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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中关键动作——证据收集,你做到了吗?

 晨钟声鸣万物欣 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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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证据、证据收集


现场查勘,除了服务客户,记录损失情况之外,如果遇到有问题的案件,我们还有一项关键的工作就是“证据收集”。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


证据定义

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材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简言之,证据就是司法认可的事实。


我们很多年轻查勘员常犯这样一个错误, 调查了一个案子,认为自己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回来了。由于不注意证据的收集,不能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等到案件走到诉讼阶段,在法庭上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导致败诉。


(以下为专业知识,知道就行,可跳过)


为了证明每一项事实要素的真实性,调查者必须全面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可分为五种:

1、主体证据,即直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

2、背景证据,通过相关事件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

3、解说证据,即解释或说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

4、信用证据,即支持或削弱某项事实主张之可信性或其陈述人之可信性的证据;

5、情感证据,即能够唤起调查人员某种情感,使之易于相信某项事实证据的合乎情理性。

有时,一件证据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上述功能。工作中,调查人员不仅要收集和区分上述五种证据,还要将这五种证据结合起来,以共同证明一项事实的真实性。



(请跳回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物证:即实物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物质痕迹。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机关所作的陈述。(第三方的陈述笔录)

(4) 当事人陈述:

(5) 视听资料: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

(6) 鉴定结论:专业部门和坚定机构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

(7)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小编在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看到的两件神器,如图:


让查勘人员配置一个像警察一样的录像设备,查勘过程全程录像,既可以准确收集证据,也可以保护我们查勘人员,降低投诉和职务腐败风险。


考考你

刚才小编不是说发现两件神器吗? 另一件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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