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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员工“试用期”公司任性解约,后果很严重

 昵称21921317 2015-04-07



很多初入新职场的职员,在试用期内都战战兢兢,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企业炒鱿鱼,事实上不少企业也是这样认为,既然是在试用期,企业就应当可以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内,相对于劳动者的随意解约权,用人单位的解约权是受到很严格的限制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约限制。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解读为什么?

北京某企业通过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经理助理的招聘广告,要求:“专科以上学历;文秘专业;CET6级及以上水平;3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李某看到后,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并通过了面试。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但是,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该企业通知李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企业向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认为,自己在该企业工作了4个多月,兢兢业业,认真努力,对公司的辞退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事实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招聘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而本案中,该企业并未向李某出示过《岗位说明书》,以及有关考核标准的文件。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以李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本案中,其争议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能否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李某的资历完全符合该企业在招聘广告中的要求,且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条件,另外,该企业并没有明确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标准等相关法律制度,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被仲裁委裁定为违法行为。

为了让企业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企业注意如下的几点内容:

律师建议

1、HR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思维意识,比如,上述规章制度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民主公示并让其签字确认收阅。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约权是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因此,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可太任性,不然就只能含冤自食苦果了。


今日要点

做好招聘录用、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制度、远离非法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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