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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一)

 刘刘4615 2015-04-25

【实用文章】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一)

作者:葛长银  时间:2015-04-20

注意收入临界点,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税法和条例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缴税,超过的,按25%缴税(见表1)。这中间有5个百分点的税收利益,对一些小型企业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

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一)

对此,我们的筹划思路是:

1、如果企业在资产和从业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适应政策,比如把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子公司,就可以把资产和人员这两个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同时还可以把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开来。

2、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万元,可以采取递延收入的措施,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案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交纳企业所得税。111月销售收入为36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5.2万元(360×7%),不到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需交纳所得税50400元(25.2万元×20%)。

这个企业在12月这个月,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90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额为45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1.5万元,超过30万元,适用的是25%的税率,需交纳企业所得税78750元(31.5万元×25%)。

显然,这个12月份的收入就是节税筹划的重点,我们要采取合法的措施,把12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去。

把这家企业12月份90万元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1231日之前收回价款三分之二,第二期在下一个年度1月份再收回价款三分之一。那么,这个企业12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60万元,全年收入为42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9.4万元(420×7%),适用的税率仍是20%,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58800元(29.4万元×20%),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9950元(78750-58800),税负减轻率25.33%19950÷78750)。

对于递延到下一个年度的30万元收入,在以后年度,也可以按同样方法让其适用20%的税率,这样也只需要纳税4200元(30万元×7%×20%)。

通过这样一个筹划,这个企业总体节税为:15750元(78750-58800-4200),总体税负减轻率为20%15750÷78750)。这个税负减轻率正好是税率从25%降到20%的降幅(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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