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动者可向劳动机构投诉的情形

 望云1120 2015-03-28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向劳动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哪些呢?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呢】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法院。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 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