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4年的一天,A市质监局接到举报,称B食品企业未通过HACCP认证,却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要求A市质监局依法查处。A市质监局认为,B企业的行为涉嫌伪造、冒用质量标志,自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管理职权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遂将该举报移送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告知举报人。之后,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将该举报移送回A市质监局,理由是B企业的行为属于认证违法行为,其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于是,A市质监局就食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的执法主体请示所在的省质监局。
该省质监局认为,食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应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慎重起见,省质监局就此问题函询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议起来】
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食药监管部门是不是《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二是食品生产企业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是否属于认证活动。你怎么看?参与投票,到评论区写下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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