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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时扣缴的税费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静税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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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位朋友跟我探讨一下问题:购买方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税费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目前,代扣代缴手续费最常见的业务就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而对于支付境外款项,代扣代缴税收政策散落在若干个文件当中,下面,我们就从购买方对境外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税收政策、扣缴税款手续费规定及手续费收入涉及到的税费及附加等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
 
一、代扣代缴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包括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以上购买方对外支付时需要扣缴增值税的行为,包括对外支付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款项不包括对外支付货物款项。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财税字[1985]69号: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 教育费附加
1.《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财税字[1986]120号:二、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没有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各地通常都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来进行征收管理,比如:吉财非税[2011]244号: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此时购买方不是扣缴义务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对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境外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款项时,需要按规定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扣缴税款手续费规定
 
(一)代扣代缴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财行〔2019〕11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注意,只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的税款,才可以申请手续费,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三)办理时间
财行〔2019〕11号第四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三、手续费涉及的税费及附加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自然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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