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百态——他们如何“步步高升”?|史角

 lgzlawyer 2015-04-21

卓安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

Join Hands 

本文来源《为你辩护网》,内容编写:乔娜;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

现代律师制度引入不过百年,但这期间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经历一个艰辛的“童年”。律师,也有“讼师”、“状师”等称呼上的变化。很多人可能都对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中的颠倒黑白的讼师方唐镜印象颇深,他手摇白扇,铁齿铜牙,经常把县官问得个哑口无言。影片中周星驰扮演的包龙星挑战讼师方唐镜时,曾在大堂上有过一次精彩的对白:

方唐镜:大…大…人!

包龙星:大什么大?

方唐镜:我叫大人而已。

包龙星:人什么人?

方唐镜:大人不可以叫呀?

包龙星:叫可以,盯着我就不可以。

方唐镜:我盯什么盯?

包龙星:你盯我,我盯你。

方唐镜:你不盯我怎知道我盯你?


如此的讼师形象滑稽、无赖,着实可笑,但历史上的“讼师”形象其实也好不到哪去。官府认为这群人能说会道、两面三刀,是社会麻烦的制造者。百姓也会认为“讼师”有时颠倒黑白,看钱说事。但即便是如此,百姓一旦需要诉讼,还是离不开精通法务的讼师们,以求胜诉。多少见招拆招的讼师,才大心细,舌如巧簧,且刀笔功夫惊人。

【律师行当最早出现中国?】

中国最早的诉讼代理人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其被视为“古代讼师鼻祖”,他第一个提出“反对以礼治国”,认为“不法先王”。而他本人也是极其擅长诉讼,发对司法专横,乐于为民说理。史书记载邓析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尤以“诡辩论”著称,但后来,邓析被当政者视为扰乱民心的祸首,惨遭杀害。不过正是以邓析为主的一些政治家的存在,近年一些研究表明,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就是中国。但是中国律师行当虽然出现的较早,但被禁止的时间也最早。


【官府结案之前必先严惩讼师】

儒家思想中认为“争讼”是不值得提倡,为了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在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必须要予以严惩。后世的统治者继续着这一思路,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师”,甚至“讼棍”,“辩护”并不具备正当性,还以立法严禁。秦汉律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


除了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唐朝也颁布过《唐律疏议》专设两条罪名。宋朝的讼师行当十分盛行,但官府衙门在结案之前却几乎必先惩讼师。明朝更是以《大明律》“发边卫充军”的条例严打讼师。清代《大清律例》中也有“教唆词讼”一条点名讼师。如此可见,讼师这一职业在古代还真是“讼师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想胜诉?拿三千两白银换呈堂证状】

其实电影《九品芝麻官》中方唐镜在历史上也确有其人,而且是清末四大讼师之一,在广东民间传说中以刁钻精怪著称。不过清朝的女讼师同样不让须眉,中国古代笔记小说《小豆棚》中就提到过一名浙江湖州的女讼师,外号“疙瘩老娘”,文笔言辞十分犀利,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凭她一字数笔就可以挽回。

(香港TVB以“疙瘩老娘”为主人公拍摄了电视剧《舌剑上的公堂》)

一次,江北地方连年大旱,于是一些米贩子便纷纷到江南收购粮食。但江南人怕米价因此高涨,于是禁止大米出境,由此形成一桩大案。江北的米贩便去向疙瘩老娘帮助,疙瘩老娘说,三千两银子,一状必胜。米贩们一听便赶紧送了三千两将状子取回送往衙门。没想到第二天,官府真的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据传状上所写为——“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寥寥数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实在是拍案叫绝。

【以“律师”取代“讼师”纳入法典】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清政府“东学西渐”之风的兴起,开明之士逐渐将先进的西方民主主义理论和西方文化广泛传播,大量的哲学、政治、经济等名词术语产生。1892年,改良派思想家陈虬(qiú)发表《治平通议》建议设立律师制度,制定律师条例,以“律师”一词取代“讼师”。1906年出台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提到“律师”,这也是今天法律意义上中国“律师”的源头,也是“律师”一词正式被纳入国家法典。

【民国女性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在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宣传方面,伍廷芳起到重要作用。伍廷芳为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留学欧洲,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他熟悉西方各国近代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辛亥革命以后,伍廷芳继续致力于中国法律的改革,并得到孙中山的支持。

1912年,袁世凯建立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后颁布大量新规,其中《律师暂行章程》正式公布实施,从此创立民国律师制度。北洋军阀执政后,先后四次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修改,其重要内容是确定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女子守内,不得参与社会活动,不得担任任何社会职务”仍影响着《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可担任律师”,这意味着女性可能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这部《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近代律师制度在中国建立。由此,“律师”作为正式职业登上历史舞台,它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为自由和生命辩护,也势必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继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

傅国涌《追寻律师的传统》

俞飞《讼棍与讼师》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

编辑:孙嘉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