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例实务处理与防范(讲座)4

 心雨室 2015-04-25

37.业主拖延提供图纸,施工方要求顺延工期纠纷案 【典型判例29】 1997年3月18日,三联置业与中兴建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新桥大厦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由中兴建工总承包,合同工期500日历天;工期顺延,须经监理的审核,并经三联置业代表确认方可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提前与延误,每天奖罚总决算造价的万分之三。 合同订立后,中兴建工于1997年12月7日起才开始土建施工。但三联置业并未能一次性完全提供全套施工图纸。 1998年12月15日,金安建筑设计院出具新桥大厦加层十七层平面图,1999年9月21日出具十四至十六层平面修改图。1999年12月17日,中兴建工收到该图纸。 因施工期间,三联置业在陆续出图过程中又经常不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程于2000年8月14日才完工,共计延误工期512天。 双方就工期应否顺延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中兴建工于2000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联置业承担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的工期拖延责任。 【律师解答】 关于树眼工期的【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提供图纸是发包方的协助义务。施工图纸是施工的依据,图纸提供不及时会导致工期延误。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你并要求延长工期,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延期交付图纸】的记录,顺延工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迟延交付图纸延误了多少工期?这是一个施工方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问题往往是这类案件共同的难点。很多这类案件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败诉。 【风险防范】从证据角度讲,施工方应该及时跟业主协商调整施工计划,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 38.总包方可否要求顺延指定分包人拖延的工期? 【典型判例38】 2003年12月1日,金市置业就“金市商务综合楼工程”进行招标,鲁海建筑中标后,未与金市置业签订施工合同,就于2003年12月18日进场,12月28日,正式开工挖土,开始了工程的施工。 2004年4月,工程土建结构施工已接近尾声,金市置业督促鲁海建筑尽快与其指定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鲁海建筑提出由于其作为总承包人尚未与发包人金市置业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系于2004年6月18日补签),此类分包合同无法签订。同时,双方还为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发生争议,处于交涉过程中。 之后,金市置业分别与屋面防水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指定分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实际仍由鲁海建筑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并收取了总包配合费。 2004年5月11日,工程土建结构封顶。之后,鲁海建筑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内外墙粉刷和混凝土地坪。 2004年6月18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对甲定乙办及甲指乙供项目(指定分包单位)的供货、(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全部责任。 2004年7月17日,上述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此后,鲁海建筑陆续进行了一些工程收尾阶段的整改及修补工作。但由于各分包项目尚未全部完成,完成的分包项目亦未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且因为分包合同系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总包与分包在管理、协调、配合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工程办理竣工验收。2004年9月23日,工程竣工。 之后,双方因指定分包商的工期延误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金市置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这个案例涉及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的责任承担问题。 【指定分包】是指业主指定分包人,然后分包人和总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方式。 【直接发包】是指业主直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分包项目的承包人,分包人和业主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指定分包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业主和总包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总包方负责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方收取了配合费,总包方对指定分包有管理和配合义务。 总包方和指定分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工期是指定分包方延误的。业主起诉的是总包方,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业主和总包对工期延误都有过错,然后按照过错程度,分配了指定分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 业主是根据《管理协议》起诉的总包方,总包承担责任,还不能向指定分包商索赔,因为没有合同关系,工期是合同责任,总包方陷入被动。 【风险防范】 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这种蹩脚的《管理协议》是不能签的,分包合同和业主签订,但是却把管理义务交给总包,风险很大。因为你控制不了分包商,尤其是指定分包商。给你造成损失了,因为没有合同关系,你还不能起诉分包方。配合费得不偿失。 39.是故意拖延验收,还是整改不及时?导致工期拖延? 【典型判例39】 1998年6月16日,天衡置业与建筑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三公司承建C1,C2栋工程,于1998年6月18日开工,1999年2月15日完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验收报告,且又提不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35万元罚款,延误工程一个月后,每天处以6万元罚款。 合同签订后,建筑三公司进场施工。截至1999年5月26日,C1,C2栋工程尚存在10项质量问题和未完工程。 1999年6月20日,建筑三公司向天衡置业提交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写明:“天衡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C1,C2栋工程于1998年6月18日开工,至1999年6月20日,除按贵公司要求的甩项工程外,已全部完工。现特申请贵公司对C1,G2栋进行竣工验收。特此报告。” 1999年6月23日,天衡置业收到建筑三公司竣工报告【仅三天】就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致函建筑三公司指出:“经检查认为C1,C2栋目前达不到交验标准”,“有大量项目需进行整改和部分项目尚未完成,望建筑三公司抓紧施工和整改”,并将监理公司整理的《检查情况通报》随函书面告知建筑三公司,希望建筑三公司施工和整改,以早日达到交验标准。 1999年12月22日,建筑三公司提交的报告表明C1,C2栋现已竣工,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陆续反复对C1,C2栋检查后,截至2000年1月5日,C1栋仍有18项、C2栋有23项需整改。2000年1月8日,C1,C2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 建筑三公司未能与天衡置业就C1、C2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的责任达成一致,天衡置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从案件叙述的情况看,业主从程序到证据都是比较规范的,约定5天内答复,人家第3天就答复了,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承包方做的有欠缺。首先没有按照约定完工,然后又没有及时整改。 遇到这种问题,双方都不要在程序上有欠缺,尤其是合同有时限约定的情况下。 40.混合过错导致工期延长,如何顺延工期? 【典型判例40】 1992年4月8日,金海旅业与卓越装饰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金海大酒店室内外精装修工程由卓越装饰承建,总工期为30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暂定为1992年5月1日;如果金海旅业不能在开工日交出施工现场,及因施工图纸修改增加工程量,因停电、停水、自然灾害影响施工等情况,经金海旅业代表签证认可,可以延长工期;金海旅业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卓越装饰每拖延1天工期,应罚1万元。 1993年2月7日,金海大酒店装饰工程正式开工。【施工过程中,金海旅业因未按时将意大利石材等材料运抵现场,造成了2个月的停工】。【而在停工期间,卓越装饰因施工缺乏整体计划性,出现了部分返工现象和其他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也导致停工2个月】。 【1994年2月,卓越装饰在春节期间擅自停工】,金海旅业于1994年2月21日向卓越装饰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截至1994年2月21日,金海大酒店装饰工程的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延误74天,且工程已经完成了90%以上。 双方对工期拖延如何承担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卓越装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工期责任有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混合责任有重叠责任和非重叠责任。单方责任和非重叠责任比较好确认,但是重叠责任不太好分配,这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这种问题有几个原则: 【主因原则】就是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业主违约在先,未能及时提供装饰材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初始延误原则】某一干扰事件发生,在它结束之前不考虑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类型的干扰事件发生。这个案例中,先影响工期的是业主,可以认定业主因提供材料不及时导致停工两个月; 【分摊原则】即在重叠期间按比例分摊。一般都是50%。其实根本就分不清责任,各打五十大板。 这个案件,工期延误属于混合责任,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分摊了重叠期间的责任。 41.谁应承担施工方案不当的责任? 【典型判例41】 1998年6月16日,发包人恒天置业与承包人三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三剑公司承建某大楼施工;且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和桩基安全。 在恒天置业的要求下,三剑公司制定了大楼基坑的开挖方案,另外,双方也约定由三剑公司对开挖施工进行统一调度。设计单位批准该开挖方案,监理公司也同意据此施工。7月9日,大楼基坑据此开挖,7月11日出现【边坡坍塌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停工。 1999年4月8日,政府委托专家调查组对该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大楼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土方开挖时间较早;(2)土方开挖方式不当;(3)水泥土桩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4)53号、78号桩的接桩深挖和塔吊工作的干扰加剧了东边转角部位局部坡段的变形;(5)自然灾害的影响;(6)监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调查报告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认为过早开挖和采用不合理的开挖方式是导致事故的首要原因,决策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调查报告还记载着“过早开挖和采用不合理的开挖方式,一方面是为了抢工期,另一方面是开挖设备和运输设备的选用和运行方式不当。” 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质量责任,三剑公司未能与恒天置业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院—2004年—终审判决】 【律师解答】 方案是施工方三剑公司制定,并具体实施的。设计方和监理方批准了该施工计划。 【边坡坍塌质量事故责任】从鉴定报告来看,事故原因:一是施工方案不合理;二是施工存在问题。 业主依据《施工合同》起诉了施工方,【法院认定】保证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和桩基安全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违约赔偿责任】。 【设计方和监理批准或同意施工方案,不能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疑问】但是在这次事故中,业主和监理批准施工方案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因为业主没有起诉他们,所以判决没有涉及。如果要是以侵权为由,可以把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做共同被告要求侵权赔偿。 【监理方责任】要看监理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强制性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甲供材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典型判例42】 2003年9月,发包人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建京海大厦。双方约定,工程所用水泥由房地产公司提供。 在建安公司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首先提供了某批次的水泥30吨,并提供了质保单,建安公司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接着,房产公司又提供了同品牌水泥50吨,并声称前后两次提供的水泥是同批次的,可以以其提供的同批次的质保单作为证明。 【规范规定】,承包人对于不同批次的水泥应当分别检验其质量。但是由于房产公司提供了同批次的质保单作为证明,建安公司认为既然前后两次房产公司提供的水泥是同批次的,就没有予以检验而直接浇筑。 浇筑完毕后,发现房产公司第二次提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属于劣质水泥。由此造成京海大厦第11至第14层爆破后重新浇筑,在业界和社会引起了重大反响。 后来,承发包双方因工程质量的责任分配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解答】 【基本事实】 甲供材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事故,业主起诉施工方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施工企业无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和施工方对质量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甲供材的工程质量责任:过错责任】 【《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是施工企业对进场建筑材料的【检验义务】。没有检验造成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没有过错要拿这条规定来衡量。【承包方的材料质量检验义务:过错责任】 【发包方的过错】在于伪造同批次的质保单骗取施工方信任,得以免检,使劣质水泥直接进入浇筑,导致质量事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方免责】按照规范规定:承包人对于不同批次的水泥应当分别检验,同批次无需检验。承包方依据质保单免检的行为符合规范规定,按照《建筑法》判断应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水泥供应商要求赔偿,承担水泥不合格导致的损失。 43.本案修复费用应如何承担? 【典型判例43】 2000年12月29日,东方教育与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学校的三幢宿舍楼的水电、土建等工程由建工承建,合同暂定造价为1650万元,按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工期为2001年1月31日起6个月内完工。 2001年9月6日,在工程尚未验收情况下,应东方教育要求,建工撤离施工现场。其后,工程投人使用,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 2002年初,因东方教育拖欠1500万元工程款,建工提起诉讼。随后,东方教育因为宿舍楼层高不符合合同要求,提起反诉,要求建工支付加固费3800余万元。 法院分别委托三家专业单位出具了三份鉴定结论。其中,质量结论是:宿舍楼层高误差10多厘米;加固维修方案是:将框架柱截断,后用千斤顶同步顶升,最后焊接钢筋、浇筑混凝土;加固修复费是38491190元。 建工认为该加固整改方案不可行,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同意支付该加固修复费,双方由此争执不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 【浙江高院终审判决】 【律师解答】 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1500万工程款,业主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3800万。 双方都是依据合同起诉。 根据鉴定报告,楼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度,比图纸低了10个厘米,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从合同约定来看,发包方要求修复是有依据的。 【法院判决理由】,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并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影响安全使用,最后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扣减工程款50万。 花费3800万去顶升加固10厘米,很不经济,顶升难度大,弄不好会有安全问题。 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4.监理单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 【典型判例44】 2000年6月13日,三武建筑与金鹏公司签订某公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2000年10月25日开工,2001年8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评定部门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0年10月25日,金鹏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2001年8月16日,三武建筑提交竣工报告,金鹏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同日在竣工报告上签署“符合优良标准,同意验收”字样。随后,金鹏公司接管并使用了该工程。 2002年因金鹏公司拖欠工程款被三武建筑诉至中院,中院判决金鹏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金鹏公司不服,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向高院申请重审。 法院认定监理单位签字的验收报告无效,发回重审。 【律师解答】 【基本事实】发包方给监理的授权不包括质量验收,按施工合同约定验收由市质量监督站完成。这是业主要求认定验收报告无效的合同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验收报告无效,理由是监理超越授权范围。 【分析】这个判决是问题的。 本案监理的行为是否有效,关键是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事后追认。 1、如果承包方不知道发包方对监理方的授权范围,可以认定监理方签发的竣工报告是有效的,因为作为承包方有理由相信监理方是有权限的,构成表见代理,验收报告有效; 2、因为监理无权验收,所以监理签发的验收报告属于效力待定,后来业主接管使用该工程的行为是对监理签发的验收报告的追认,或者是对质量的认可,认可了质量就是验收了,再质疑竣工报告的效力已经没有意义了。 所以,两种情况下,监理行为都是有效的。 45.竣工验收后可否以工程质量为由扣竣工结算款? 【典型判例45】 1995年发包人开发公司和承包人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 1997年10月15日,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质量检验,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上述工程交付使用。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1997年11月1日】。 之后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进人竣工结算环节。 1997年12月2日,开发公司致函建筑公司提出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之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协商确定了整改方案,但建筑公司却没有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在竣工结算对账过程中,开发公司提出由于因大理石地面色差问题并且开发公司没有进行整改,按照整改方案应扣除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回74810元。建筑公司以大理石并非材料部分色差为由拒绝开发公司要求,不同意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 1999年6月4日,开发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起诉。 【律师解答】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了大理石色差,在保修期内,施工方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双方协商的整改方案应该是保修方案,保修的费用应该出自保修金,这个已经从工程款里扣留了。再以质量为由扣竣工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另有协商约定。 法院最终否定了业主行为,认定没有理由扣留结算工程款。 46.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可否拒绝交付工程? 【典型判例46】 2001年7月20日,顺捷建筑与经典置业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顺捷建筑承建经典小区工程,开工日期按《开工通知书》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日期为准,工期为580天;当顺捷建筑未能按约竣工时,按经典置业总投资额的日万分之二进行补偿;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交接的期限。 8月5日,顺捷建筑进场施工。580天工期之后,顺捷建筑未能竣工。之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经典置业支付1000万进度款,顺捷建筑保证于6月10日竣工。2003年11月24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经典置业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3年9月底,工程竣工前,顺捷建筑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经典置业支付工程款,并拒绝在经典置业付款前与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经典置业因此不能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就将情况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后经政府部门协调,双方就工程交接问题达成意向,即经典置业向顺捷建筑支付250万元,顺捷建筑向经典置业交付住宅及商铺钥匙。12月24日,双方就系争工程办理了交接手续。 后经典置业起诉请求判令顺捷建筑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赔偿法院已经判决、调解确认和根据该院司法建议书签约确认并已公证的经典置业因逾期交房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335万元。 【上海二中院2003一审判决】 【律师解答】 这个案件涉及三个问题: 1、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交付工程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不付款就不交房”,否则,不交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是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没有约定工程交付时间的,如何确定应交付时间? 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款来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约定交房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没有约定交房时间,施工方也不能无期限的拖延不交房。就这个案件,实际竣工,【业主催告后就应该交房】,否则就是违约了。本案施工方已构成违约。 3、关于违约赔偿问题。 施工方的违约分成两段:一是逾期完工,二是逾期交房。预期竣工违约金和逾期交房导致小业主的租金损失都要施工方承担。本案小业主的损失,已经法院判决支付,已经实际发生应该由施工方承担。 47.未经验收使用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何种质量责任? 【典型判例47】 1993年5月8日,敦煌国际大饭店筹建处与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公司承建敦煌大饭店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1996年6月4日,敦煌大饭店筹建处接管整个工程,并投人使用。 1996年7月11日,敦煌大饭店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饭店未交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此间,敦煌大饭店又多次要求建工公司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建工公司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筹建处原工程部负责人老李签认“维修整改完毕”。 1997年6月,敦煌大饭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7月21日,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上,建工公司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敦煌大饭店则认为建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建工对基础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按阶段,施工方质量责任】施工期质量责任、竣工验收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寿命期质量责任。 【施工期质量责任】:缺陷返修责任【返修、不能或不宜返修的折价赔偿】、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 【保修期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保修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质量认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进入保修期,保修义务; 【寿命期质量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施工方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终身负责制,对业主承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是按照合同关系来定的。对外还会有侵权责任。 【关于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判决】法院判决只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承担责任,对其它已验收合格并过了保修期的,不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案件发生在93年,但是理念跟后续的司法解释是吻合的。 【关于案件程序问题】这个案件,质量鉴定结果证明,勘察、设计、施工、业主均存在问题,但是业主起诉的是施工方,要求施工方承担的是合同责任,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勘察、设计、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业主能不能将勘察、设计、施工一并起诉?一般一个诉讼只涉及一个法律关系。实务中,一般采取追偿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勘察、设计过错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勘察设计追偿。 48.未找到质量问题原因,维修费谁承担? 【典型判例48】 2002年8月28日,发包人联达公司与承包人合兴工程订立工程合同,约定由合兴工程承建远东大厦幕墙建造工程。 2003年9月18日由联达公司、监理单位、合兴工程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确认工程竣工,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此后,大厦幕墙发现玻璃“花脸”现象。联达公司要求合兴工程消除玻璃不洁问题。经商议,决定由另外负责工程内装饰施工的单位打开玻璃内侧的装饰台板,由合兴工程派员对玻璃进行擦拭清洗,清除垃圾后再重新恢复装饰台板,消除了玻璃“花脸”现象。 玻璃清洁工作中,内装饰施工单位打开台板以及恢复台板所发生的费用,经工程审价共计156657元。联达公司认为此费用应由合兴工程承担。但是包括联达公司、合兴工程在内的建设、监理等各方不能确定玻璃“花脸”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合兴工程认为在质量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自己不必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联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合兴工程承担156657元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律师解答】 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比如设计、材料、施工等,究竟是不是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业主有举证的义务】。 保修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施工方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或者原因不明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可以拒绝修复。 这种案件,业主有两个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质量缺陷是施工原因造成的;二是通知维修义务。两个条件缺一个,施工方都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业主诉讼请求。就是因为原因不明,施工方无需承担保修责任。 【这个案件,从有利维护自己权利角度讲,双方都有失误】 施工方: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这是对的,但是在没有查清原因的情况下,配合委托第三方修护的行为会被业主认为是对质量责任的认可。 业主方:业主的失误就在于还没有弄清楚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就安排维修,陷入被动。 【施工方应对如何应对保修?】 一、接到保修通知后,要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协助配合调查。原因清楚后,积极配合制定维修方案。尽量不让其它施工队伍维修,因为设计费和维修费不好控制,最终费用是出在保修金里的。 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有通知的义务,如果业主不通知,直接找其他人维修,施工方可以不承担修理费。如果业主说通知了,业主应该举证。 三、在没有确定原因之前,不要组织整改,整改了就说不清楚了。 49.施工方采购的水泥不达标,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承担? 【典型判例49】 1994年8月26日,舜湖房地产公司与原力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力建筑公司承建丽晶花苑的多层住宅楼。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 之后,舜湖房地产公司与原力建筑公司于1994年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书》第2条:施工用的水泥、钢筋、石子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995年8月10日,房屋完工,质量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仅5年,住户就纷纷向舜湖房地产公司反映房屋地坪起砂、墙面开裂,门窗开关不灵等各种质量问题。舜湖房地产公司即委托市房屋专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查明房屋的混凝土强度80%不达设计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明确通知该房屋不能继续使用。 舜湖房地产公司在向小业主赔偿经济损失后,又向原力建筑公司追索。双方争执不下,舜湖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施工方对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 案件所涉及三个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和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合同关系》,《施工企业和水泥销售商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的受害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致害人是施工人和水泥销售商,同时施工方也是受害方。 开发商依据《购房合同》向小业主赔偿了损失。然后开发商依据《施工合同》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开发商的损失包括两块:建筑物缺陷损失和赔偿小业主的费用支出。 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水泥买卖合同》起诉水泥销售商,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上面两起案件造成的损失。 【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施工方起诉水泥供应商的诉讼时效,应该从质量鉴定结果出来后起算】。 50.地下管网不明,挖断电缆,责任承担问题? 【典型判例50】 2003年4月3日,发包人交通公司和承包人达塞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协议》,约定:达塞公司为交通公司新建的收费站架设lOkV专线和安装变压器。 4月7日,达塞公司在收费站附近施工时,将电信公司管辖的千州至支江的地下通信电缆挖断。事故发生后,达塞公司、交通公司与电信公司迅速组织抢修,于5个小时后恢复正常通信,投人抢修及正式恢复被损坏光缆所花费用合计12万。 之后,电信公司向交通公司、达塞公司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两公司赔偿因地下光缆受损造成的电信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交通公司在施工前未向达塞公司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资料,达塞公司在施工前也未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 【律师解答】 【案件性质】这是一个双方履行施工合同不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案件。 电信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合同双方,要求赔偿因挖断电缆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案件一般在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比较多。 【起诉的法律依据】电信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建筑法》第40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保护好地下管线是发承包双方共同的义务,一方没有提供管网情况,另一方也没有详细过问,双方都有过错,两个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承发包之间如何分担损失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另一场诉讼解决。 【赔偿范围】抢修用了五个小时,投入抢修、恢复光缆到正常通讯,发生的费用12万,提出的赔偿要求是150万,可能包括了间接损失,包括给电信用户造成的损失,但是间接损失举证比较难。 【业主、施工方抗辩理由】这样案件有一个抗辩理由,就是电缆埋设是不是符合强制性标准,埋设深度够不够。如果不符合标准,电信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施工方和业主责任。 【程序,市政可以选择被告】这个案件,可以只起诉施工方,也可以只起诉业主,也可以一并起诉,这是电信公司的选择权。 51.被告下落不明时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典型判例51】 1998年2月22日,开发公司、四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四建承建其江淮建设大厦土建及安装工程。3月9日,四建取得工程中标通知书。 5月18日,四建进场施工,并于同年8月底完成主楼基础结构。后因开发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致使四建停工。 2000年1月5日,四建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开发公司负责偿还四建施工部分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再支付给四建人民币800000元工程款。 开发公司在向四建支付了130000元后未再支付余款。 2002年1月和2003年12月,四建两次以挂号信方式发函给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支付系争工程的工程款,但该两份信函均因开发公司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 2004年7月,四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主张四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 这个案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文件送达】问题,二是【诉讼时效】问题。 文件送达是主张权利的证据,诉讼时效应该是从接到文件之日起中断。 法律上判断被送达人有没有收到文件有两种标准,一是实际收到,签收了。二是法律推定你收到了。第二种情形,法律推定是为防止受送达人为逃避债务等故意不接收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形。 不管哪种标准,作为原告要举证证明你曾经发过文件,并且证明对方已经接收到了文件,还要证明文件内容对方知晓了,否则就视为没有送达,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发函或公告】(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3、【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送达方式】书信公证、录音公证、电文公正、口头诉讼公证等。 【第二个问题】【时效起算点】这案件,停工后,实际双方已做了结算,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时效应该从结算后起算,中间两年内曾经发函,时效中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