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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zrsjack 2015-03-25


补偿方案编号()2015-1


因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95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榕政地(20157号的批准,征收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该征地范围内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负责实施。

附: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化工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内的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198415日至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分如下几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阶段:分为两个签约期限,分别给予不同搬迁奖励(详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一签约期限:2015320日至2015430

第二签约期限:201551日至2015510

四、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沿街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20899/+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7335/+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的合法建筑面积×60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5、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沿街营业性用房2089/㎡,办公类非住宅733/㎡,工业仓储用房733/㎡。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第一签约期限前搬迁的:沿街营业性用房1044/,办公类非住宅367/㎡,工业仓储用房733/㎡;

第二签约期限前搬迁的:沿街营业性用房522/,办公类非住宅183/㎡,工业仓储用房367/m2

五、搬迁补助办法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0/㎡。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工业仓储用房及办公用房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村(社区)、镇(街道)198415日至200410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4、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的搬迁补贴。

八、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五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7、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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