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杜兆勇|紧急状态不是侵犯公民权利,更不是扩张公权力

 qihai198 2022-05-15

Image

    导读

    3月1日出版的2020年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杜兆勇律师认为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今天辑录于此,获作者授权首发。

律师观点

紧急状态不是侵犯公民权利,更不是扩张公权力

——与江必新副院长商榷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江必新在2020年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具有一些超前思维,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文章声称,“为有效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包括:发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实行宵禁和新闻管制,实行互联网和通信管制,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举行会议等群体性活动,推迟举行选举,中止特定社会团体的活动,限制个别经济活动,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等。

此文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我现在就疫情之准确适用法律与紧急状态下权力运行的性质、状态、公民权利的保障提出以下不同意见,就此请教于江必新副院长(以下不再加头衔)。我要在此感谢江必新在王胜俊院长任内对我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撰写此文仅出于“更爱真理”。

一、我国疫情现实情况是否是江必新担心的是处于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项、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我国并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二、我国疫情现实情况是否是江必新担心的应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状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我国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迄今为止,包括国务院在内没有任何一级政府宣布我国疫情是突发事件。

由此可知,我国疫情现在既不是江必新所担心的紧急状态,也不是突发事件。

那么,江必新的担心是多余的吗?不是,那么,他未雨绸缪的紧急状态的权力运行主张是否都正确?我认为值得商榷。

三、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运行的规则与特征,我国立法例的特点。

(一)紧急状态下是克减公民权利,扩张公权力吗?不是。

紧急状态下是公民权利处于隐蔽状态或危机状态,是公民自我限制、克制权利,不是政府必须明令克减公民权利,这时恰恰是突出公权责任和义务的时候,而不是单纯扩大某种公权。比如,军队平时不参与地方活动,但是地震、大洪水来了的时候,军队就要参与救援,这不是将军事权扩张到民宅,是军队勇于承担救援任务,迅速将面临生命危险的公民营救出来。

(二)、紧急状态下权力是不受约束的吗?不是。紧急状态是立法权事先授权给行政权,尤其对行政权行使的期限、方式都有严格要求,行使之中要保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权力、公民权利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但这时,还是主要靠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如果没有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就会出现 “一将功成万骨枯”、“万兆牺牲为一人”的情况。

(三)政府可以发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吗?不能。人身自由受宪法第三十七条的保护,公民在疫情面前勇于献身冒险犯难开出租车接送医务人员上下班,公权应表示欢迎。另外,政府用消极或原始或保守疗法对付疫情,公民宅在家配合但这绝对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更不是种族隔离。政府有必要实行新闻管制吗?没有。即便是战争状态、非常状态、戒严等仍然有战地记者等,所以新闻管制没有必要,更不必要断网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平时就很少兑现,现在公民自然知道更难了,不需要公权杞人忧天。社团活动同上,自不例外。

“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这是最为学人诟病的。不但在法理上讲不通,更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或最少伤害原则,而且在实践上引起极大混乱和危险,绝对不可行。被拘留和服刑人员有法定期限,绝对不可以超期羁押。即使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到期就应该宣布被羁押人员恢复人身自由等一切公民权利,被释放人员绝对不能与被羁押人员混押,应该立即区分,可以因地制宜将被释放人员隔离在监区的备勤区等地,或者把他们协调安排在监区外的酒店等。

(四)我国紧急状态立法例的特点是,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范围内的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负责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决定省、市、自治区辖区内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属于事前法。好处是,避免行政权过大失控。不好的地方是,行政权收回及考评机制欠缺。

四、域外紧急状态立法例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据我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不少于四十个国家有紧急状态的法律或法条规定,一个特点是小国家比较多,第二个是少数大国也有规定。小国家比较多的原因是政局不稳,围绕紧急状态权力制衡呈现多样态;少数大国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事中审查,将议会与总统权力博弈的种种状态都进行了周密的制度安排,比如印度就是这样的。这种议会对政府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特点,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一些小国家,则特别注意防范总统在任期末年打紧急状态的主意,比如秘鲁、罗马尼亚。像希腊则只给内阁紧急状态的建议权,同时防止总统权力冲击议会,并引入特别法庭制度,这是不多见的。

即使像巴布亚新几内亚、密克罗尼西亚这样的小国,也都对行政权冲击立法权进行了细密的规定。

综上,认为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公权力可以或应当无限放大,公民权利可以无限缩小的观念是错误的。即使公权力义务增大、责任增大,公民权利仍然是为公民所全部保留,公权力也不可以任意限制公民权利。

未来我国紧急状态立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止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冲击、对公民权的冲击,用严谨、周密的规范来规制本来已经十分扩张的行政权,迫切地需要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特别关注的。

    杜兆勇律师  

    2020.03.07


Image

申明:本公号推送的文章(含转载、整理),不论其自主设定或修改的部分(亦包括标题、导读和版式等)比例大小,均为本公号权利。任何公号转载均需标注转自李岩玲律师公号。


Image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