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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就是限制权利,但要有法律程序与授权范围

 律师戴剑敏 2022-05-15

“紧急状态”成为了当下一个热点的法律概念。有人说“紧急状态”可以由任何一级的政府或可以决定、宣布,也有人说“紧急状态”甚至可以由执法者宣布,也同行说“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利不受影响,公民只是自我克制、自我限制等等。很多法律专家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若不是法律专业的人,看得云里雾里,所以我就想用通俗的语言来谈谈自己对“紧急状态”的理解。

“紧急状态”这个词并不是当代创新的法律概念,它其实有一个接近意思的词,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专政”,而且这个“紧急状态”其实在古罗马时期就开始运用。

历史上古罗马是元老院制度,城邦里的居民享有选择权,但是遇到战争,这个元老院制度就不靠谱了。古罗马的元老院对公共事务有辩论与投票,但是在战争或紧急事务中,就出现问题,因为交战状态不可能投票来决定今天攻打还是明天攻打,攻打乡村还是攻打城邦?因为战机不等人,稍纵即逝。而且长老院的同志们也不擅长军事指挥,所以任命狄克推多全权(执政官)来处理特殊时期的事务,无须事事汇报。

根据相关记载,狄克推多任职期间,享有决断重大事务的全权。出巡时,身后有24名扈从紧随,扈从肩上扛一束笞棒,笞棒中间插一把战斧,这种插斧的笞棒称为“法西斯”,象征权力。对于违抗狄克推多命令的人,实行严惩,判决后由扈从立即执行。只有在议会面前,扈从才遵照狄克推多的命令,将“法西斯”垂下,表示承认他的权力来自人民。

历史上较为出名狄克推多有苏拉、恺撒,他们利用手中的实力,迫使人民大会和元老院推选他们为终身独裁官。

近代也有类似的历史事件,比如苏芬战争中的曼纳海姆,1939年苏军制造了“曼尼拉事件”,苏联以此为借口废除《苏芬互不侵犯条约》,11月苏军23个师共45万军队攻入芬兰边界,这是著名的苏芬战争。苏芬战争开始时,芬兰当时已经是一个议会民主国家,议会授权给曼纳海姆,由他全权处理苏芬战争中的事务,战争结束后议会授权也结束了。苏芬战争的后果就是芬兰与苏联就形成了世仇,后来德国与苏联翻脸,芬兰就站在了德国这一边打击苏联,二战结束后,芬兰也成了战败国,历史有时候就是这么吊诡,这是后话。

马克思讲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实也是有“紧急状态”的意思,我记得马克思在讲“人民民主专政”是在巴黎公社背景下,他的意思应该为了防止资产阶段的武力反扑,所以在特定时期下需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治状态,武力反扑结束,还是要回到正常状态。

举了这么多例子,“紧急状态”表达了一个意思,通俗点说,正常状态下涉及公共事务要通过大家同意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无法实施大家同意这个程序,或者说大家来讨论的时间太长,错失良机,所以发生特殊事件,把特定的权力交给一个或一群人,让他们独断行使。

“紧急状态”还有另一个层面,就是在这种状态下,人民的权利会受到限制,比如战争期间不得发布有关信息,防止间谍;防疫情况下,拒绝聚集,限制出行等等。有同行说“紧急状态”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这是不对的观点。

公民的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应当受到限制,如果不限制会导致“紧急状态”下解决的目的无法实现,比如战争状态下的“紧急状态”,限制普通百姓出行是为了防止投敌、叛变、无意义的受伤、死亡,限制言语是为了防止出现谣言、造成恐慌,预防间谍。疫情情况下,限制公民聚集,是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但是如果限制公民的就医权、生产生活权,就肯定不适合。

那么由谁来宣布“紧急状态”呢?一般来讲都是最高权力机关,因为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决定,不能由普通的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来决定,我国立法法有规定,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来颁布,“紧急状态”是临时性限制公民权利,也当然应当由全国人大来决定,所以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就是没有这个权力来决定。

当然这种限制是基于“紧急状态”的特殊性,而且不允许限制与“紧急状态”无关的权利,在这个平衡点之间,所以必须明确限权的具体范围。

“紧急状态”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必须要有期限。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古罗马时期的恺撒被授权后,不再把权力交还给元老院,破坏了民主制。“紧急状态”结束后,被授权应当撤销,权力回归议会机构,公民权利恢复正常。

“紧急状态”是人类社会几千年历史经验的总结,它不是什么法律概念的创新。人们在历史上找到“紧急状态”的规律,学习与预防,有利于现代社会对付特殊灾难,合理、有效、及时的“紧急状态”能解决特殊时期人类面临生存的困难与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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