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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愉快学习 2015-04-30

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烟草专卖法》由46个法条组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70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这一条就是对擅自收购烟叶法律责任的完整规定。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但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如《烟草专卖法》第30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无证运输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有二款。其中第一款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第二款进一步界定了烟草制品的范围。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

《条例》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不写作《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但也有例外的,但与烟草专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少见。

    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

《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而不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条例》第七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七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

《条例》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该条的三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职权”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条例》四十九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写作《条例》第四十九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无证运输的处罚,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无证运输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该无证运输的行为就不知是四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这八种情形,就是该项的八个目,列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八种情况。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7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如烟草专卖局在对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4目。当然,如果既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又利用特种车辆运输逃避检查,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就应同时适用相应的两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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