适用对象为农户与个体工商户,额度为5-10万元,同时也开办了小企业贷款。农合行贷款品种丰富,有针对自然人、农户、创业期小企业的“创业金桥”贷款,个体工商户“商家乐”贷款,发展成熟企业的“成长金桥”贷款,专业合作社的“金土地”贷款,另外,还开通了“96669”贷款直通车业务,农户只需拨通电话便可提出贷款申请。两家机构贷款品种几乎可以覆盖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但在贷款方式上几乎一致性地采取担保、抵押、互保、联保方式贷款,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贷款,借款人能否提供担保抵押条件几乎作为获取贷款的唯一标准,贷款方式同质化严重。

从金融需求的角度看,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低,借款人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抵押物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农业风险较高,农业保险投入不足,迫于降低信贷风险的要求,金融机构基本停止信用贷款发放,多采用联保、“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形式发放。而实际上,农户联保方式也难以形成,并且贷款管理难度大,无法有效处置违约农户相关连带责任。农户与个体工商户缺少有效抵押担保条件,使之无法匹配正规金融的信贷要求,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低。调查也发现,霍山县283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有50多家,以专业合作组织名义与这两家银行机构发生过联系,而最后发生贷款的仅有30多家。主要原因是专业合作组织较为松散,不符合银行要求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资格,担保抵押物不足,且难以变现。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正规金融尽管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但其商业性贷款制度难以适应农村市场,再加上正规金融无法保证足够的人力去深入到农村的千家万户,农村信贷缺口长期存在,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成为无法根治的金融难题,这也就解释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得以存在的重要“外生性”原因。

2、内生性原因——在现阶段,虽然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体系已经形成,但其无法适应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特点,广泛存在的建立在地缘、亲缘、业缘之上的社会关系,加上信息优势与特殊合约实施机制,奠定了农村非正规存在的坚实基础。

内嵌于农村经济与社会结构中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拥有特殊信息获取方式和合约实施机制,具有农村非正式制度的显著特点,充分适应了农村“非完全市场经济”和“熟人社会”的需要。这一点在对霍山县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调查中得以证实。在探索实践农村互助资金方面,霍山县走在全国的前列,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即荷兰项目扶贫开发时期(1999-2003)、地方政府推动时期(2004-2006)、省试点时期(2006-),尤其是2010年霍山县成为安徽省三个产业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县后,积极探索产业发展与资金互助有效对接的新模式。截至2011年末,霍山县农村互助资金组织78家,民政部门登记的65家,占比83%。本次实地调研的3家农村互助资金组织均设立在行政村(农户或村部),且都有经济合作基础或产业基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茶叶专业合作社、毛竹产业),贷款设计多以5户联保形式,交易范围限制在以地缘、亲缘、业缘为主体的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网络内部,尤其是在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特殊“信任圈层”,不仅强化了借贷行为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有效化解了农户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更具有操作性价值的是,它摒弃了正规金融所要求的“物”抵押担保条件,取而代之的是“社会资本”软约束。三家资金互助组织负责人在交谈中均认为:“由农户自行组成以5-7户为单位的联保互助小组,对借款人有很强的约束力,首先农户自行分组,淘汰了那些不守信、风险较高的农户,其次,一旦小组成员发生恶意违约,往往会受到邻村农户的鄙视,面子受损,并且其他成员可以动用一切措施来挽回损失,比如砍伐毛竹等。另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抵押物要求被放宽了。如,在毛竹产业互助资金协会中,毛竹就可以作为抵押品,因为对其他毛竹生产农户来说很容易处置毛竹。但对银行来说,毛竹的转让与变现非常难,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因此,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低商业化、低市场化,以及有别于城市的特殊社会组织与架构形态,是保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及其内生性特点得以持续的主要原因。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发展取向及其弊端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演进趋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最初的民间私人借贷阶段。这种借贷关系起源于乡村社会。首先,表现为亲戚、朋友或邻里之间的交情借贷,借方不支付利息,以人情资本维持信用关系,借贷目的主要是以平滑生活需求为主的生存借贷;其次,表现为支付利息的高利贷。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的这种乡情借贷逐渐演化为以各种“会”形式出现的第二阶段。一种是互助性质的轮会,另一种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以营利为目的的抬会等。这时农村非正规金融已不再是满足简单的基本生存需求,生产性需求日益明显。现阶段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村扶贫互助资金组织也属于这种形式。而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倾向于节约人情成本,更愿意通过支付利息的商业交易来完成借贷,由此非正规金融发展到了以钱庄等形式出现的第三阶段。该阶段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经济交易,经济属性得到加强,其组织形态也类似于正规金融的一种简单嫁接。

与此同时,非正规金融交易机制与交易特征逐渐向正规金融靠拢。一是交易合约复杂化趋势显著。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从原来的“友情性”逐渐转变为“逐利性”交易合约复杂化趋势显著,这表现在利率、期限结构和抵押担保等方面向正规金融机构做法靠拢。二是组织程度不断高级化。目前农村_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也开始广泛存在。组织形式的变化表明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也是信任边界不断扩大的结果,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必然需要突破原有的村庄信任边界,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信任。三是合约实施机制发生了变化。在信任边界拓宽之后,声誉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商业信用维系下的交易一旦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必须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弊端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演进带来的后果便是,作为内生性非正规金融制度,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也使其原有的信任机制受损,削弱其原本存在的制度优势。其一,信任边界扩大导致信息优势降低。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借贷双方不存在地缘、血缘与业缘的“熟人圈层”关系后,由于双缺少必要的“频繁接触”,贷款人需要花费额外的精力和费用去了解借款人使用资金的过程,从而导致实际监督效率降低,传统的信息优势大打折扣。其二,准契约信用难以适应农村市场。非正规金融最大优势在于基于村庄信任边界带来的信息优势,当村庄信任扩大到市场边界后,非正规金融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必须采取类似正规金融的贷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物。然而,农村的借款人往往缺乏符合法律要求的担保品,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融资的。因此非正规金融若采取准契约信用的做法,必定难以适应农村市场。其三,原有的声誉机制失灵。在特定的“圈层”内部,由于借款必须维护自身的声誉,避免受到内部人的道德惩罚,信誉机制能够很好地督促借款人履约。但当非正规金融活动半径不再局限于“圈层”内部,更多的交易属于一次性交易或称之为“一锤子买卖”,重复博弈沦为一次博弈,借款人将不再注重维护自身声誉,从而导致原有的声誉机制失效。

就这一问题,我们仅以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就不难看出正规化的弊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目前最具正规化特征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它们从原来的“村庄信任”快速过渡到“市场信任”,不再注重道德惩罚与社会资本约束的作用,以接近于正规金融的契约交易形式,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但是,脱离了村庄信任的边界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不再具有原有的信息优势,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低端客户”,属于“次级贷款人”。在此种情形下,为追求效益,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覆盖风险(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考虑其故意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活动)。甘超(2010)发现,2010年末全国百强小额信贷公司的平均最低贷款利率为10.67%,平均最高贷款利率为19.09%,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15.68%,而同期的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水平是5.85%(表2)。小额贷款公司的高贷款利率在弥补风险损失的同时,也会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这是因为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高,迫使其从事的业务必须具有高回报率,而高回报率也意味着高风险。这对于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水平明显不及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更是无法承受的。

(三)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取向问题的初步辨析

不难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演进趋势逐渐背离其“非正规”属性,与前文所强调的“内生说”相抵触,农村非正规金融陷入了“发展悖论”,也即事实上的演进方向并没很好地保留其内生性所要求的非正规性,正规化特性逐渐强化。对此现象,我们不免要产生出两个疑问:第一、在现实意义上,农村非正规金融有无存在的必要性?第二、在政策取向上,农村非正规金融是需要正规化改造,还是规范化改造?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国家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出台的文件精神。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在2005年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关部委出台了相关细则与指引,农村互助资金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成为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层面上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出路的文件还未发布。各类文件均强调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要求,但究竟是对其要正规化还是规范化还没有明确指出。比如,就农村互助资金组织来说,银监会试图通过发放“金融牌照”进行规范化改造,但该进程十分缓慢。数据显示,至2009年12月底,银监会共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仅仅16家。再如,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取向上,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让民间资本看到了“真正拥有自己的银行”的希望。但要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实际上是把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草根机构”纳入商业银行体制的金融机构范围,而这大大打击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在让出实际控制权的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无意转制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出路依然模糊。

由此可见,国家已充分肯定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但就如何引导其发展的具体思路还不明确。回答此问题的逻辑起点,就是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也即要分析其存在基础的根本原因——内生性原因,诸如要看“村庄信任”在现阶段农村地区是否存在,非正式制度在农村地区是否有效等。

不可否认,那种原始意义上的“村庄信任”在当前农村地区近乎不存在了。这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农民工转移等因素导致传统意义上村庄演变为居民集中点(居民点),但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种植使得“村庄信任”有了新的载体,这就是在我国农村地区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姑且称此阶段的“村庄信任”为“合作社信用”。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彼此知晓对方的品质(守信程度),还了解其管理经营与生产技术等“能力”,尤其是在互助、合作、共赢的合作社经营原则下,社员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盟关系。另外,随着“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逐渐推广,依托核心企业而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也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还有依托商业圈建立起来的“商圈信任”。下一步实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改造过程,也就是如何与“合作社信用”、“商圈信用”等信用关系的联结与融合过程。

四.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路径安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大,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取舍上也应因地制宜。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农村地区,主要依赖正式契约关系来维系各种交易行为的,非正式制度已基本由正式制度取代,如经济比较发达的温州等地区,更多地应该考虑如何对其进行正规化改造;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户与农村经济组织在生产与资金运用上仍属于关系型治理,如安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关系型信用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原有的“存在基础”仍发挥作用,应该继续维持“非正规”属性而强调其规范化改造。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绝对的割裂,在总体思路上大体包含三个层次:规范化改造、金融联接、正规化改造。在上述路径安排中,还应设置基本条件,比如规范化改造的现实基础、金融联接的具体标准、正规化改造的必要条件等,同时还要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激励措施与监管制度建设,使之稳步进行规范化改造,更加契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

(一)规范化改造——培植扎根于农村、内嵌于农村社会经济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农村非正规金融规范化改造,其重点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激励引导其发展方向,使之扎根于农村,充分融入农村特定各种信任圈层与环境之中,使之与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发展相协调,相互促进,共生共荣。规范化改造首要任务是,要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给予合法的活动平台,让他们在法律规范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的竞争者和补充者。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上,以及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使之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不是政府直接干预,而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当然,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规范化改造并没有统一模式,无法用“粘贴、复制”方式简单化嫁接,不可期望全国“一盘棋”、“一刀切”,也不能急于求成,强制性政府推动,而是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保持一种“自然而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就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互助资金组织这两个特定对象而言,还要让其回归于“农”字本质,让其根植于农村并适应于农村的变化。

(二)金融联接层次——引导、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专业贷款人与信用代理人

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来开展合作,从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金融联接可以逐渐缩小其与正规金融业务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上的差距,为下一步进行正规化创造条件。根据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可探索“专业贷款人”模式和“信用代理人”模式。

1、专业贷款人。专业贷款人就是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低利率批发资金,然后投放于实体经济,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商业化经营,有特定市场定位的公司。这类非正规金融组织以社区附近、商圈内、专业市场中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借贷交易活动限制一定区域内,客户相对固定,贷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资信品质,信贷人员非常熟悉客户的“业务”,充分掌握借款人各种“软信息”,贷后管理成本低,风险控制状况良好,并且通过长期交易,逐渐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制度。因此,正规金融可以选择经营水平、管理能力高的这类非正规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优惠利率的批发资金,并为其提供规范的签约文本、进行业务指导与员工培训等方式实现二者间的金融联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

2、信用代理人。其适用对象是农产品供应链融资,如“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等,将核心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作为信用代理人,通过对代理人批发资金,进而转贷给上游农户,或者以代理人为贷款担保人对其上游农户贷款。核心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其与合作农户建立的紧密型生产合作关系,发放信用类贷款或者通过产品收购合约发放抵押贷款。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代理人对成员农户信息优势,又可以扶植上游农户来稳固两者经济合作基础。这一模式现实基础较强,事实上,当前农村地区普遍采用的“银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就属于此种模式,并且实践效果也很好。

(三)正规化改造层次——改制成立社区化、本土化农村零售性微型银行和小型投资机构

基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正在向正规金融转化的现实性,为充分保护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切实加大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需要,以国家层面出台非正规金融改制为正规金融的政策文件,明确非正规金融专制的基本条件、具体时间以及计划安排等,建立一套允许其自愿申请转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突出社区化、本土化的农村零售性微型银行、小型投资机构的改造方向。

1、农村社区银行。农村社区银行(Rural community bank)是指主要在当地农村社区(县域以下地区,尤指乡镇或乡镇以下地区)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其客户群体集中于农户、农村微型企业及农民合作组织等微小客户,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一方面,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本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社区银行可以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市场,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国有银行撤出的农村地区设立社区银行,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农村合作金融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2、农村小型投资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城镇,可以设立小型投资机构。由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伙或入股发起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可以吸收社区成员入股,购买邮政储蓄资金,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为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五.主要结论

(一)传统观点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金融抑制或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引起的,但从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的结果来看,上述因素固然是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它的运行机制契合了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因此,它在我国农村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进行依法管理,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和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应该形成一种竞争、分工、合作与转化的关系。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机制与交易特征逐渐向正规金融靠拢。在交易机制上,主要表现为社会功能向经济功能转变、关系型信用向准契约信用转变,以及信任边界的扩大的特征;在交易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交易合约复杂化、交易组织程度高级化,以及寻求法律途径而不是声誉机制来解决违约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经济与社会结构变化的正向回应,但如若急于正规化,那种脱离“村庄信任”快速过渡到“市场信任”的做法,必然丧失其原有的非正式制度优势。

(三)“内生性”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那些过度干预非正规金融活动,甚至是试图取缔非正规金融以及实施“一刀切”式正规化改造的做法,其结果基本宣告失败。政府监管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法律与制度供给、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维护金融秩序上,而不应过于“细致”地监管,因为政府监管成本和难度都十分大,且没有必要,它的存在与发展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自发过程。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存在“分割”的一面,但更多地表现为“融合”的趋势,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表现明显,非正规金融最终命运仍然是正规化,但这一过程是缓慢而又曲折的,切不可急于求成。

(四)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包括规范化、金融联接与正规化三个层次。规范化应是基本选择,尤其是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重点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激励引导其发展方向,培植扎根于农村、内嵌于农村社会经济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金融联接在于优势互补,即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来开展合作,可探索“专业贷款人”模式和“信用代理人”模式;正规化改造应是慎重选择,较为适宜发达农村地区,要突出其社区化、本土化的农村零售性微型银行、小型投资机构的改造方向。

(五)政府的作用应体现在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上,以及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让其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不是政府直接干预,而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在认识层面上,我们必须承认,也应该坚持的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不可期望全国“一盘棋”、“一刀切”,也不能急于求成,采取强制性政府推动,而是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保持一种“自然而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完)

文章来源:《金融纵横》2013年第1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郭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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