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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暖接头费合法ma?

 马敬坡 2015-04-07

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暖接头费合法吗?

2015-04-02 10:02

案 情

2014418日,A工商局接到某小区群众举报,反映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滥收费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A工商局421日至22日组织执法人员到B公司对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核查。

经查, B公司2013108日至2014421日向58名住户收取供电、供水、供暖接头费每户450元,共计26100元。与此同时,B公司与小区住户签订了入住通知书,在通知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将钥匙领取后,在装修之前将室内所有管道、防水层,仔细检查,如有问题请及时通知售房部,我方会尽快处理,在问题处理完后方可进行装修。如装修过程中或装修完后出现任何问题我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4423日,执法人员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滥收费用为由正式立案调查。

分 析

本案中的违法主体B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举的特殊类型经营者。但分析其与住户的关系可以看出,某特定小区住户入住后只能被动接受小区内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选择其他物业公司,也不能随意更换物业公司。从这个角度看,B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独家物业经营者,没有充分竞争,住户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对涉案小区住户而言,B公司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因此,B公司的滥收费用行为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整。

根据《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我国已取消城市建设给水费、供电入网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超出正常收费范围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滥收费用行为,工商机关应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此外,B公司在入住通知书中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办案机关责令B公司停止滥收费用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期将多收费用逐一退还用户,将退款名册和改正后的入住通知书报工商机关备案,没收违法所得26100元,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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