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ccxx我问问A 2015-03-23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就是公权力,就是权力,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有时,私权利不仅是指个人,企业和公司也是私权利。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就是对于私权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无禁止即可行。随着负面清单的升级版的出台,私权利在扩大,公权力在缩小,这就是改革的意义。如果改革的进程是公权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败。

  如果私权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们就无法生活,走路时我该先迈出那条腿?但公权力就不同,它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只有清单上规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则就是违法。以为公权力可以创新,变化新花样,那是创设权力,也是违法。因为公权力背后是强制力,私权利无法与之对抗。

  有一日,网上发帖说,广东惠州警方对嫌犯胶带封嘴,称防止串供。让大家评论。我发帖说,“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但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所以用胶带封嘴是违法行为。因为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用胶带封嘴作为戒具”。

  有网友回帖说:“站在法律的角度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有时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内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是无法回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公权利需要监督,私权利需要不违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对于惯偷就应该这样,要是让他们窜了供案子就难审了。他们身上平时都有凶器,你说说怎样用文明的方式审他们”。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对警察该用什么动作、招式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没有您理解的所谓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和法律有没有细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细化某类行为规则也要视情况而定,否则公职人员基本不用干活了”。

  有威胁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险地”!

  反驳的帖子:“也没有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可以用胶带”。

  在我们的法律意识中,只有杀人偿命,欠账还钱。别的都是不甚了了。遇到事,大家在那里吵来吵去,谁也不去查一查法律,只是计较说话人的态度,不管事情的本来面目。比如,大家都以为,认罪态度好就可以减刑,不认罪或者无罪辩护就会加刑。这种意识完全违背了国际上公认的不得自证有罪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但是,这里面有堵住嘴巴的胶带吗?

  一个社会是各种利益的综合体,不可能没有冲突。法学家江平把利益冲突分为三个层面:私权跟私权的冲突、公权跟公权的冲突、公权跟私权的冲突。他认为,私权跟私权的冲突不可怕,只要有一个公正的法院就足以解决。公权跟公权的冲突后果很严重,但在中国这种冲突不可怕,因为有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只有公权跟私权的冲突才是当下中国最重要的冲突,最值得关注。

  江平还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跨进了市场经济时代,但距完全的市场经济还有一段距离,这就注定了一方面国家干预仍较广泛,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又在不断增强。这种情况下,一旦公权越界,必然遭遇私权抵制。

  江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就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无权剥夺或者限制。那么,法律是否完备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相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乏粗疏。比如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颇为含混,不免给人以假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抢夺公共资源,侵犯私人财产的空间。因此,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就显得非常紧迫。必须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跟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开。另外,对于受到公权侵害的老百姓,应该有救济渠道。

  那么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公权”是“私权”的对称。江平说:法治的核心问题是两个权:权力、权利。权利是私权利,而权力是公权力。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什么?当然是不断扩大私权,公权不断被约束。如果背离了这个原则,公权力不断扩大,私权利越来越缩小,怎么能够叫改革呢?

  西方法学家所指的公法上确认的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相联系。公法与私法划分,最早是由罗马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提出。他认为规定国家之事、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显然,在此所指由公法规定和保护的国家之事、国家利益即为公权。

  在11世纪的欧洲,各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已开始与非国家权力的“私”的范畴相分离,但这种“私”的范畴仍含有“公”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与国家权力的“公”的因素彻底隔断。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欧洲各国,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显而易见,公法即成为政治国家即公权力的法,私法成为市民社会即私权的法。对于公权的理解有不同观点,如,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通常是把公法上确认的权利称为公权。有的还把公权具体分为国家的公权和公民的公权。

  私权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可见,私权并非是“小”的、“私”的,而恰恰是“多”的、“广”的、“本”的。它是正常地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它们是自主、自由、平等的,正常状况下不需要公权介入。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由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

  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权个体就可以为。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但是敬畏公权与敬畏执行公权者是两回事,就像对真理的崇拜与崇拜掌握真理的人不可同日而语一样。

  确实公权在许多情况下是从整体利益、更高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和行使的,但公权力的行使又脱离不了行使权力的人。基于监督的不力、缺位和人性的缺陷,执行者在履行公权时侵占私权、公权私用的行为并不鲜见。公权力的行使也会有决策失误,也会有地方利益,也会有寻租现象。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救世主”自居,“子民”和“父母官”等概念,更是深刻地表现了中国社会公权与私权的不平等,由此导致公权随意侵犯私权时有发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