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 柳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13〕28号)要求,柳州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我市普查数据通过国家和自治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柳州市统计局和柳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柳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3188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127个,增长39.4%;产业活动单位30730个,增加11786个,增长38.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8160个,与2008年末基本持平(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633个,占32.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818个,占16.5%,制造业3010个,占13.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4585个,占55.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5964个,占26.5%;住宿和餐饮业7194个,占7.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05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6个。 图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6489个,比2008年末增加8147个,增长97.7%。其中,内资企业占9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5%;私营企业占78.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72342人,比2008年末增加302465人,增长53.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78895人,比2008年末减少54249人,减少16.3%。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14362人,占36.0%;建筑业159743人,占18.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2040人,占8.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4643人,占48.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4633人,占23.2%;住宿和餐饮业35019人,占12.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1、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799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5人。 2、金融行业视同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不含在内。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99397329.7万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法人资产总计的32.6%,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占67.4%。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571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445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7.0 %;工业3191个,占19.4%;零售业3008个,占18.2%。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5891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7.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736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9%; 批发业33005人,占4.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121人,占4.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5832834.1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6.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399553.5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49570.9万元,占7.3%;批发业4258464.3万元,占4.3%(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1个,从业人员608人,资产总计9191.2万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1.1%,比2008年末提高了11.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8%,下降了7.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1%,下降了4.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9.8%,提高了3.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5.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4%,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5.7%,比2008年末下降了5.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4.3%,提高了5.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6.1%,比2008年末提高了0.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3.9%,下降了0.9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数量位居前3位的县(区)是柳南区,有4420个,占19.1%;鱼峰区,有3377个,占14.5%;柳北区,有3237个,占14.0%。(详见表1-6)。 表1-6 按县(区)划分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注:鱼峰区数据含柳东新区和阳和工业新区 图1-6 按县(区)划分的法人单位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8%,比2008年末下降了4.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2%,提高了4.0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6.2%,比2008年末下降了1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8%,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数量位居前3位的县(区)是柳南区,有16391户,占16.7%;融水苗族自治县,有11277户,占11.5%;柳江县,有11154户,占11.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数量位居前3位的县(区)是柳南区,有45023人,占16.1%;鹿寨县,有34013人,占12.2%;融水苗族自治县,有31160人,占11.2%(详见表1-7)。 表1-7 按县(区)划分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注:鱼峰区数据含柳东新区和阳和工业新区 图1-7 按县(区)划分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5]金融行业的视同法人单位:自治区、地(市)级银行和保险单位等分支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