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 质量检查办法(试行) 皖纪发〔2012〕14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断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检查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案件审理部门牵头,案件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部门参与,采取全面检查、抽查等形式对本级、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构)一定时期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检查的活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成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机关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条 案件质量检查应当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公正、严谨细致、规范有序。 第四条 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事实清楚,要素齐全。 (二)证据确凿充分,形成锁链。 (三)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处分决定执行及时到位,涉案款物处置及时、合法。 (六)查办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文书规范,文字表述准确、恰当。 (八)案卷装订、归档规范。 第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必要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特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检查的程序: (一)自查。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检查之前,被检查单位应当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二)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抽查两种形式,检查组可以采取阅卷、座谈、走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评议。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办案人员的意见。通过集体评议,对被检查单位的个案进行评定、对案件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四)反馈。检查组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五)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 第七条 案件质量检查对个案评定采用百分制形式,分为四个等级,即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案件;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合格案件;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案件。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基本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缺失的; (三)定性错误的; (四)量纪畸轻或畸重的; (五)严重违反程序的。 第八条 案件质量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案件质量综合评价采用百分比形式,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案件占被检查案件30%以上,且没有不合格案件的为优秀单位;不合格案件占被检查案件不超过5%的为合格单位;不合格案件占被检查案件5%以上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对不合格案件,应当依纪依法予以整改;对其他存在瑕疵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对评定为案件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不合格案件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案件质量检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及办案人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个案评分表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 省 监 察 厅 2012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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