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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政策拾遗

 Triumph 2015-04-16

街坊问?

我在广州拥有多套住房,实际只住一套,若垃圾费随水费征收,空置的房子是否也要交费?



市城管委

广州一直有减免空置房屋垃圾费的政策。如果市民确有房屋空置,可带上证明房屋空置的凭证,如没有记录的水费单、电费单等,前往房屋所在街道环卫站办理垃圾费减免手续。该政策不会因为垃圾费随水费征收而改变。



【住“连体房”交费原则上不变】


街坊问?

我是拆迁户,补偿时分给我两套紧挨在一起、门牌号独立的房屋。我们一家五口合住这两套房子,目前街道上门收垃圾费时,将我们这两套房子视为一户。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后,我们是否要按两户交垃圾费?



市城管委

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只是改变收费途径,原有的收费模式和收费金额不变。在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后,上述例子原则上依然可以维持原有的收费方式。具体操作方面,可向所在街道环卫站了解。



【不排除采取合法手段处理恶意欠费】


街坊问?

我是物管负责人,我们的社区比较特别,居民水费由社区总水表直接划扣,再由物管向每家每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费用。我们公司专门设了银行账户,用来划扣社区总水表的水费。垃圾费随水费征收,该银行账户若需承担全部住户的垃圾费收取,会增加物管的负担。如果居民欠费,物管要承担欠费,对于欠费者,该怎样处理?



市城管委器

对于这种情况,只能采取扣除所有住户的垃圾费后,物管在向各户居民收水费的同时收垃圾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可能让物管承担居民欠费的风险,目前广州市尚无特殊手段处理垃圾费欠费者。市城管委计划在垃圾收费新模式推出后,进行深度宣传,不排除采取合法手段,对恶意欠费者作出处理。



【原有的费用优惠仍然可以享受】


街坊问?

我是外地来穗人员,按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居民每月每户交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交1元。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后,我是否仍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交费?



市城管委

现有收费标准不会因收费途径改变而改变。享受优惠待遇的人群可向街道环卫站了解优惠政策延续的情况。



【有物管小区每户交5元垃圾处理费】


街坊问?

我们小区内的保洁,全部由小区自聘的清洁工完成,不是由街道环卫工负责,我们交的物管费中就包括清洁费。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后,像我们小区这种情况,是否每月每户需交10元清洁费和5元垃圾处理费?



市城管委器

对于有物管的社区,各街道环卫站目前一般采取向物管征收垃圾代运费的方式,以确保社区生活垃圾由有资质的运输车队运至处理场所;如果社区需要占用街道的垃圾容器,有时街道环卫站会向物管征收容器占用费。对于有物管的小区,在垃圾费随水费征收时,不会向居民征收每户每月10元的清洁费,但仍需征收5元垃圾处理费。因为清洁费和垃圾处理费,是用途不同的收费。

 广州物业管理收费限额2.8元/平米  


1

没有业委会?有街道“帮”!


业委会选举难及运作不规范是很多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破解业委会选举难和规范运作就成为本次立法的重点问题。


《条例》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街道牵头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5名至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和街(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派1名代表组成。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街道应该配备物业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帮到你: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解散。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委员会起到了“筹委会”的作用。


除此之外,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起到了牵头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的作用,而且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利组织业主共同表决物业管理重要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委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是业委会缺位时的及时补位,体现的是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三方对小区的共建共治共享,物业管理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归属于业主。




另外,为了能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条例》规定“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应当根据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

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广州市住建委制定的《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详细规定,重点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职行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由属地居民委员会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但凡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的,都将被罢免。




“业主委员会”成员十不准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4、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5、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7、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8、未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

9、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10、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

设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平台


 “只需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身份,小区业主就可通过电子投票行使决策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物业公司等共治权利。” 广州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扫楼”书面投票形式耗时耗力,投票表决结果还经常面临信任危机。


此次《条例》规定: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凡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首先选择采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该项制度将有利于破解人为因素干扰、信息不对称、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构建共治共建共享平台提供了便捷、高效、公正的平台。



4

业主共有资金:只能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广州市住建委在《条例》专门设立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共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孳息,其他合法收入。


在共有资金的管理方面,根据《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单位管理,可以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那么是不是说业主能够多一笔收入呢?其实并不是。《条例》明确了共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即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财产保险;公共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成本以及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等六个方面。


根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告全体业主。


5

细化业主自行管理制度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广州市近几年有不少小区实践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为解决业主自管的问题,《条例》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要求自行管理方案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制定的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对自行管理物业的主要事项作出约定,包括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及方式等内容,且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此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要承担安全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自行管理方案和保安、设施设备维护合同需报街(镇)备案。按照《条例》,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改变了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更涉及小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经营管理等重大责任,业委会有必要将该方案和保安、设施设备维护合同报街(镇)备案。



6

这些共有的物权需永久明示给全体业主


《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并将登记的清单及附图移交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小区内长期公开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物权永久明示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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