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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晓: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人事经理无缘?

 三味品人生 2015-04-19

杨玉晓: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人事经理无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即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罚则,然而一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中却将单位的人事经理排除在该条款保护之外。他们认为:单位人事经理全权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等重要资料由其保管,作为单位的人事部负责人,明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无论是未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被隐匿,人事经理均有责任,不是单位的责任,人事经理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笔者不仅要问: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真的与人事经理无缘吗?

 

一、法律条款本身并没有排除人事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条为二倍工资罚则,但其中并未规定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的规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人事经理也属于单位的员工,理应受本条款的保护。

 

二、人事经理无权单方决定双方的权利及劳动合同的内容

禁止双方代理是我国民法基本原理。人事经理若以单位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实质是自己与自己签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方式属于自己代理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上关于合同由两个以上主体签订的基本原则。即便签订也会因合同内容并不反映单位的真实意思而导致合同无效。故人事经理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负有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三、严格执行该条款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

从正常的逻辑上讲,只有人事经理正式成为单位的员工并约定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其才能履行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可以指派股东或授权其他人员具体实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当有他人另行保管。这样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规范管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用人单位只要不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一律使用该条款。《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双倍工资的可乘之机。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是由于人事经理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总之,人事经理作为单位的员工也属于劳动者,不能因其身份特殊就把他们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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