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一则《男子婚宴上醉酒次日死亡同桌14人被判担责》(链接:http://news.sohu.com/20150314/n409774360.shtml)吸引了网民们的目光。新闻中一个人去婚宴,大家喝了不少酒,这人喝完就和老婆一起回家了,离开后才觉得喝醉了,结果第二天死了。家属没申请尸检(也就是说无证据表明死因是否和饮酒有关)。一个月后,家属把同桌的14个人都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们没有过错责任,但是承担赔偿责任,最多的一人赔了5000,最少的500。 对于这样的判罚,许多网友表示疑惑: 1. 虽然是民事案件,但是法庭在判决的时候明显认为这人饮酒是致其死亡原因,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尸检,所以死因不明,那么法庭的这种认定是属于自由心证还是涉嫌违规(尤其考虑到这人是喝完酒自己走的,并不是醉倒拉走的,且第二天才死亡),在民事案件中这种程度的证据链能算数么? 2. 法庭最后依据民法通则132条(【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来判决各被告无过错但赔偿,这条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字面上理解,就算我没有错,只要法院认为我要赔偿,我就要赔偿?如果走大街上身边人猝死了法院也可以依据此条判我赔偿?我又查到一个最高法的解释,说的是: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一同参加婚宴(可能还不认识)可以被判定为共同利益活动么? 3. 我最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上面说的那个赔偿500元的,这个哥们倒霉在于:第一,他当天没喝酒,第二,他当天很早就走了。那么这其实就和大街上擦身而过差不多的情况:我没和你一起喝酒,也没劝你喝酒,你喝多的时候我也不在场,为什么你死了我要赔偿?而且这个是法院判决不是调解结果,让我的三观受到了损害…… 4. 以及,死者经过调解,由他的劳务公司赔偿了6万元,这个是调解结果我能理解,但是法律上看,他的劳务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么?
对此网友也做出了回答: @刘勋:按照新闻中的说法,“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各位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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