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网摘实录 2015-03-25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275518    

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曙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韬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三(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曙亮、被上诉人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韬峰、原审第三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的委托代理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国广公司、嘉腾公司签订《慧芝湖花园一期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嘉腾公司承包慧芝湖花园一期有线电视配套及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协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0万元。该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嘉腾公司如有违约,国广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公司停工,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嘉腾公司承担。若国广公司解除合同,嘉腾公司须承担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全额返还所有工程款。当月19日,嘉腾公司与东方有线签订“有线网络房产综合配套工程协议”,约定由东方有线承担慧芝湖一期的有线网络综合配套工程,主要工作范围为有线电视系统、室外管网系统等,合同明确,除进户电缆穿线工作由嘉腾公司负责完成外,其余工作由东方有线负责完成。在该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等事项未作约定。2006年1月26日,国广公司支付工程款380万元给嘉腾公司。当月12日,嘉腾公司与东方有线签订“慧芝湖一期有线电视工程配套合同”,其中约定嘉腾公司应于同年1月19日前将工程配套款3,626,680元一次性支付给东方有线。

  2006年6月26日,嘉腾公司发函至东方有线称由于业主海外资金的兑现问题等原因以至于款项未能按期支付,同时嘉腾公司向东方有线拟定了具体付款计划。同年11月24日,东方有线向嘉腾公司发函称,由于嘉腾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配套款的义务,故特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2006年12月8日,嘉腾公司回函要求东方有线继续履行协议,称未按时付款系事出有因,并称其在之前已付款90万元,同时承诺在当月20日前将剩余款项付清。同日,国广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嘉腾公司称其已按时支付了二期工程款,但工期已至嘉腾公司仍未完成工程、取得电信合同约定的通讯管理局的配套证明,故正式解除合同并要求嘉腾公司承担逾期竣工和解除合同所引起的损失。

  2006年12月21日,国广公司与东方有线签订《有线网络房产综合配套工程协议》,约定由东方有线承担慧芝湖一期的有线网络综合配套工程,工程费为335,000元、安装费为723,720元,合计4,073,720元。同日,国广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2007年3月,上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年5月10日,东方有线与国广公司签订《结算书》,明确东方有线完成合同外的有线电视拆除穿线施工,结算款为57,850元。

  现国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腾公司返还工程款3,800,000元、支付换线费用57,850元以及违约金760,000元。

  因嘉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于慧芝湖花园一期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其已完施工部分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对此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关于对慧芝湖花园一期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已完施工部分造价鉴定的报告》。鉴定结论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3,529元,有争议的部分系户内有线电视增加管内穿线的计费问题,涉及金额为149,486元。经原审法院依法质证,国广公司认为该工程增加的管内穿线工程量并非嘉腾公司施工,而是东方有线完成的,不应计费;嘉腾公司则认为管内穿线是其施工内容之一,应予计费。

  原审法院审理中,嘉腾公司曾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国广公司支付工程款暂定为10,000元(以鉴定结论的数额为准)。后其撤回了该反诉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嘉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东方有线支付工程款,在收到国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亦未能按照承诺及时向东方有线付清工程款,致使东方有线解除合同,最终导致嘉腾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完工的系争工程交付给国广公司,嘉腾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嘉腾公司应在扣除由其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后将剩余工程款归还国广公司。关于鉴定结论中双方存有争议的工程部分,原审法院认为,国广公司在拆除其认为“不合格”的、由嘉腾公司已施工完毕的该部分工程前后均未通知嘉腾公司,嘉腾公司对该工程属于“不合格”不予认可,国广公司现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嘉腾公司负责施工的这部分工程系不合格工程,故国广公司应当支付嘉腾公司施工的这部分工程款。由于原工程已被拆除,工程造价可以参照现场留存工程的造价予以确定。扣除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53,529元、以及由嘉腾公司施工但之后被拆除的工程造价149,486元,嘉腾公司需返还国广公司工程款3,596,985元。鉴于嘉腾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应当向国广公司支付违约金。嘉腾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故酌定为工程总价的5%,计19万元。此外,对于国广公司所主张的要求嘉腾公司支付换线费57,850元,由于国广公司换线也未通知嘉腾公司,之后亦未获得嘉腾公司的认可,其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嘉腾公司负责施工的这部分工程系不合格工程,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嘉腾公司在诉讼中撤回反诉请求,系其对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工程款3,596,985元;二、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190,000元;三、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嘉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系争工程的工期约定是开口工期,工期可随进度调整。嘉腾公司签约后积极配合施工,而国广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工期的延误并非仅是嘉腾公司的原因,实际施工中多次调整、修正工程内容。原审判决混淆了国广公司与嘉腾公司之间,以及嘉腾公司与东方有线之间不同的合同履行事实,认定嘉腾公司违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反,国广公司擅自解除合同、与东方有线另行签约,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补偿嘉腾公司的损失。据此,嘉腾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国广公司要求嘉腾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清不予支持。

  国广公司辩称,双方就系争工程的工期明确作了约定,且嗣后从未就该工期的延期等达成过任何协议。相关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也对有关事实作了认定。在嘉腾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国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据此,国广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东方有线述称,本案诉争系国广公司与嘉腾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东方有线不存在利害关系。东方有线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国广公司与东方有线签订的《有线网络房产综合配套工程协议》中,工程费为3,350,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各自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依法有效,且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国广公司与嘉腾公司签订的系争工程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签署协议之后,国广公司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嘉腾公司收到上述全部工程款后,却并未按照其与东方有线的约定,于2006年1月19日前,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项一次性支付。虽然嗣后嘉腾公司向东方有线作出了具体付款计划的承诺,但是其仍未履行,致使东方有线依法行使解除权,并最终使嘉腾公司无法按照其与国广公司的约定,履行该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据此,原审法院关于嘉腾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嘉腾公司认为系争工程的工期约定是开口工期,原审法院混淆了相关事实,故判决错误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其认为系国广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理由难以成立,故嘉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嘉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吴 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