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房屋置换如何缴纳契税? 问:房屋置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如果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缴纳契税。具体依据是: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3、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问: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4、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 问: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如果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5、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问: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对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6、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7、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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