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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未还清的借款重新打借条,没打款凭证怎么认定?

 赛达公司 2019-02-06

案例:

2016年5月3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借期一年,到期银行转账偿还了5.5万。到2017年8月31日,其余的仍为归还。王某要求张某补了一个借条,注明“张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王某借款7.5万,约定月息为2分,2个月期满前全部还清。后张某到期未还,被王某凭借后打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息。(案件名字为化名)

法庭上,张某表示2017年8月并没有向王某借过任何钱,但是承认新借条是本人签名。王某也拿不出相应的其它证据证明2017年8月向张某给过现金或转账。

最高法院:对未还清的借款重新打借条,没打款凭证怎么认定?


案件点评:

点评嘉宾:

* 赵力加律师,常年研究民事和商事财产类案件的风险预防和止损领域业务。

对于本案,赵力加律师表示:

一、法庭审理案件并不会简单的只看借条确认债权。

法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借条是证据之一,同时也会审查打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但是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本案中,张某确实没有收到2017年由王某打给他的任何款项,不存在收到现金的问题。

二、法院会综合其它信息考虑新借条的可信程度。

案件中,原借条已经被销毁,因此无从对证。但是张某在2016年5月31日收到王某的10万元银行转账,同时张某承认是欠款,也承认月息2分,但是也说明已经还清全部欠款。王某则表示,仅仅收到5.5万还款,后来的新欠条是按照没有偿还的部分以及利息重新打的借条。

三、新借条的金额与王某的主张金额可以互相印证。

王某新借条的金额,与王某的说法、张某的说法中对于原来借条的部分可以相互印证,而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全部还清第一笔欠款。

四、新借条成立的法律效果。

如果王某的新借条真的是将旧的借款和利息补了一个新的借条,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新的借条的金额与原金额比对,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新的借条合法,有效,是对未偿还部分的补充借条,张某应当继续按新的借条偿还借款。

注:1 本案已对原来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及金额、时间作了变化。

2 相关案件已经作为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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