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烟草专卖法》由46个法条组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70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这一条就是对擅自收购烟叶法律责任的完整规定。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但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如《烟草专卖法》第30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无证运输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有二款。其中第一款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第二款进一步界定了烟草制品的范围。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 《条例》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不写作《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但也有例外的,但与烟草专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少见。 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 《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而不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条例》第七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七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 《条例》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该条的三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职权”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条例》四十九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写作《条例》第四十九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无证运输的处罚,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无证运输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该无证运输的行为就不知是四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这八种情形,就是该项的八个目,列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八种情况。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7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如烟草专卖局在对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4目。当然,如果既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又利用特种车辆运输逃避检查,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就应同时适用相应的两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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