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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快活林88 2015-04-10
问:

  日本A公司在日本为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研发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境内B公司,并通过其中国境内商务代理C公司收取服务费。请问,该项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吗?应该如何纳税?

  某公司 王凡


  答: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一、应税服务提供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A公司是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但是接受服务方B公司在中国境内,并且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服务",所以,A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该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二、境内代理人负有扣缴增值税义务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作为境外A公司的境内代理人,在根据合同约定对A公司支付服务费时,负有扣缴义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接受服务方可以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


  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中明确指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抵扣税款均为接受方。


  所以,境内代理人C公司虽然是扣缴义务人,但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抵扣税款方只能是接受服务方。B公司作为境外服务接受方可以凭税收缴款凭证和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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