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男子酒后身亡 被4名同伴抛尸解放西路发布时间:2015-04-28 10:08:48 来源:黔中早报 摘要:去年12月16日,5名男子在贵阳遵义路一家旅社饮酒,其中一名男子酒后身亡,其余4人害怕承担责任,在凌晨将身亡男子轮流背驼抛尸。昨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4名男子被判侮辱尸体罪,分别获刑6-8个月。 去年12月16日,5名男子在贵阳遵义路一家旅社饮酒,其中一名男子酒后身亡,其余4人害怕承担责任,在凌晨将身亡男子轮流背驼抛尸。昨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4名男子被判侮辱尸体罪,分别获刑6-8个月。 去年12月16日晚,杨零七,沈润华,杨秀相,郑玉辉,张永平等5人在贵阳遵义路一家旅社开房喝酒。期间,发现张永平停止呼吸,手脚冰冷,其余四名被告人确认张永平已经死亡,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同日凌晨1时许,便采用轮流背驼的方式,将张永平尸体背至解放西路公厕旁的树林中。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张永平系病死,后张零七等4人在遵义路河南庄富强旅社中被抓获。 经过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零七,沈润华,杨秀相,郑玉辉等4人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尸体尊严,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杨零七等四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零七首先提出犯意,应酌情从重处罚。在4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杨零七,沈润华,杨秀相,郑玉辉4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零七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沈润华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杨秀相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杨秀相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 邹孔云) 责任编辑:刘瑾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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