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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巨额借款仅有欠条 法院不予支持

 飞翔v小鱼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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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借款仅有欠条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内蒙古晨报 作者:王骞

2015年年初,高某起诉刘某向其借款36万元未还,诉至霍市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欠款。法院经查,高某手中只有一张带有涂改痕迹的借条。至于这笔巨款的来源,高某称来自他的家人,但没有这笔款项的取款凭证,不能证明这笔现金的来源。且高某称给付方式为现金给付,但高某也不能提供资金履行的证据。刘某辩称,根本未欠高某36万元,之所以在欠条上签字,是因为村上土地征用时高某曾许诺帮忙,但事毕高某未履行诺言,欠据不真实,故不同意偿还该款。法院综合考虑了高某支付能力、交易习惯、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较为严格,不会简单地凭借借条、借款合同认定借款事实,而是对借款原因、借款事实、借款来源、借款给付等情况均予以查明,综合判断后作出裁决。由于民间借贷关系涉及给付、资金流转、资金履行等多种环节,因此对证据关联性的要求甚为严格,有些案件无法简单地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加以判断。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款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由借款人单方面向出借人出具书面借条,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或利息、还款时间、逾期还款的责任、违约金等。此外,借款人应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借款。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金额过大最好有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作担保,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在履行交款手续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以现金方式,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条。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信任基础。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各行各业,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介绍形成借贷关系,部分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关系更趋职业化、多元化。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谨慎小心,切勿因为马虎行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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