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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银行四倍利息已经支付能否要求返还

 余文唐 2015-04-19
 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有人主张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应当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误,“畅通融资渠道”及“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两大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高利贷”行为是借贷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而且借贷双方各自地履行义务,并无碍于融资渠道的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的逻辑前提是债务未履行完毕,此规定是对出借人主张利息权利的限制。“不受法律保护”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同等地对等,“不受法律保护”是指权利的实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有关权利义务的效力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平等主体的合同行为而言,在无有关“高利贷”行为效力性的明文规定下,仅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来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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