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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了80000却只用还8000,还有个零哪去了?

 成功属于俊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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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到法庭打借贷官司,债主说借了80000元,有借条为证;借债人称只借了8000元,一个“0”字之差,借款金额多了10倍。双方为此争执不已,又无旁证,这个案子到底怎么判?


蔡甸区法院侏儒法庭副庭长谢超认为:借款合同是个实践合同,借条不是唯一证据,而债主在举证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只能认定借债人承认的数额:8000元。



到底是8000还是80000?

债主张某今年44岁,是蔡甸街人,借债人赵某家住在索河,张某说,2012年11月12日,赵某向他借了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是1年,并在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当天,他就向赵某交付了现金80000元,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赵某催要此款未果,便将赵某告到法庭。


法庭上,张某出示了借条和抵押单作证据。


而赵某则说,2004年底,因经商向张某借款8000元,约定每年支付利息1000元并更换借条,2012年11月12日晚,张某拿着写好的新借条叫他直接签字以更换旧借条,赵某承认,当时在未看清借条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了名。


赵某说:“事后才知道借条写明的借款金额是80000元,我实际欠张某8000元。”


据了解,2013年2月6日,因张某到赵某家中索款80000元,赵某以借款金额错误为由拒不偿付并当即报警,索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双方都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关于借款80000元的组成问题,张某先后两次庭审陈述不一,第一次庭审中,张某陈述其于2012年11月12日上午与赵某协商向其提供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下午一次性现金支付。第二次庭审时,张某又说,这80000元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2008年借款10000元,其二是2012年11月12日现金支付58500元,其三是借款相应利息11500元。


蔡甸区法院侏儒法庭副庭长谢超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证据的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张某应负有举证责任,张某关于80000元的组成问题前后陈述不一致,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张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同时,张某虽然提供了借条,但该借条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借款合意的存在,而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实际交付的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张某诉称向赵某提供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赵某当庭承认实际借款8000元,应予认定。

蔡甸区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赵某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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