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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人事经理等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半刀博客 2017-03-05




  大家好,我是企业劳动风控专家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本期我通过语音形式和大家交流:人事经理等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下面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陈某2014年3月18日到云南博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任行政人事部经理。2014年6月20日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离开,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陈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拖欠的工资差额3600元;2、双倍工资12000元;3、经济赔偿金6000元;4、社保费3600;5、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4000元;6、补偿金3000元。仲裁院作出的盘劳人仲字[2014]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陈某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3000元、补缴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20日间的社会保险,驳回了陈某其他请求。后陈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辩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但即使原告是行政管理人员,被告对原告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被告疏于管理,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的二倍工资的差额,按照月工资4906.5元计算两个月为9813元。判决:一、被告云南博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13元、2014年6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2453.3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266.3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云南博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且被上诉人亦认可其本人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新入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虽主张其向上诉人提出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被被上诉人拒绝,但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云南博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陈某2014年6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2453.3元;三、驳回上诉人云南博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春哥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规定看,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具体到人事经理等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单位还是该高管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广东省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如中山市、惠州市不包括在其中)的做法是,不区分双方过错,不考虑特殊人员的身份的特殊性,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此外,大部分地区认为人事经理等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这种特殊性,如果该人事管理人员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其要求用人单位因此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但是用人单位首先应当证明该人事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是否包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其职责不包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不应当认为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反之,如果其职责包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推定其具有过错,不支持其双倍工资请求,但是其能够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可以推翻上一推定,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自然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三、(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三、31、...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 4.11【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4.《惠州中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

 综上,对于人事经理等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双倍工资,各地法院就人事管理人员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形做法比较一致,仅广东省部分地区不区分双方过错,不考虑特殊人员的身份的特殊性,一味支持双倍工资请求,其他绝大部分地区对此都不支持劳动者一方的双倍工资请求。


 好,今天我们交流就到这里,下期我们交流的话题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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