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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疑难解答(一)

 函放 2015-04-02

2011-12-26 13:27:09来源: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作者:刘艳 添加收藏

  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个人,分次缴纳契税还是一次性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问:某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没有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现取得运输公司开给该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根据此项规定,上述单位应按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问: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问:早教机构是否可以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因此,早教机构如果不在上述范围内,则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

  问:房产证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问: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问:两个单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2011年某人打算卖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烟囱是否视同建筑物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替他人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请问,如果该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代销他人的商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能够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问:购买精装修房屋,装修费用是否需要合并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问: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问: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对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问: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如果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问: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问:房屋置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如果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缴纳契税。具体依据是: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问: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执行到2010年底,目前尚无其他新文件规定。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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